2021年2月5日,知名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2020年度杰出交易”(Deals of the Year 2020)评选结果正式公布,汇仲两个案件项目荣登榜单。
《商法》“2020年度杰出交易”榜单作为中国地区年度具有影响力的专业评选,通过收集每年中国法律市场的重点交易项目,依据项目的重要性、复杂性、创新性以及交易规模等因素,评选出全年度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交易项目。
2020年度获奖的杰出交易项目以四个主题呈现:中国市场交易、境外交易、争议与调查案件、一带一路。其中,“争议与调查案件”主题下有34个获奖项目,汇仲代理客户经办的“闵凤振诉韩国国际投资仲裁案”和“‘成路58’轮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两个项目位列其中。汇仲此次获奖项目均为业界具有重大市场影响力及行业代表性项目。
闵凤振 v 韩国国际投资仲裁案
关键范畴: 国际仲裁(BIT投资条约仲裁)
法律顾问: 汇仲律师事务所和King & Spalding律师事务所代理投资者闵凤振处理案件。
要点回顾: 本案焦点为韩国某国有银行是否强行处置闵凤振在韩全部投资,韩国司法机关随后是否通过不当司法程序剥夺闵凤振在韩全部投资,以上举措是否违反《2007年中韩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下的公平公正待遇,以及是否存在司法不公,能否构成征收。
闵凤振100%全资持有的韩国公司的股权对应的是位于北京东二环中央商务区的某地标性建筑,预估价值近百亿人民币。韩国国有银行处置了闵凤振在北京的房产,以代替其欠银行的债款。案件涉及韩国、香港、巴巴多斯、中国等多个法域极其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案是首例中国投资者针对韩国政府提起的国际投资保护条约项下仲裁案件,也是少有的中国投资者针对外国政府提出的投资仲裁案件。本案争议的进展无疑会对国际投资国有企业的行为是否可归责于国家、如何确定公平公正待遇原则和征收的内涵和外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成路58”轮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关键范畴: 海事
法律顾问: 汇仲律师事务所代理荷兰埃姆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埃姆林保险)。
要点回顾: 2012年7月,“成路58”轮船从中国承运货物到达泰国港口后被案外人申请扣押,该轮船东遂要求保险人提供放船担保。埃姆林保险公司于2012年5月为“成路58”轮的船东提供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险。
然而,本案存在船长在装货港违背货物实际情况签发清洁提单,从而违反保险条款的事实,且不存在任何保险事故。因此,保险人明确告知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保险合同条款,且收货人申请扣押船舶所担保的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但愿意就释放“成路58”轮向被保险人提供协助。然而,双方此后一直未能就提供放船担保的具体事宜达成一致。“成路58”轮被扣押一年有余后由被保险人自行提供担保后得以释放。
2014年,被保险人在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保险合同中排除提供放船担保的约定无效,以及保险人已经同意提供担保,并据此索赔船舶被扣押一年多造成的损失,但是未主张保险人应当承担导致船舶被扣押的货损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船舶被扣押遭受的损失属于案涉“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判决保险人承担赔偿相关损失。保险人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浙江高院的判决排除了《保险法》的适用,并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埃姆林保险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汇仲所介入并对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进行了仔细研讨。再审中原审原告改变了其在一审和二审中一直主张的案涉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原合同有义务提供放船担保,转而主张保险人在案涉事故发生后与其就提供放船担保另行达成一致。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保赔险合同纠纷,受到了从事保障与赔偿业务的中外保险公司以及保赔协会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判决的重大意义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关于保险人无义务提供放船担保的约定有效,以及在无上述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保险人就船舶释放而与被保险人之间协商行为是否视为就提供担保达成合意,需要依据双方往来函电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