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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I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借鉴意义
作者:许偲祎 2015-09-30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的设立是个创新之举,它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在法官来源的国际化、诉讼程序的便捷灵活性等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强化了通过专业化诉讼解决跨境商事争议的重要性,其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他山之石I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的借鉴意义

许偲祎

 

201515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英文名称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简称SICC)宣告成立。SICC的设立是个创新之举,它是新加坡加快建立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一个新步骤。SICC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强化了通过专业化诉讼解决商事争议的重要性,其有益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1SICC的基本结构和受理案件范围

 

SICC是新加坡高级法院(High Court)的一个部门,其上级法院是新加坡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ICC的判决可上诉到上诉法院,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或限制上诉权。

 

新加坡国际的管辖权规定在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 (Cap. 322), Section 18D, Order 110 以及法庭规则(Rules of Court) Rule 7。其有权管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纠纷:

(1) 纠纷本身具有国际和商事性质;

(2) 纠纷各方的书面同意将纠纷提交新加坡国际商事法管辖;以及

(3) 当事人不向法院寻求特权命令形式或者和特权命令相关的任何救济(包括强制性命令,禁止性命令,撤销性命令或者对拘留命令做出审查)。

 

此外,该商也有权管辖从新加坡高级法院根据Order 110, Rule 12转移管辖的案件。[1]

 

一旦案件在法院提起,当事人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加入其它当事人(原告、被告以及相关第三人等)。[2]

 

2SICC的法官结构(可以聘请外国专业人士担任法官)

 

SICC的法官由26名新加坡法官及外国专业人士担任,其中12名外国法官背景多元,涵盖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以及不同的法域。

 

国际法官:

Carolyn Berger (美国), 前特拉华州最高法院法官,特拉华州衡平法院(Delaware Court of Chancery) vice chancellor.

Patricia Bergin (澳大利亚), 新南威尔士州最高院大法官

Roger Giles QC (澳大利亚), 前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法官,杜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法官

Irmgard Griss (奥地利), 前奥地利最高法院主席

Dominique Hascher (法国), 法国最高院法官

Dyson Heydon AC QC (澳大利亚), 前澳大利亚高院法官,前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法官

Sir Vivian Ramsey (英格兰和威尔士), 前高级法院法官,主要负责技术和建筑类案件

Anselmo Reyes (香港), 前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主要负责建筑仲裁案件以及海商纠纷案件

Sir Bernard Rix (英格兰和威尔士), 前上诉法院法官,处理商事庭和 Lord Justice of Appeal提起的上诉案件

Yasuhei Taniguchi (日本), 曾任WTO上诉机构主席,东京大学终身教授

Simon Thorley QC (英格兰和威尔士), 知识产权法专家,前最高院荣誉法官,著作权法庭荣誉主席

Sir Henry Bernard Eder(英格兰和威尔士),英国高等法院前法官,御用大律师,专长于银行、航运、买卖、能源和保险等领域的商事争议诉讼和仲裁

 

新加坡法官:

Sundaresh Menon大法官

Chao Hick Tin法官

Andrew Phang Boon Leong法官

Chan Sek Keong法官

Judith Prakash法官

Choo Han Teck法官

Belinda Ang Saw Ean法官

Woo Bih Li法官

Tay Yong Kwang法官

Lee Seiu Kin法官

Chan Seng Onn法官

Quentin Loh Sze-On法官

Steven Chong法官

Vinodh Coomaraswamy法官

 

3、外国律师在SICC的代理资格

 

在新加坡高等法院,只有在新加坡有执业资质的律师有权出庭。根据Legal Profession Act (Cap161) Section 36P关于新加坡商事法的新规定,各当事方可以委托并由外国律师代表其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出庭。外国有资质的律师是指未取得新加坡律师执业资质,但已在世界任一其他法域取得律师执业资质(并获得其执业法域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事出庭律师职业满五年且可以熟练运用英语进行诉讼的律师。[3]

 

在外国律师代理资格的方面,若该纠纷为离岸案件(offshore case),各当事方可以委托注册外国律师代理,而无需新加坡当地律师的任何参与。离岸案件是指该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与新加坡无任何实质性联系(no substantial connection),即: (1) 新加坡法律并不适用于该纠纷,且纠纷的标的不受新加坡法律制约,也不由新加坡法律管辖;或者(2)该纠纷与新加坡唯一的连接点在于,各当事方选择新加坡法律为纠纷适用法律,并将纠纷提交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管辖。[4]

 

若所涉纠纷并非离岸案件,注册外国律师仅有权代表当事方就其有资格提供意见的外国法部分提供意见。在该类案件中,就如同传统案件由新加坡高等法院审理一样,新加坡当地律师将处于主导地位,但外国律师将可以作为共同代理人而不是外国法专家出庭。

 

4SICC判决在新加坡和国外的执行(特别是新加坡新近加入的海牙公约对SICC判决的域外执行有重要意义)

 

SICC是新加坡法院的组成部分,是新加坡高等法院的部门,它的判决和新加坡其他高等法院做出的判决在执行程序并无区别。[5]

 

在域外执行方面,SICC判决可以依据条约/公约在域外执行:

 

(1) 依据《互相执行联邦国家法院判决法案》 (the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Commonwealth Judgments Act), 其缔约国包括英国、澳大利亚联邦、新西兰、斯里兰卡、马来西亚、向风群岛、巴基斯坦、文莱、巴布亚新几内亚以及印度 (查谟和克什米尔地区除外)[6]

 

(2) 《互相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法案》 (The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Act), 其中包括香港地区。[7]

 

(3) 新加坡于2015325日签署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Hague Convention of 30 June 2005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8] 该公约给当事人选择法院解决争议的权利,也给民事判决在域外的承认与执行提供法律基础。目前该公约已经有美国签署,墨西哥和欧盟加入,将于2015101日正式生效

 

5SICC对新加坡成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意义

 

1) SICC建立在新加坡仲裁业成功背景之下,旨在进一步提升新加坡作为亚洲法律服务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价值。新加坡国际商事法、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调解中心一起,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争端解决机制。

 

2) SICC的建立创造性地为当事人提供了经济、便捷和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与传统的诉讼相比较,SICC在许多方面都有突破和创新,例如聘请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背景的外国资深专业人士为国际法官,允许外国律师在离岸案件和涉及外国法问题的案件中出庭代理,允许申请第三人加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排除适用新加坡的证据法,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或限制上诉权等。这些措施为跨境诉讼带来了新气象,也给广受诟病的国际商事仲裁带来了变革求新的压力。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境纠纷的好方式,但是近年来对仲裁的批评也不鲜见,其中包括 (a)仲裁的正式化、程序延迟和费用上升;(b) 当事人对仲裁合法性和相关职业道德问题的担忧;(c)仲裁裁决缺乏一致性,无法形成统一的裁决原则;(d) 缺乏上诉机制以及(e)无法将第三方加入仲裁等。[9]

 

6SICC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1) 法院裁判专业化,有助于提高法院裁判在境内外的公信力。

 

SICC参与案件审理的新加坡法官均具备国际视野、高水平的英语能力和法律专业素养。引入外籍资深法官并接受注册外籍律师参与诉讼,这有利于外国法的适用等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尽快得到合理解决。国际法官参与诉讼还可以避免当事人对本国法院可能存在地方保护倾向而带来判决不公的顾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10]

 

虽然现阶段在我国的诉讼体系中引入外国法官或者接受注册外籍律师参与诉讼可能比较困难,但是在我国日益重视法官培训、法庭分工和专业裁判的背景下,要让中国司法走向国际化,增强判决的境外公信力,培养法官更为开放的国际视野和专业素养不失为一个值得努力的方向。

 

2) 应对中国经济发展和自贸区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借鉴他国有益经验,在对外开放程度高的地区先行先试,成立专业法院。

 

新加坡作为仲裁的亚洲之星,以其普通法下完备的司法制度、经验丰富的专业商事律师队伍、口碑良好的审判法官团队以及完善缜密的商事司法审判制度吸引了众多国际企业选择新加坡作为商事争端解决的平台。[11]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和范围的扩大化,中国作为新兴的亚洲大国,已经开始接受并且积极发展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事业。我国已兴建一系列经济特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12] 珠海横琴新区、[13] 广州南沙新区、[14] 深圳前海特区[15] 蓬勃发展。在经济发展促进下,特区政策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要求司法系统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做相应配合。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的建立,以及上海自贸区专门的仲裁规则,[16] 可以视为我国仲裁机制在积极回应自贸区发展的需要。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为鉴,促进国内司法系统改革,在经济特区或自贸区尝试设立专业法院的提议,或许具有可行性。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为试验先锋已经提出了一系列国际化改革的初步设想。[17] SICC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法院系统试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类似的专业性商事法院提供了范例。

 

3)吸引外国当事人来中国诉讼,使得中国成为亚太地区另一个重要的争议解决中心(含调解、仲裁和诉讼)

 

新加坡通过设立新加坡国际商事法、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及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建立了有效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囊括了调解、仲裁和诉讼,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来新加坡解决争议。

 

中国拥有和平解决争议的优良传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调解机制,[19] 仲裁-调解,诉讼-调解机制的运用和推广,是中国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提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方案。在当前的司法改革实践中,有必要进一步采取突破性、前瞻性的措施,提高司法程序的中立性,提升法官队伍的专业素养和国际化视野,扩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和广度,增强外国专业人士参与我国诉讼的意愿和机会,有效利用中国特色的调解、仲裁、诉讼以及这些方式的变通机制,为当事人提供灵活、方便、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吸引更多的外国当事人来中国解决纠纷。

 

4)为我国的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SICC采用了先进的审判制度设计,同时制定了详细的法庭工作规则,包括法庭组织章程、[20] 诉讼费用标准、[21] 法庭文书格式文本、[22] 翻译和速记服务等,[23] 提高了法庭运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这种规定细节化、具体化、明确化的做法值得我国法院借鉴。

 

此外,法设立专门的秘书处(SICC Registry)[24] 法庭秘书处的设立提高了司法效率。这种行政与审判分离的法院管理方式也是值得肯定与学习的。

 

从诉讼程序角度看,SICC的诉讼规则制定得非常具体,[25]在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审理的同时,尽可能地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规定诉讼程序,很好地解决了管辖权、外国法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国际私法上的难题。这些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专门法院(例如知识产权法院)、专门性法庭(我国法院民事庭的案件细分)以及将来在条件具备的经济特区或自贸区设立专业性商事法院都有良好的借鉴作用。

 

注释:

1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User Guides, Note 1 Jurisdiction, para.5,

available at http://www.sicc.gov.sg/documents/docs/SICC_User_Guide_1.pdf.

2 Ibid, para.6.

3 Part II, Legal Profession (Foreign Representation in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Rules 2014 http://www.sicc.gov.sg/documents/docs/SICC_Legal_Profession_Foreign_Representation_in_Singapore_International_Commercial_Court_Rules_2014.pdf.

4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User Guides, Note 2 Foreign Representation, para.5, available at http://www.sicc.gov.sg/documents/docs/SICC_User_Guide_1.pdf.

5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Note on Enforcement of SICC Judgement, para.1, available at http://www.sicc.gov.sg/documents/docs/SICC_Enforcement_Guide.pdf.

6 Ibid, para.3.

7 Ibid.

8 Singapore Ministry of Law, available at https://www.mlaw.gov.sg/content/minlaw/en/news/announcements/sg-signs cocagreement.html.

9 Establishment of SICC, available at http://www.sicc.gov.sg/About.aspx?id=21.

10 王欣濛,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司法制度及启示,《湖北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第164页。

11 Establishment of SICC, available at http://www.sicc.gov.sg/About.aspx?id=21.

12 上海自贸区详细介绍,参见 http://www.china-shftz.gov.cn/Homepage.aspx

13 珠海横琴新区详细介绍,参见http://www.hengqin.gov.cn/hq/index.html

14 广州南沙新区详细介绍,参见http://www.gzns.gov.cn/

15 深圳前海新区详细介绍,参见http://www.szqh.gov.cn/

16 SHIAC中国(上海)自由自贸区规则(2015),详见http://www.shiac.org/Guide.aspx?tid=12&nid=842

17 前海合作区法院成立 相对传统法院在哪? ,《人民日报》,详细文章参见中国律师网http://www.acla.org.cn/html/fazhixinwen/20150129/19585.html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1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42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0 Rule of the Court, available at http://www.sicc.gov.sg/LegRulesPD.aspx?id=42.

21 Fees and charges, available at http://www.sicc.gov.sg/Services.aspx?id=56.

22 List of commonly used Forms, available at http://www.sicc.gov.sg/Forms.aspx?id=61.

23 Translation Services, available at http://www.sicc.gov.sg/Services.aspx?id=52 ; Interpretation Services, available at http://www.sicc.gov.sg/Services.aspx?id=53.

24 The SICC Registry, available at http://www.sicc.gov.sg/About.aspx?id=22.

25 SICC Proceedings, available at http://www.sicc.gov.sg/Guide.aspx?id=81.

 

 

(撰稿:许偲祎 厦门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国际法学研究生、纽约大学法律硕士、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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