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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下“滥用程序”原则的适用
作者:徐可 2017-03-22

 

英国法下“滥用程序”原则的适用

--英国Michael Wilson & Partners Ltd v. Sinclair & Anor案简评

徐可

 

I. 引言

 

一事不再理是在民事诉讼中时常遇到的问题。作为一项司法惯例和审判原则,“一事不再理”对于维护司法裁判权威、防止纠纷缠诉不休、实现诉讼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1] 。尽管各国的法律术语不尽相同,但通常认为,如果当事人就已经裁判的一事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可以依据一事不再理或类似原则驳回起诉。随着仲裁的兴起,诉讼与仲裁在一事不再理这个领域的相互影响不可避免。相关的问题是,一事不再理指的在先裁判程序可否包括仲裁程序?如果仲裁当事人就既裁事项提起诉讼,而被告并非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被告是否仍然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保护?

 

英国上诉法院近期在Michael Wilson & Partners Ltd v. Sinclair & Anor[2] (简称Michael v. Sinclair案)中回答了上述问题。在英国法下,“一事不再理”包括常为大家熟知的诉因禁反言(cause of action estoppel)和争点禁反言(issue estoppel “一事不再理”原则通常仅约束与在先裁判程序相同的当事人。对于涉及前诉案外人的情况,英国民事诉讼程序法(Civil Procedure Rules)第3.4[3]规定,如果当事人就既判事项重复起诉的行为构成对法院程序的滥用(abuse of the court’s process),法院有权“滥用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该案基本情况,随后总结、评析英国法院有关“滥用程序”原则的裁判规则,最后依托该案提出一些实务建议。

 

II. 案件事实

 

【争议背景[4]

 

原告Michael Wilson & Partners Ltd(简称MWP)为一家在哈萨克斯坦提供法律和商业咨询服务的公司。直至20066月,Emmott先生为其合伙人之一,并担任执行董事。Sokol Holdings Incorporated(简称Sokol)是一家注册在美国的公司,执行董事为Sinclair先生。

 

Sokol为购买和转卖其在哈萨克斯坦的油田(简称Max I交易),于20051月雇佣MWP公司为其提供咨询服务。Emmott先生作为MWP的合伙人参与Max I交易,在其领导下MWP顺利帮助交易完成。

 

Max I交易进行期间,Emmott先生在MWP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了一项信托,该信托下设全资子公司Eagle Point Investments Limited(简称 EPIL),信托管理人为Butterfield Bank (Bahamas) Limited(简称 Butterfield)。

 

Max I交易完成前夕,根据Sinclair先生的指示,包括Sokol在内的25家参与方共收到价值1.341亿美元的股份作为交易酬劳。其中,EPIL收到价值1475万美元的股份以及95万美元现金(简称Max股份Max现金,统称案涉财产)。

 

【仲裁程序[5]

 

20066月,Emmott先生从MWP离职。MWP随后依据其与Emmott先生签订的雇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主张Emmott先生通过EPIL收取的案涉财产违反了雇佣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和勤勉义务,因此案涉财产应归MWP所有。Emmott先生答辩称,由于Sinclair先生当时无法及时开设离岸账户,案涉财产系其通过EPILSinclair先生持有。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MWP曾提出让Sinclair先生参与仲裁,以便仲裁庭对各方之间就案涉财产的所有权争议做出最终裁决,但Sinclair先生拒绝作为仲裁一方加入程序。即便如此,Sinclair先生仍作为Emmott先生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了MWP的交叉询问。而且Sinclair先生还为Emmott先生参与仲裁提供了资助。与此同时,Sinclair先生于200610月在巴哈马法院起诉EPIL(其注册地为巴哈马)和MWP,请求归还Max股份。但巴哈马法院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了Sinclair先生的诉讼请求。

 

最终,仲裁庭并未支持MWP的主张。仲裁庭认定Emmott先生的行为并未违反其勤勉义务,20102月,仲裁庭作出裁决,认定:(aSinclair先生从未(也无此义务)给予Emmott先生任何Max股份;(bEmmott先生不拥有Max股份,也未曾公开或秘密地从Max股份获得任何本应属于MWP的利润;(cEmmott先生(在庭上自认)应当向MWP归还Max现金中的25万美元。在裁决第五段,仲裁庭写到:

Emmott先生的信托系代Sinclair先生持有Max股份,其本身并不持有任何股份。仲裁庭授权和指示各方,将仲裁庭对案涉股份和现金的认定结果(而非理由)告知巴哈马法院及信托管理人。[] [6](仲裁庭随后在第七次程序令中明确其授权和指示,并将裁决的相关部分送达Sinclair先生和信托管理人Butterfield。)

 

20104月,仲裁庭对此裁决进行澄清,表示仲裁庭之所以未裁决确权救济(declaratory relief),是因为仲裁庭认为驳回MWP的仲裁申请并且要求各方依据第七次程序令行事已经可以解决争议。

 

MWP后依据仲裁法案(1996)第6869条以程序严重不合法为由申请撤销裁决,但最终被法院驳回。

 

【一审程序】

 

201010月,MWPSinclair先生、SokolEPILButterfield为被告(简称该案被告),向英国高等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MWP主张:(aSokol违反其与MWP的合同;(b)该案被告协助Emmott先生做出违反其勤勉义务的行为,通过EPIL持有本应为MWP所有的案涉财产,对此该案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被告的抗辩与在先裁决的内容一致,即EPILSinclair先生持有案涉财产的离岸工具,案涉财产的最终持有人为Sinclair先生。Emmott先生作为反诉被告[7]参与诉讼,但SinclairSokol最终撤回了对Emmott先生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表示,现有裁判规则对滥用程序的认定并非白纸黑字般清楚,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审法院认为,以下四个特殊情况可以认定MWP的诉讼请求系对在先裁决的间接攻击,因此构成程序滥用:

1Sinclair先生曾在仲裁程序中出庭作证;

2Sinclair先生曾为Emmott先生参与仲裁提供资助;

3仲裁庭认定Emmott先生系按照Sinclair先生的指示持有Max股份;

4仲裁庭希望裁决的结果可以促使EPILMax股份转让给Sinclair先生[8]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MWP的起诉。MWP随即向英国上诉法院(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在回顾案件事实和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后,首先明确区分了诉因禁反言、争点禁反言与滥用程序原则,即前两者适用于相同当事人,而滥用程序原则适用于后诉涉及案外人的情况。其次,二审法院阐述了滥用程序原则所保护的法益:从保护私人利益的角度来看,滥用程序原则可以防止前诉被告因相同事由多次被诉,甚至缠诉;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滥用程序原则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法院的公义裁判。

 

在此框架下,二审法院归纳了现有判例法中程序滥用原则的适用规则。如果后诉程序的当事人并非前诉程序的相同当事人或其利益关联方(privies),则仅在下列例外情况下法院接受被告主张原告程序滥用的抗辩:(1)原告就同一事项起诉的行为对被告造成明显不公(manifestly unfair);(2)允许原告重复起诉将损害法院的公义裁判(br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to disrepute)。各个法院在判断案件是否构成例外情况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merits based analysis),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在Michael v. Sinclair一案中,两审法院对于裁判规则持一致观点,即由于该案不存在被告被重复起诉的情况,因此只有当MWP的起诉达到损害法院的公义裁判的程度时,才会因滥用程序被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据以裁判的前两个事实情况(即Sinclair先生曾作为证人在仲裁程序中出庭作证以及Sinclair先生为Emmott先生参与仲裁提供资助)并不影响法院对滥用程序的认定[9] 就后两个事实情况,虽然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没有问题,但由于仲裁庭对MWP和仲裁案外人Sinclair先生之间的争议没有管辖权,因此仲裁裁决应仅约束仲裁当事人。即便仲裁庭将裁决送达Sinclair先生,仲裁庭也未(并且无权)裁决MWPSinclair先生(或者Sokol)寻求救济的问题。

 

两审法院详细分析了仲裁与诉讼的差异(尤其是仲裁的相对性、保密性、合意性),一致认为,前诉是仲裁程序不影响滥用程序原则的适用,但原告在后诉中构成程序滥用的情况将非常罕见。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在先仲裁、随后诉讼的情况中,法院应当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因此,在认定此类案件的原告是否构成程序滥用的问题上应当适用更为严格的标准

 

由于对滥用程序问题的认定因案而异(factual sensitive judgment),二审法院并未明确何为更为严格的标准。但从判决看出,二审法院主要考虑了以下情况:

    (a) 诉讼是MWP向该案被告寻求救济的唯一途径。对于MWP来说,其既已无法向该案被告提起仲裁(因双方之间无仲裁协议)如若还不能提起诉讼,MWP将无法通过任何司法渠道向该案被告提出诉求[10]

    (b) 尚无规则认为原告请求法院作出与仲裁庭不同的认定属于对裁决的间接攻击[11]

    (c) Sinclair先生是否曾在仲裁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以及是否资助过Emmott先生进行仲裁,对于法院对滥用程序的认定没有任何影响。并且,仲裁庭对于MWPSinclair先生之间的争议不具有管辖权[12]

    (d)由于Sinclair先生并非仲裁当事人,因此仲裁庭就Max股份所有权的认定对Sinclair先生没有约束力。考虑到Sinclair先生拒绝作为当事人参与仲裁,并曾在巴哈马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明确表示仲裁与法院程序毫无关系,如果仲裁裁决的结果是MWP胜诉,Sinclair先生可能就会在英国的诉讼程序中主张仲裁裁决对其毫无约束力。因此二审法院认为,Sinclair先生的言论欠缺一致性mutuality)[13]

    (e)由于仲裁裁决对Sinclair先生没有约束力,争点禁反言原则对该案不适用[14]

    (f)该案中对Emmott先生的反诉是被告提起,并且被告最终撤回了反诉请求。因此Emmott先生在后诉的法院程序中最多是一个潜在证人,并未被重复起诉。

 

二审法院因此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允许MWPMax股份的所有权问题起诉该案包括Sinclair先生在内的四名被告。

 

III. 判决解析

 

在二审判决书中,两位主审法官对仲裁与诉讼程序的异同和相互影响、法院对滥用程序原则的裁判规则以及可能考虑的因素作了精彩全面的梳理和分析,现简要介绍其中的焦点问题与读者分享。

 

1、 前诉案外人因既裁事项被前诉当事人起诉,可否主张原告滥用程序 两审法院一致认为,由于该案前诉当事人起诉的对象为前诉案外人,因此不存在前诉被告因相同事由多次被诉的问题。仅在发生浪费司法资源或损害法院公义裁判等情况下,前诉案外人才可以滥用程序为由申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5] 两审法院在考量滥用程序原则时所采用的裁判规则是,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是根本,以“滥用程序”为由限制当事人诉权是例外。

 

2、 在先仲裁程序是属于滥用程序原则的在先裁判程序?通常诉因禁反言和争点禁反言原则所指的在先程序为诉讼程序。对于仲裁程序可否作为“滥用程序”原则中的在先程序这一问题,两审法院均认为判断滥用程序的实质是判断原告是否滥用法院的诉讼程序,而不论做出在先生效裁判主体的性质。因此,不能仅因在先裁判是仲裁裁决而排除“滥用程序”原则的适用[16]

 

3、 仲裁作为前诉程序与诉讼作为前诉程序有何不同?如前所述,在后诉涉及案外人的情况下,原告起诉构成“程序滥用”已属例外。如果前诉是仲裁程序,则后诉被告要主张程序滥用的难度更大。这是由仲裁本身的特性决定的。首先,仲裁具有保密性,一般情况下案外人无法得知裁决的具体内容。因此前诉是仲裁程序的案件较少发生。其次,仲裁须以双方合意为基础,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来自当事人的授权。如果原告可能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寻求救济,但仅与部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则原告只能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协议的相对方提起仲裁,而对于仲裁协议以外的主体只能提起诉讼。[17] 因此,仲裁程序的合意性决定了原告对仲裁案外人没有仲裁权,法院应当对原告在仲裁程序外向仲裁案外人行使诉权提供保障。这也是该案二审法院推翻一审法院的主要理由。在仲裁程序中,MWP为了便于通过仲裁解决全部纠纷,已经邀请Sinclair先生作为当事人参与仲裁,但遭到了Sinclair先生的拒绝。二审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驳回MWP的起诉,MWP失去诉权,无法向该案被告主张权利。由此来看,保护当事人的基本诉权要优于适用“滥用程序”原则可能保护的利益。

 

4、 仲裁案外人可否基于争点禁反言原则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争点禁反言原则在本案不可适用。首先,争点禁反言原则仅适用于相同当事人或者其关联方之间。其次,英国法下的争点禁反言原则要求抗辩方的言论具有一致性。在本案中,正是由于Emmott先生在仲裁程序中胜出,Sinclair先生才会在诉讼程序中主张MWP滥用诉讼程序。假设仲裁庭支持MWP的请求,则Sinclair先生将提出完全相反的主张。因此,二审法院认为Sinclair先生的观点缺乏一致性(mutuality)。

 

5、 英国法院对禁反言问题的考虑。该案原告MWP和被告Sinclair先生均面临禁反言问题。Sinclair先生曾于200610月在巴哈马法院起诉EPILMWP,请求归还Max股份。MWP在诉讼过程中表示,如果仲裁庭不支持其对案涉财产的主张,则此后MWP不会再次提起诉讼。而被告Sinclair先生为反驳MWP的管辖权异议,极力主张仲裁程序与巴哈马法院的诉讼程序毫无关联。两方均在英国的一审诉讼程序中提出了相反主张。尽管禁反言问题并非两审法院判决的主要原因,但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整体理解。

 

IV.  

 

随着仲裁的发展和普及,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到仲裁与诉讼的相互影响,Michael v. Sinclair案明确英国法院在认定滥用程序的问题上对仲裁与诉讼一视同仁。然而,在将仲裁纳入滥用程序原则的适用范围后,法院也表示了在保护当事人诉权方面的担忧。一些学者指出,在在先仲裁、随后诉讼的情况下,法院需要考虑包括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原告在仲裁程序中没有上诉权、仲裁程序对增加当事人的限制、争议的可裁决性等因素[18]就目前的裁判规则来看,英国法院将继续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谨慎态度处理提出“滥用程序”抗辩的案件。

 

Michael v. Sinclair案也为仲裁案外人提示了应诉风险。二审法院在判决MWP可以向该案被告/仲裁案外人提起诉讼时,认为仲裁案外人以原告滥用程序为由申请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请求仍有可能获得支持,但须满足“更为严格的标准。由此可见,英国的判例法已经确定仲裁案外人有可能因既裁事项被诉,并且仲裁案外人主张滥用程序原则成功驳回原告诉求的难度更大。考虑到不同法院在判定是否达到更为严格的标准所权衡的因素不尽相同,法院对“滥用程序”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建议仲裁案外人在决定是否加入仲裁程序时,全面考虑胜败概率和仲裁裁决作出后再次被诉的风险。从原告的角度来说,应当在起草仲裁协议时尽量囊括所有的交易参与方,避免出现多次仲裁或重复起诉的情况,降低在后续诉讼中被法院以滥用程序为由驳回起诉的可能性。

 

注释

[1] 张卫平,《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理根据及其运用》,载于中国法院网,2014年5月28日

[2] Michael Wilson & Partners Ltd v. Sinclair & Anor [2015] EWHC 2650 (简称“《一审判决》”). Michael Wilson & Partners Ltd v. Sinclair & Anor [2017] EWCA Civ 3 (简称“《二审判决》”).

[3] Civil Procedure Rules 3.4 (2) The court may strike out a statement of case if it appears to the court –(a) that the statement of case discloses no reasonable grounds for bringing or defending the claim; (b) that the statement of case is an abuse of the court’s process or is otherwise likely to obstruct the just disposal of the proceedings; or (c) that there has been a failure to comply with a rule, practice direction or court order.

[4] 《一审判决》第4至11段,《二审判决》第15至22段。

[5] 《一审判决》第12至19段,《二审判决》第23至31段。

[6] 《二审判决》第28段。

[7] 该案被告依据英国民事诉讼法第20章(反诉及额外诉讼请求)向Emmott先生提出反诉。

[8]《一审判决》第60

[9]《二审判决》第97段。

[10]《二审判决》第93段。

[11] 《二审判决》第94段。

[12]《二审判决》第97段。

[13]《二审判决》第98段。

[14]《二审判决》第98段。

[15]《一审判决》第56-64段;《二审判决》第39-49段。

[16]《一审判决》第49-54段;《二审判决》第50-69段。

[17]《二审判决》第93段。

[181 Stuart Sime, Res Judicata and ADR, See, openaccess.city.ac.uk/pubs/file/.../Res%2520Judicata%2520and%2520ADR%252028

 

(撰稿:徐可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中国法法律硕士/英美法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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