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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传真〡国际商事仲裁费用研究报告
作者:许偲祎 2015-12-18

LCIAICCQueen Mary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公布研究报告,多角度、全方位展示了它们对国际商事仲裁费用问题的研究成果。

 


 

域外传真〡国际商事仲裁费用研究报告

 

近期,重要研究组织和仲裁机构都发布了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费用的研究报告。Queen Mary and White & Case联合发布了2015年度的《国际仲裁研究报告:国际仲裁的发展与创新》(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Improvements and Innovation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集中讨论降低仲裁程序时间和费用,[i]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ICC仲裁院”)成立专题工作组,全面研究仲裁庭对费用承担的裁决,[ii]而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CIA”)也首次发布了仲裁费用专题报告。[iii]

 

下面简要梳理三份研究报告的内容,供参考。

 

I. LCIA研究报告:首次公开仲裁时间与费用官方数据

 

I.1.研究方法与说明

 

研究报告选取了201311日到2015615日之间,在LCIA仲裁规则下做出的最终裁决作为研究样本。研究报告所研究的费用,是仲裁员报酬和仲裁机构管理费,不包括当事人自己聘请仲裁代理人所发生的费用。研究报告指出,在一般案件中,仲裁员报酬和仲裁机构管理费仅占全部仲裁费用的20%

 

I.2.仲裁程序时间

 

仲裁程序时间的计算从LCIA收到仲裁申请(Request for Arbitration)开始,至最终裁决作出为止,详细数据参见下表:

案件分类

仲裁程序平均时长[iv]

仲裁程序中间时长[v]

全部仲裁程序

20个月

16个月

独任仲裁庭

18.5个月

15个月

三人仲裁庭

21个月

19个月

 

I.3.仲裁费用

 

(1)仲裁费用

研究报告的仲裁费用包括:机构费用(包括注册费)、仲裁庭费用、仲裁员秘书费用、各种取消费用(例如听审会场预定、仲裁员机票等)等,但是不包含增值税。具体数据如下:

仲裁费用平均值[vi]

192,000美元

仲裁费用中间值[vii]

99,000美元

 

(2)与其他仲裁机构费用的对比

按争议标的价值计算的费用对比

对比机构

总体费用对比

争议标的额

≤一百万美元

≥一百万美元

ICC v. LCIA

LCIA 较低

相近

LCIA较低

SIAC v. LCIA

LCIA较低

相近

LCIA较低

HKIAC v. LCIA

相近

LCIA较高

相近

 

具体仲裁费用对比(LCIA仅公布如下图表,未公布具体数值)

II. ICC仲裁院研究报告:仲裁费用的裁决承担

 

II.1.背景说明

 

LCIA的研究报告相比,ICC仲裁院研究报告对仲裁费用问题的研究更为深入。ICC仲裁院工作组在征求ICC各国家委员会和世界主要仲裁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ICC仲裁院自身仲裁实践,对仲裁费用的构成、承担和考虑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

 

ICC仲裁院报告披露了当事人费用和仲裁员/仲裁机构费用的比例。 ICC仲裁院对其2012年作出的221份裁决进行统计,结果显示,当事方费用(包括律师费、事实证人与专家证人费用)占所有仲裁费用的83%[viii] 此结论与LCIA关于仲裁员报酬和仲裁机构管理费约占20%的统计大体一致。此份报告虽然集中研究仲裁庭对于仲裁费用的裁决原则,但值得一提的是,这份报告还特别针对仲裁费用的规定研究了ICC40个成员国的国内法。[ix]

 

II.2.仲裁庭裁决费用承担的基本原则

 

(1) 胜诉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其合理费用

该研究报告指出,仲裁庭视裁决结果决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合理费用的原则,是商事仲裁较为普遍适用的原则。仲裁庭考虑仲裁费用承担的出发点一般是仲裁规则。各个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于仲裁费用的承担规定存在不同,例如2015CIETAC规则、2014LCIA规则、2012PCA规则以及2010UNCITRAL规则都明确设立了可辩驳的推定(rebuttable assumption),即胜诉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自己的合理费用,而ICCHKIACICDRSCCSIAC的规则就没有该推定。此外,2012ICC规则和2014LCIA规则都明确允许仲裁庭在考虑当事双方行为的情况下,自主决定仲裁费用的承担。[x] 从实践中来看,即使几大仲裁机构规则中没有该推定,仲裁庭一般都遵循这个原则作为裁决基础,再考虑如何合理地裁定仲裁费用的承担。[xi]

 

(2) 当事方各自承担其费用

另一个裁决仲裁费用的原则是当事方各自承担各自的费用,又称美国原则(American Approach)”。如果双方约定适用该原则,仅仅在极少见的情况下,仲裁庭才会支持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其费用。[xii]

 

(3) 根据原则,适当调整

在确定仲裁费用原则之后,仲裁庭往往还会考虑两个主要因素,适当调整仲裁费用的承担:费用的合理性,[xiii] 当事方的行为。[xiv]

 

II.3.仲裁庭裁决费用承担的主要考虑因素

 

(1) 当事方约定

当事方对仲裁费用承担的约定是仲裁庭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在当事方约定这个因素下,仲裁庭至少会考虑如下五个方面:(a) 当事方的书面仲裁协议,(b) 适用的仲裁机构规则,(c) 审理范围书(Terms of Reference),(d) 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e) 其他当事方约定的规则和指导准则等。[xv]

 

(2) 仲裁结果

仲裁庭一般会评估当事人胜诉的程度和范围,以及胜诉时间点。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在某些阶段取得胜利,而在某些阶段申请未得到支持,这种情况下,仲裁庭会采取不同的裁决方式,例如:(a) 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核心或者主要请求得到支持,则其将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其全部费用;(b) 根据每个主要请求、主要法律点的胜诉情况摊分费用;(c) 根据请求金额/争议标的价值与仲裁庭支持的比例摊分费用。[xvi]

 

(3) 当事方费用的合理性

仲裁庭在考察代理人/专家费用的合理性时,可能会考虑如下因素:(a) 代理律师的收费标准、律师团队人数、级别是主要指标;(b) 当事方团队在仲裁程序中的专业度以及负责程度,包括代理人的专业水平、专业人士(专家等)的参与、专业团队的人数和级别;(c) 当事方团队在仲裁程序中投入的时间数、在各个阶段投入时间的合理性;(d) 当事方申请费用的区别。[xvii]

 

仲裁庭在考察整体费用是否符合比例-合理原则时,可能会考虑如下因素:(a) 争议对于当事人双方整体上的重要性;(b) 争议整体上的复杂程度;(c) 对于争议标的价值的准确申请;(d) 是否存在不必要/没有实质内容的仲裁请求;(e) 仲裁程序的时间和阶段,尤其是当事方的行为是否造成仲裁程序的拖延和不必要费用增加;(f) 是否及时撤销实质意思不大的仲裁请求;(g) 当事方以及其代理人处理文件的行为,例如书面文件的提交以及处理对方提供文件申请的行为;(h) 事实证人书面证言和庭审交叉问询的关联性、范围;(i) 专家证人书面证言和庭审中询问的关联性、范围;(j) 庭审长度和表现;(k)当事方是否选择分阶段(管辖权-实体部分),结果,对先决问题的裁定;(l) 当事方是否允许仲裁庭利用其在和解程序中确定的实体问题,当事方是否努力促进和解等。[xviii]

 

(4) 费用的证明

对于费用的证明,不同的仲裁庭有不同的偏好。基本原则是,当事方必须让仲裁庭相信其提交的费用是确实发生/将要发生的、真实的费用。仲裁庭可能不希望看到非常详细的费用明细,而提供所有发票的复印件是非常罕见的做法。[xix]

 

(5) 不当行为或者恶意

在裁决费用阶段,仲裁庭完全有自由裁量权考虑当事方是否有不当行为或者恶意,以及该不当行为或者恶意对于费用分担的影响。研究报告特别指出了五类不当行为/恶意行为的例子:(a) 在仲裁程序中的不当行为:逃避仲裁,在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恶意提起诉讼程序,威胁行为,制造偏激舆论压力等; (b) 在文件提交程序中的不当行为:恶意伪造文件、滥用权利拒绝对方合理文件提供申请、销毁文件;(c) 提供虚假证人证言和专家证言;(d) 提供误导性、错误的书面陈述;(e) 蓄意夸大、虚构仲裁请求。[xx]

 

III. 2015 Queen Mary研究报告:降低仲裁时间和费用

 

III.1.降低仲裁时间和费用的提议排名[xxi]

 

Queen Mary研究报告创造性地提出了十五个降低仲裁时间与费用的提议,提交给研究对象进行打分,作出了详细的排名分析,也从侧面反映了受访用户对于当前仲裁程序的意见。

 

排名

提议

提议有效

提议无功无过

提议无效

1

要求仲裁庭明确承诺并通知当事方其作出/公布最终裁决的时间安排

59

20

21

2

更加严格的审查指定前候选仲裁员的时间行程安排可行性

53

26

21

3

对当事方或其代理人不当拖延行为的设置制裁措施

52

23

25

4

将程序会议更早的进行

52

23

25

5

设置庭审前仲裁庭准备会议(讨论)

52

24

24

6

对仲裁员不当拖延行为设置制裁措施

50

21

29

7

设置最终裁决的时间限制

51

20

29

8

设置庭审前程序会议

47

29

24

9

程序分阶段(管辖权-实体)/三阶段(管辖权、责任、赔偿金额)的申请应尽早提出

40

36

24

10

针对多当事方仲裁的程序设计更加详细的条款

39

35

26

11

在仲裁程序的早期,当事方应提交法律问题列表清单

42

26

32

12

要求当事方进行观点总结

40

33

27

13

紧急仲裁员程序

36

30

34

14

针对费用承担问题在仲裁程序早期进行讨论

30

35

35

15

在当事方提交第一轮书面陈述后提交开庭的口头开篇陈词(opening submission

23

22

55

 

III.2.律师该如何促进仲裁时间和费用的降低[xxii]

 

2015Queen Mary研究报告同时统计了受访用户对建议律师促进降低仲裁时间和费用的看法,具体统计数据如下:

 

排名

对律师的建议

选择

1

和对方律师合作,缩小争议点(范围)

66%

2

和对方律师合作限制书面文件的提交

62%

3

鼓励和解,包括在仲裁程序中运用调解

60%

4

不要过度律师技术化(overlawyering

57%

5

考虑联合专家报告形式,让专家们提前接触、讨论

46%

6

使用新技术节约时间与成本

46%

7

鼓励电子提交取代传统书面纸质的材料提交方式

44%

8

鼓励客户提高在仲裁程序中的参与度

37%

9

使用更加精简的程序

37%

10

更有效的利用资源

33%

11

进行国际仲裁专门培训

31%

12

针对问题提前进行准备和工作

23%

13

提供按照具体案件设计的替代性费用安排

21%

14

其他

2%

 

IV. 小结

 

仲裁费用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是当事方法律代理人的必争环节,是仲裁程序中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以节省费用的方式有效率地进行仲裁,是当事人的期望,也是仲裁员的责任。在改进仲裁呼声日高的今天,仲裁费用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上述三份研究报告从不同角度披露了仲裁实践中所耗用的时间和费用,分析了仲裁庭裁决费用承担的基本原则,并就如何降低仲裁程序的时间与费用调查了仲裁用户的意见。把三者结合起来看,就能较为全面地了解当前国际商事仲裁费用问题的现状和趋势,它们也给广大的国际商事仲裁使用者、律师和仲裁员提供了实践指引。

 


注释:

[i]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and White & Case国际仲裁调查介绍:国际仲裁的发展与创新(2015 InternationalArbitration Survey: Improvement andInnovation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2015年研究报告全文,参见http://www.arbitration.qmul.ac.uk/research/2015/

[ii]ICC Decision on costs in internationalarbitration研究报告参见GlobalArbitration Review News, 研究报告全文链接http://globalarbitrationreview.com/news/article/34388/icc-report-looks-costs-allocation/?utm_source=Law%20Business%20Research&utm_medium=email&utm_campaign=6507900_GAR%20Briefing&dm_i=1KSF,3VHJ0,IDJ0UV,DYS23,1

[iii]LCIA 费用数据统计报告,全文参见http://www.lcia.org//News/lcia-releases-costs-and-duration-data.aspx

[iv]平均时长是所有仲裁案件时间相加,总数除以案件数量。

[v]中间时长是选取所有仲裁案件时间的中间值,即该数值之下的仲裁程序有50%,该数值之上的仲裁程序有50%

[vi]仲裁费用平均值(Mean Costs) 是所有仲裁案件的费用相加,总数除以案件数量。

[vii]仲裁费用中间值(Median Costs)是所有仲裁案件费用的中间值,即有50%的仲裁案件费用在该数值之下,同等数量的仲裁案件费用在该数值之上。

[viii]ICC, Decision on costs in internationalarbitration, page 3.

[ix]上述40个成员国包括: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奥地利,巴林,比利时,巴西,加拿大,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加纳,危地马拉,黎巴嫩,伊拉克,爱尔兰,意大利,约旦,科威特,墨西哥,摩纳哥,荷兰,新西兰,尼日利亚,阿曼,波兰,卡塔尔,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国,突尼西亚,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和美国。

[x]ICC, Decision on costs in internationalarbitration, para.12.

[xi]Ibid, para.13.

[xii]Ibid, para.14.

[xiii]Ibid, para.15.

[xiv]Ibid, para.16.

[xv]Ibid, para.45.

[xvi]Ibid, para.61.

[xvii]Ibid, para.65.

[xviii]Ibid, para.70.

[xix]Ibid, para.77.

[xx]Ibid, para.79-84.

[xxi]2015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Improvementsand Innovation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page.25.

[xxii]Ibid, page 30.

 

(编辑:许偲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硕士、纽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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