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仲裁论坛(“论坛”),英文名称Beiji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BIAF”),于2015年1月在北京成立,是由若干名仲裁专业人士倡议建立的民间性、专业性的仲裁交流平台,并向所有对仲裁感兴趣的人士开放。论坛旨在促进国际仲裁在中国的普及和应用,结合中国实际并借鉴各国的发展经验,分享仲裁知识与信息,介绍国际通行实践,努力培养出一批有能力的中国国际仲裁专业人才,尤其是中国的律师和仲裁员,为提升中国国际仲裁的地位和专业服务水平作出贡献。
论坛于2015年8月26日在北京举办了第一次“仲裁夜话”(Evening Talk)活动。会议由论坛群主、外交学院卢松教授主持,邀请汇仲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生长博士和香港实习大律师彭禧雯女士作为开题演讲人,以平安公司诉比利时投资条约仲裁为例,就中国的公司企业在境外进行仲裁的经验和注意事项进行主讲,与会各位畅所欲言。座谈涉及中国公司境外仲裁准备、盘问证人、庭审笔录、第三方融资协助仲裁、风险代理费、费用保证金和临时措施等仲裁前沿问题,很有参考价值,值得关注。
汇仲律师事务所承办了本次活动。汇仲律师事务所石佳霖实习律师按照座谈会的发言顺序整理了会议记录,记录的主体内容分两次转载。需要说明的是,本记录所反映的是发言者个人的观点或看法,不代表论坛、任何事务所或机构的正式法律意见并不应当用于任何其他与研究、学习无关的目的。
仲裁夜话I 境外仲裁漫谈(之一)
话题1:境外仲裁的概念和发展趋势
话题2:平安诉比利时投资条约争议仲裁案
话题3:仲裁的庭审笔录
话题4:盘问证人
话题1:境外仲裁的概念和发展趋势
1.1 感谢卢松老师主持本次Evening Talk,感谢北京国际仲裁论坛。今天晚上Evening Talk的主题是境外仲裁漫谈。境外仲裁中,所谓“境外”是指在中国领土范围之外,或者是在中国领域范围内但中央人民政府尚未行使行政管辖权的区域,比如港澳台地区。所以,在外国、港澳台地区进行的仲裁都是境外仲裁。(王生长)
1.2 中国公司企业参加境外仲裁的数量到底有多少?我虽然见过少量的数据,但是准确的数据我还没有见过。根据国内数据统计,国内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涉外仲裁数量,倒是有比较准确的统计数据。2012年全国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数量首次突破10万件,其中涉外仲裁的案件数量是1521件;2013年是1596件;2014年是1785件;整个涉外仲裁案件的数量呈现增长的趋势。那么在其他的国家,国际仲裁案件的数量有多少呢?GAR有过调查统计,去年境外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管理的国际仲裁案件大概是3000件左右(也有可能是不完整的统计)。在3000多件案件里,亚太地区当事人参与的案件占比是第二位的,占第一位是欧美地区当事人参与的案件。在亚太地区当事人中,中国当事人应该是占到主要比例的。(王生长)
1.3 中国公司在境外进行仲裁的趋势是在增长的;而且外国仲裁机构对于中国企业去境外仲裁这种趋势也越来越重视。此外,由于中国签订了130多个双边的投资保护协定,这样可能会牵涉到中国投资者去告外国政府,或者是外国投资者以中国政府为被告的双边投资条约(“BIT”)仲裁案件,这种案件数量的增长是不可避免的。根据零星的报道,中国公司在境外进行仲裁,得到不利结果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至于原因是什么,我们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王生长)
话题2:平安诉比利时投资条约争议仲裁案
2.1 平安诉比利时政府的投资条约争议仲裁案件近期受到了大家的关注和重视。这个案件涉及的金额很大,在7亿欧元到10亿欧元之间。案件的主要争议是2008年经济危机中,比利时政府对平安的股份进行收购、强制转让等实际上等同于征收的“国家援助”行为而又没有进行补偿所造成的争议;这个争议到底是用旧的双边条约(1986年)还是新的双边条约(2009年),双方是有争议的,而这直接关系到ICSID仲裁庭的管辖权。中国投资者(平安公司)最终止步于管辖权之战,即仲裁庭裁决没有管辖权,原因就是新约不适用于双方的争议。(王生长)
2.2 我们初步研究了这个案件的仲裁裁决书,除了仲裁庭的见解(当然,每个仲裁庭的见解我们都表示尊重,但是不同人有不同的角度与看法也是正常的),我们很关注中国公司在准备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汲取的经验教训。我们中国公司在境外仲裁败诉的话,除了从对方的原因、从大环境原因分析之外,也要从我们中国公司自身去分析有什么可以改进的地方。关于平安在本案中做得不足的地方,请Ellen为大家分析。(王生长)
(1) 平安在“过渡条款”问题上的失误
2.3 这个案件涉及到两个条约:新约(2009年生效)和旧约(1986年生效)。这个案件最主要的争议是:到底是按照旧约来起诉还是按照新约来起诉。双方都同意本案中的争议是在2009年之前发生的,也就是在旧约依然有效力的时候发生的。但是,新约的第10条过渡条款是这样的规定的:本条约(新约)适用于在本约生效前和后进行的投资,只有一项除外:在旧约项下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的争议。(Ellen Pang)
2.4 在这个案件中,平安的position是十分清楚的,大家可以看裁决的第156段。我补充一下背景,这个是平安在收到比利时政府的管辖权异议之后file的一个reply,当时Professor James Crawford已经被平安邀请加入法律团队,所以可以推断James Crawford参与了这个 reply 的起草。平安的这个argument非常清楚:即认为新约的第10条的过渡条款只把争议分成了两类:第一类是旧约项下已经进入了仲裁程序的争议,另一类是其他的所有争议。也就是说:只要这个争议没有在旧约项下被提起仲裁的话,应该都是由新约来管辖的。(Ellen Pang)
2.5 仲裁庭的结论跟平安的立场是完全不一致的。仲裁庭认为,这个条约里只规定了“投资”是被过渡的,但是“投资”被过渡不代表“争议”被过渡,因此其实这个条款里面只对“投资”做出了规定,并对2009年以前在旧约项下已经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争议作出了规定(即排除了新约的适用);这个条款对于在新约生效之前发生的但没有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争议没有做出处理。这是对平安来说最致命的一点。(Ellen Pang)
2.6 最奇怪的地方,以及我认为平安做的最不合理的地方,请见裁决的第227段,这一段的最后一句是:“As the Claimants accepted at the hearing, Article 10(2) is simply silent on the disposition of such disputes.” 这一句中,“such disputes”指的就是在新约生效之前发生的但没有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争议,也就是说,平安不知道为什么在庭审中承认了对自己最不利的一点。如果平安坚持第10条对本案所涉的争议作出了处理,而这个处理就是“过渡”的话,其实这个position对他们来说还是相对比较强的,仲裁庭也必须在裁决中比较详细地分析为什么他们不同意这个观点。当然,如果真的要很深入地分析裁决的话,会比较复杂,限于时间,我就不再继续深入分析。但是,我认为刚刚提到的这一点就很明确地反映了平安在整个准备过程中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其实犯了不少错误。(Ellen Pang)
2.7 该案的投资和争议都是发生在新约生效之前;提起仲裁则是在新约生效之后。Ellen刚才解释了新约第10.2条,平安的观点与仲裁庭观点的主要分歧在哪里?(卢松)
2.8 平安根据新约第10.2条,将争议分为两类:(1)在新约生效前已经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争议(按照旧约解决);(2)其他所有争议,包括在新约生效前已经发生但尚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争议(按照新约解决)。但仲裁庭是将争议分为三类:(1)在新约生效前已经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争议(按照旧约解决);(2)在新约生效前已经发生但尚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争议(无规定);(3)新约生效后发生的争议(按照新约解决)。对于无规定的中间地带,原文用的是arbitration gap和arbitration black hole,即仲裁黑洞,这个如何处理呢?仲裁庭认为:既然条约里面没有规定,那么仲裁庭就没有管辖权。因为没有明确的仲裁协议说仲裁庭对于仲裁黑洞有管辖权,所以仲裁庭就没有管辖权。(Ellen Pang)
2.9 我本人认为第10条的“投资”应该是包括“争议”的。如果去读第10条这个条款的话,第一句话是:在本约生效前后发生的投资都是由新约来管辖的,然后排除掉的仅仅是“在新约生效前已经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争议”。也就是说:投资必然是包括争议的;如果不包括争议,那么是不可能将本来就没有包括在内的东西排除掉的。所以在写这个条款的时候,中国和比利时的理解肯定是:这个投资里面包括争议,第10条只是将投资里的其中一类争议排除掉了。如果这个投资不包括争议的话,第10条这么起草是不合理的。所以我本人的观点和仲裁庭的观点是相反的。但是这个没有关系,我们只是纯学术的讨论。总之,仲裁庭作出了这样的理解,而且平安承认了。(Ellen Pang)
2.10 这只是仲裁庭的理解,并不一定是正确的理解。(卢松)
2.11 在解释条约的时候,其实不仅仅要看文义。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规定,文义只是其中的一个element,其他的elements是要看上下文,以及结合条款是要处理什么问题的。其实这个条款的主要目的就是过渡。第10.1条已经说的很清楚,是替代的关系,整个第10条处理的是哪些东西可以过渡到新约来解决。所以其实读10.2条的时候,我们需要关注的就是:有哪些东西被过渡了;投资是否包括争议,是否投资与争议都被过渡了。(Ellen Pang)
2.12 我认为,如果平安提前找好律师或者做了深入研究的话,就应该知道会有对自己不利的观点。而且事实上比利时的论点还是挺有力的。因为在旧约下,有一条条款,也称“夕阳条款”,是说这个条约expire之后的10年内,对旧约生效期间作出的投资仍然是有效的。所以我认为,虽然仲裁庭完全没有提到这句话,但是其可能考虑过,虽然新约没有作出处理,但是其实旧约是作出了处理的,所以理论上平安是可以按照旧约来起诉的。平安要用新约起诉是有其非常特殊的策略上的考虑,这个我就不说得太深入了。但至少我认为,如果平安做了深入的研究的话,自己应该是很清楚其依据新约起诉是有风险的。但是,在其整个仲裁过程中以及仲裁前置程序的准备过程中,明显可以看出平安自己对这一风险不知道或者没有想清楚。(Ellen Pang)
(2) 平安在“发出通知”问题上的失误
2.13 这一点就引出了我以下要就提到的另一点:平安在给notice的时候发生的问题。启动仲裁程序要有两个先决条件:(1)发出通知;(2)6个月协商期,协商不成才能提起仲裁。但是平安在给通知这个事情上面有很多漏洞。(Ellen Pang)
2.14 2008年第一次所谓的“给通知”,其实2008年平安file的那个函,如果大家有兴趣去看看award的话,是在24页。平安2008年file的一个complaint letter,其中没有提起任何与条约有关的东西,就只是一封针对比利时政府的投诉信。2009年10月的时候,平安给了比利时一封信,信中说,我们2008年的letter是条约下的notice,但其实这是完全不合理的,因为旧约要求在给notice的时候需要给一个memo,2008年的时候平安完全没有这么做,所以2008年的函是不可能构成旧约项下的 notice的;2009年的时候平安是给了memo,所以这个理论上是可以算作旧约项下的一个notice。2009年之后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这个案子就停了。2012年7月的时候,平安又给了一个notice,其中提到2009年的notice不是旧约项下的notice,而是新约项下的notice。这个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2009年10月的时候,新约还没有生效,2009年12月新约才生效。所以,很明显平安在到底rely on新约还是旧约的问题上没有想清楚,而这个准备工作其实应该在起诉之前的半年就应该做得非常透彻了,应该要想清楚自己的风险有多大再去起诉。(Ellen Pang)
2.15 平安这样给notice造成了什么问题呢?就是,2009年的notice本来可以说是旧约项下一个有效的notice,但是平安现在自己说这不是旧约项下的notice,而是新约项下的notice,所以2009年的notice的性质就有些不确定了。现在平安没有办法按照新约起诉,就只能按照旧约起诉了。但旧约项下,平安到底有没有给notice呢?没有看到notice 很难具体分析,但是可以推断的是,本来平安的position是很清楚的,2009年的notice理论上可以是旧约项下有效的notice,但是平安自己在2012年又改了说法,说自己发出2009年的notice所依据的是新约。所以,现在如果平安想以旧约起诉,并主张自己已经于2009年发出了notice,就需要花一点精力去解释了。(Ellen Pang)
2.16 总之,由于平安在前期没有作充分的准备,导致在之后的程序中,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风险。再去argue的过程也涉及很高的成本——律师费用是很高的。现在平安再依据旧约给notice理论上也是可以的,因为还在旧约过期后的10年以内,但还需要再等半年才能重新启动仲裁,这中间的时间成本和律师费的成本都是很高的。这从侧面反映了很多中国客户在准备国际仲裁的时候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去准备,也不知道自己在启动之前要做什么,其实这些东西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在启动仲裁程序之后才发现之前的准备做得不好,很可能就没有办法补救了。(Ellen Pang)
(3) 小结:平安在庭审过程中的失误
2.17 裁决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刚刚已经提到起到的一点:平安公司自己提出的主张,前后没有一贯性。仲裁庭在裁决第227段最后一句话中提到的一点其实对平安是很致命的。这个是怎么发生的呢?很可能是在庭审的过程中,代理人或专家证人说错话被记录下来了。仲裁庭说“平安接受了这个说法”,相当于平安给对方制造了机会,也给仲裁庭作出对平安不利的解释准备了一个台阶。如果平安坚持自己的主张、前后连贯一致的话,仲裁庭最后能不能得出现在这个结论(条约没有规定,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就很难说了。(王生长)
2.18 庭审时的观点是很重要的。现在国内仲裁,仲裁员在裁决中基本是不敢引用庭审笔录中双方的说法的,哪怕当事人都过签字。偶尔才会引用,比如被申请人根本不提交书面意见,只是开庭时候说过几句话。(卢松)
2.19 其实庭审过程很重要。庭审中,双方都经过了认真的庭前准备,庭审中阐述双方各自的观点,通过质证、询问证人、辩论等等一系列过程,仲裁员会形成对案件的印象。并不是庭审中的话不能引用,只是说我们的仲裁实践和司法实践,导致我们没有人真正关注庭上说什么,以及对庭审内容的记录。但是,这个趋势一定会改变。(费宁)
话题3:仲裁的庭审笔录
3.1 我上周在深圳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仲裁秘书记录的笔录准确率极高,而且记录得非常快,让我很惊讶。但我觉得还有可以进一步改进的空间。比如,庭审结束后,因为笔录的量很大,当事方又多,每个代理人签一遍笔录,每一页都要签,一签就是一小时。而且,代理人自己在短短的一个小时内也难以保证核对准确,应该把笔录发给代理人,由代理人回去后仔细核对,核对之后再反馈回来;如有争议,可对照庭审录音double check。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庭审记录的利用率,也反过来会增进庭审效果。(费宁)
3.2 无论境内外仲裁,都需要重视庭审笔录。可以让专门的速记公司来负责记录,发给当事人各方核对,看哪些东西记录有误、和自己庭审时说过的不一样,可以来请求更正。但核对的过程中肯定不允许加入新的东西。各方把核对后的笔录反馈回去之后(不一定当天反馈,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核对),有一个最后定稿的庭审笔录,之后各方当事人再进行庭后的陈述。双方的律师在庭后的陈述里都可以援引庭审笔录,仲裁庭也同样可以援引,可以具体到哪一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的第几段说过什么。(王生长)
3.3 国际仲裁实践中,在closing statement中怎么组织、利用对方在庭上的每句话,是非常重要的。国内仲裁中的closing statement经常就是“请求仲裁庭支持我方请求,驳回对方请求”,与国际上差别太大了。庭审笔录做好了,可以为精彩的closing statement提供前提条件。(费宁)
3.4 国内的实践和国际不太一样。国际仲裁或者普通法的hearing不算opening statement的话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取证人的口供,evidential hearing。当事人通过仲裁庭对证人询问的方式继续举证,实际是作为证据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争议实体问题双方表述意见,arguments on merits、我们国内仲裁实践是书面证据要当庭出示,但很少有证人,也就没有盘问证人的环节。书面证据要求当庭出示,这个在国际上是没有的。实际上,对于书面证据,律师在庭外看完之后在书面意见都引用了,该评述的已经评述了。(卢松)
话题4:盘问证人
4.1 卢松教授提到了盘问证人,我们请Ellen Pang介绍一下在common law里盘问证人的做法。(王生长)
4.2 盘问的问题是蛮多中国律师感兴趣的,具体怎么做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总的来说cross examination中有三个技巧是非常重要的,第一个是leading,第二个是impeachment,第三个是 knowing where to stop。(Ellen Pang)
(1) Cross Examination的技巧之一——Leading
4.3 Leading是怎么样去lead呢?比如证人W是被告D的女朋友,在酒吧里,受害人V把W调戏了,D非常生气,冲过去把V打了。如果我是检察官P,我要去盘问W,但是W是D的女朋友,所以肯定向着D。盘问的bad example如下:
P:你男朋友脾气很差吧?
W:不是啊。
P:因为你被V调戏了,所以你男朋友特别生气?
W:也没有很生气啊。
P:因为他很生气,所以冲过去把V打了?
W:首先我没有说过他冲过去,而且也不是他把V打了,是V先动手的,我男朋友只是正当防卫。
4.4 这样你是肯定什么也问不出来的,这就是没有lead的后果。一般cross时被问的证人都是不合作的,但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技巧来extract出对你有利的内容。比如:
P:你和你男朋友关系怎么样?
W:挺好的呀。
P:那如果我说他非常地保护你,你同意吗?
W:我同意。
P:那天晚上V说了什么?
W:V说我裙子挺好看的,要是再短一点儿就好了。
P:听到这句话之后你有什么感觉呢?
W:还行吧,有点不太爽。
P:那你男朋友非常地保护你,他是不是比你生气啊?
W:是啊。
P:那他生气了之后做了什么了?
W:他去找V了呗。
P:那去找V,我理解,他是朝V走过去?
W:是啊。
P:因为他很生气,走过去的速度应该不慢吧?
W:也可以这么说吧,他走得比较快。
P:那他走过去的过程中是不是撞到了什么人?礼拜五晚上酒吧人应该比较多。
W:Yes, he had to push his way through.
其实到这里你已经在jury或者法官的心里build up一个形象,就是她男朋友脾气比较急,事情发生之后,其实还是生气的,而且是冲过去的,冲过去还撞到了很多人。这明显比对方什么都deny要effective很多。(Ellen Pang)
(2) Cross Examination的技巧之二——Impeachment
4.5 Cross examination的第二个技巧就是impeachment,现在我继续盘问:
P:那他冲过去就把V打了?
W:不是的,是V先动手的。
P:那你怎么看到的呢?
W:我就是看到了。
P:你刚刚不是说酒吧里面人很多吗?而且酒吧一般很黑吧,这么远的距离怎么能看清楚呢?
W:我就是看到了,蛮清楚的。
这时候你就需要去discredit她,因为这一部分的证据你其实不想要。Impeachment比较重要的技巧是要先build up,这个时候要问:
P:Are you sure you remember correctly?
W:I am very sure.
P:Are your sure about the details?
W:Yes, very sure.
P:You recall making a statement with the police after the incident?
W:是的,我做了一个笔录。
P:在做笔录的时候你应该记得很清楚吧?因为事情刚发生。
W:是的。
P:这个笔录第三页底下是你的签字吧?
W:是的。
P:你知道这个笔录非常重要吧?因为和刑事调查有关。
W:是的,我知道。
P:那你知道你在做笔录的时候要尽量真实、完整地去复述事实,是吧?
W:是的。
P:那你看一下笔录的第三段,你说的是“因为很黑,我看不清楚”,对不对?
其实问到这里时,她deny已经没有任何作用了。所以cross examination的目的并不是要去发现什么真相,而是在cross的整个过程中你在告诉仲裁庭或者法官为什么对方证人的证言不可信。你的整个case已经通过这个问题来set up了。假如你直接问“I put it to you that you fabricated evidence”,那对方肯定是deny。“你其实没看到?”“不对,我看到了。”It doesn’t get you anywhere. 你必须要把他的后路都先堵死了,向法官或者仲裁庭显示为什么证词不可靠。这些技巧是需要practice才能掌握的,在中国法学教育中可能是很欠缺的一部分。但这只是两个关键的技巧,如果要真的要在一个完整的庭审里面,怎么问,怎么建立你的案子,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时间有限,我只是很快地介绍一下。(Ellen Pang)
(3) Cross Examination的技巧之三——Knowing Where to Stop
4.6 最后一个特别重要的技巧就是knowing where to stop。你拿到对你有利的东西之后,刚刚我问道“在笔录的第三段你说你看不清楚是吧”,然后最后的问题应该是I put it to you that you did not see how the attack occurred。这个是一个规则,就是你必须要把你的allegation 告诉被盘问的证人,给他一个机会否认,然后你就必须要停,因为如果你继续问下去的话,很可能反而会给他机会去解释他的position。在庭审中,即使是有经验的律师,都可能会犯这种错误,就是知道该停了,还是不小心接着问下去了。我觉得cross examination的技巧就先讲这么多吧。(Ellen Pang)
(4) Examination in Chief和Re-examination的技巧
4.7 Examination in chief是指你问你自己一方的证人,这个规则基本上是你不能lead,你不能把你的话放到他的口中让他说出来。因此你必须让他自己说,你只能问open-ended question,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应该是这样的。有很多人认为examination in chief很简单,但其实并不是,因为在examination in chief中,你需要保护你的证人——你需要预测对方可能challenge他的证词中的哪些部分,你要给他一个机会在对方去攻击他之前,get him to tell the story in the best possible manner。例如,你的证人记得12点接到一个电话,电话中对方说他不履行了。这个时候,你在examination in chief中要问他:“你是记得很清楚么,就是12点吗?你怎么记得的呢?”你的证人回答:“因为那天晚上我老婆和我吵架,说都12点了你还接电话,还打了我一下,所以我记得很清楚就是12点。”如果你的examination in chief已经做到了这一步,在对方cross examine你的证人的时候,他就很难有效地challenge你的证人说记得是12点接到电话这一点。这也是一个很多时候examination in chief中会被忽略的技巧,examination in chief有的时候确实是很难做的。(Ellen Pang)
4.8 Re-examination是在对方cross examination完之后,你再去给你的证人一个解释的机会。因为对方在cross examination中会去lead,所以你的证人不一定有解释的机会,或者不知道要解释,如果你觉得这个过程中有什么其实是对你有利的,或者你知道你的证人有好的explanation,但是在刚刚那个examination in chief里没有问,你可以在re-examination里问。(Ellen Pang)
(5) 培训证人
4.9 对证人交叉盘问这个程序,会不会对不太熟悉这一程序的中国企业去境外仲裁构成障碍?首先这是一个耗时间和耗费用的过程,需要准备证人证言,甚至需要培训证人。(王生长)
4.10 我觉得费用和时间还是第二位的,第一位的是无论是中国的公司还是个人,都非常缺乏盘问这方面最基本的sense。不知道在境外法律程序中盘问的技巧,以及回答的方法、口气、姿态等。中国证人对盘问完全没有一点概念,很多情况下是很懵的就上去了,这是第一。第二,有的情况下,你请counsel,还要看counsel怎么安排。很多counsel,尤其是英国的barrister,是不会做这些事的,他绝对不可能培训证人。培训证人可能是solicitor来做,即使是solicitor能做的也是非常有限的。有一个规则是,你可以适当地educate证人,介绍什么是cross examination,但你不能去教他/她说什么。如果律师刻意地教证人说什么,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教证人如何不说真话,律师本身是有责任的。因为律师作为代理人,是以专业身份去参与仲裁程序,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代表当事人但不等同于当事人。这个时候,要注意一个界限,怎么划清是不容易的。培训证人出庭是很不容易的。我参与的案件中,香港律师非常不情愿培训证人出庭,甚至不愿意谈这个问题。这样,中方的证人懵懵懂懂就上庭了,后果是非常可怕的。(费宁)
4.11 其实这个问题2013年的国际律师协会的国际商事仲裁代理指引已经写了,现在在国际仲裁界已经是个公开的秘密,说白了都是可以coach 证人的。我好多年前和一个美国律师合作过,他说,我不能告诉你你应该怎么回答,但如果你答得不对,我可以告诉你,是不是另一种说法更符合实际。实质上是一样的,但这样的方式不违反职业道德。不仅可以coach,还可以rehearse,应该叫prepare。其实证人的书面证言都是律师起草,这个是众所周知的,仲裁庭也都接受。一般我也不会有examination in chief的机会,直接把书面证言当成examination in chief,就是说当作主询问。开程序会议时,一号程序令之前就和双方律师说好,将来就直接把书面证言作为主询问,不用再另外花时间。律师需要准备好书面证言,这也划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也给对方准备问题提供了基础,反而提高了效率。除非按小时收费,否则仲裁庭没有动力把仲裁程序的时间拉长。仲裁员越来越多地按照标的总额计费,比如,香港默认是按小时,但是很多的公司愿意选择附件2的按比例。所以,仲裁庭没有动力去延长时间,只是要各方提供其需要知道的东西。如果律师能做到高效,知道哪些是仲裁庭需要知道的东西并有效率地提供给仲裁庭,而非一定要把证人打败,那我就很尊重这个律师。如果律师如果一上来就跟证人像打架一样,反而不好。这其中确实有很多技巧,无论法学院还是中国的司法实践都没有讲。我经历过很多案子,有的律师做得就很好,但也有很多律师花了很多时间但效果不好。其实仲裁员有他的关注焦点。虽然我们没有培训证人,但无论对方怎么问,我们只要知道要点就可以了。就像在平安案件中,知道自己最关键的弱点,守护好防线就好。(卢松)
(未完待续)
(“仲裁夜话”发言整理:石佳霖 汇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发言人:
王生长 汇仲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彭禧雯/Ellen Pang 实习大律师(香港)
卢松 外交学院教授
费宁 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合伙人
胡科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美邦 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处长
曲坤山 山东贸促会法律部部长
沈永东 清华大学2014级国际仲裁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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