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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不作为无责任?英国法可能说不
作者:赵芳 2017-11-16

 

 

最近刘鑫江歌一案众说纷纭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汇仲赵芳律师有感而发,直抒胸臆,结合该案在本文中介绍了英国法下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刘鑫不作为无责任?英国法可能说不

赵芳

 

      一转眼,江歌在日本遇害已一年。一来犯罪嫌疑人陈世峰将于12月在日本受审,二来刘鑫和江歌妈妈之间又颇有些不可不说的故事,因此这个案子再度吸引了大众视线,我也不例外。

 

      刘鑫和江歌之间的是是非非,作为不了解详情的旁观者,自然无法准确客观地评断,有的只是个人感觉和一家之言。但是,有一个问题一直在脑海中萦绕不绝:倘若刘鑫旁观江歌遇害而不加以援手是真,则刘鑫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谴责?

 

      在目前的中国法下,刘鑫的行为可能确实无法律责任。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也想借这个案子的契机,谈一谈不作为在英国法下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抛砖引玉,引发思考,并对中国未来法律能就不作为的刑事责任改进补缺而尽绵薄之力

 

一、 基本原则

 

在英国,无论刑法还是侵权法,均不轻易惩戒不作为

 

Lord KeithDorset Yacht 案中有一句关于不作为责任的名言可以体现上述理念:A看到B仰着头走在悬崖边并且就要掉下去了,若A噤声不语,而B果真摔下悬崖,则A也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相应地,英国法承认以下两条关于不作为的基本原则:

 

第一, 任何人没有拯救他人的基本义务(Smith v Littlewoods

第二, 任何人没有防止他人造成损害的基本义务(Curran

 

不惩罚不作为,主要是出于公共政策考虑。Lord HoffmannStovin v Wise一案中对这种公共政策考虑进行了完整的阐述。他认为,有三点理由支持不轻易惩戒不作为的立场。首先,从政治角度出发,每个人都有选择行动的自由,惩罚不作为是对行动自由的粗暴干涉。其次,从道德层面考虑,如果处罚不作为,则除了受害人之外,所有在场旁观者都可能存在行动义务。因此大家会问为什么选我来处罚(why me argument。从这个角度考虑,惩罚不作为会导致处罚范围过广和无法确定责任人的道德难点。最后,从经济角度出发,一般而言只有积极行为会导致损害和费用,由积极行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较为合理。如果将错误行为导致的成本附加给普通社会成员加以分摊,会导致社会或相关市场的心理预期发生扭曲,因为错误行为的经济成本被降低了。这也不利于防止错误行为的再次发生。

 

     需要理解的是,虽然存在上述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法绝对地不惩罚不作为。恰恰相反,英国法下存在很多处罚不作为的例外情况。综合而言,有六大类例外情况。

 

二、 惩戒不作为的例外情况

 

第一种例外情况是法定义务。比如,《1988年公路法》明确规定驾驶员有义务根据警察要求配合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如果驾驶员拒绝呼吸测试,则这种不作为将构成刑事犯罪。

 

第二种例外情况是执行法律。例如警察作为公职人员,有义务采取积极行动制止犯罪行为。但是法亦容情,对警察等公职人员采取积极行动的要求也并不是绝对的。在Dytham一案中,法官明确说明允许警察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能否采取积极行动。只要采取行动不会对警察个人导致更严重的人身损害,且任何具有正常身体健康程度的警察在此情况下均应采取行动,则警察不能不作为。

 

第三种例外情况是合同义务。在Pittwood一案中,被告是与铁路公司签署雇佣合同的扳道员。根据合同,他有义务根据信号灯扳道。然而由于他玩忽职守,未能根据信号灯扳道,导致火车出轨造成事故。法官判令被告需就他的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种例外情况是亲属关系。英国法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看护义务,因此有义务采取积极行动防止子女受伤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义务只存在于法定监护人和未成年子女之间,并不及于兄弟姐妹和其他非监护人的近亲属。

 

第五种情况是已接受义务。虽然这种例外情况在英国法下颇有争议,但是与该例外情况有关的判例却不罕见。在Stone and Dobinson一案中,Stone先生智力低于常人,他的伴侣Dobinson女士行事也颇异于常人。Stone先生病重的姐姐Fanny来和Stone同住,StoneDobinson同意照顾她,但是却没能尽责。最后Fanny被发现死在Stone家中病床上,几乎是被饿死的。法官判令StoneDobinson应就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他们同意了照顾Fanny,因此已经承担了责任。在此情况下,他们负有义务采取积极行动照顾Fanny,不作为有违他们的法定立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英国法理念,这种判决不会导致不公正。假使Stone或者Dobinson不曾同意照顾Fanny,那么Fanny一定会另寻其他人照管她。因为StoneDobinson的许诺,剥夺了Fanny寻求其他机会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StoneDobinson就有义务负责到底。

 

第六种例外情况是制造危险局面。可以说这一例外情况或可适用于刘鑫一案。在Miller一案中,Miller晚上外出喝酒,喝醉了以后爬进别人家里睡着了。睡着之前,他手里有一支点燃的香烟,而这支香烟掉在地毯上引起了明火。Miller醒来发现着火以后,没有采取行动灭火而是爬起来走到另外一间房间里继续睡觉。后来火势蔓延,导致房主财产损失。法官判令Miller应就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起火的危险状况是由他引起的,因此他就负有法律上责任采取积极行动消除由其导致的危险。此外,在Gemma Evans一案中,Evans一家都吸食海洛因。被告Gemma是比被害人Carly年长8岁的姐姐。案发当晚,Gemma购买了海洛因并给了她的妹妹CarlyCarly实施了过量静脉注射后产生了一系列症状。Gemma和母亲虽然发现了Carly过量注射,但是因为害怕报警就医后会和Carly一起入狱,因此不敢呼叫救护车或把Carly送去医院,而是自己对她进行了简单治疗。第二天Carly因为过量注射海洛因死亡。Gemma被判就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她购买了海洛因并提供给Carly,制造了危险局面,因此有义务采取积极行动消除影响。而Gemma的母亲也被判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她与Carly之间存在父母亲缘关系,按照第四种例外情形必须积极采取行动保护女儿不受伤害。

 

三、 刘鑫一案的启迪

 

由上可见,假使媒体所报道的事实属实,而刘鑫案所适用的法律为英国法,则在很大程度上刘鑫的不作为将符合第六种例外情况。江歌原本不会面临危险情况,是刘鑫导致了江歌面临危险,而在此情况下她也有义务积极采取行动消除她所招致的危险。这种积极行为不仅仅包括出门施救,还应当包括积极报警、呼救、采取急救措施等等等等,以确保江歌的生命健康权利受到最小程度的影响。

 

然而根据媒体报道,刘鑫并没有采取上述任何一项施救行动。假如这个案子由英国法院审理,刘鑫不太可能只承担道德责任。因为英国法否定不作为无责任的基本理由之一就是人的生命权利大于一切。人的生命权利大于其他人的行动自由。

 

Lord HoffmannStovin一案中也有一段精辟论述,对刘鑫一案颇有警示意义:什么都没有做的不作为,与已经采取了一部分行动却在最后一步停步不前,这两者之间是有显著区别的。前者不会导致任何责任,而后者却可能因为存在应当行动的义务而需要承担后果。

 

刘鑫遭到男友威胁,搬到江歌家里,拒绝江歌报警,并抢先于江歌躲进公寓避难。她做了可以拯救自己的所有一切,唯独应当解救江歌的最后一步她却没有做。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私人利益,也需要保护公序良俗下的社会公共利益。

 

媒体所报道的刘鑫的所作所为如果属实,刘鑫越界的又何止一条法外的道德底线,还有公序良俗所倡导的应由法律予以保护的最基本的公平正义。

 

康德的墓志铭中有一句话:

 

世界上有两件东西能够深深地震撼人们的心灵,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而另一个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

 

 在刘鑫这一类案件中,“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又该如何得到保护呢?

 

(撰稿: 赵芳 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声明: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可视为汇仲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意见,请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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