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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节献礼:英国开庭大律师是怎样炼成的
作者:赵芳 2018-05-04

书山有路勤为径,律海无涯苦作舟。看赵PAR如何筚路蓝缕,玉汝于成,让青春在英国内殿律师学院飞扬,喜获英格兰及威尔士开庭大律师资格。

 


 

英国开庭大律师是怎样炼成的

                 ——五四青年节献礼 

 

赵 芳

 

20177月,我通过了英格兰及威尔士开庭大律师资格考试,并在我所属的内殿律师学院经Christopher Moger Q.C. 推荐而被授予英格兰及威尔士开庭大律师资格[1]从而成为内殿律师学院历史上第一位拥有开庭大律师资格的中国律师

 

站在当下这个时点,回想为此目的而在伦敦停留的两年半时间,深感艰辛而又充满意义。时光如白驹过隙,片刻不留,仿佛参加内殿律师学院的Call Night典礼就在昨夜,但一转眼却是几乎经年。

 

虽然说,我从没在礼堂外独自徘徊,但是,也确实遇见了一些年轻律师,前来问我道,“可曾为这段经历写了一点什么没有?”我说“没有”。他们就正告我,“还是写一点罢,现在的年轻人就很爱看这类的文章。”

 

切盼是前行的动力。出于这个原因,也想着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为更多的年轻人举起火把、照亮前路,所以,在这个属于青年人的特别节日里,我提笔写下此文,希望能给阅读此文的你增加一点点勇气,提供一点点启迪,带来一点点收获。

 

(视频为2017年7月27日当晚赵芳律师被授予大律师资格时的现场录影)

 

基于根深蒂固的职业病,也为了方便大家各取所需、快速阅读,我将按照以下顺序介绍本文的主旨:

 

1)   炼成大律师的目的;

2)   炼成大律师的路径;

3)   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4)   炼成后个人的收获。

 

 

炼成目的

 

古人有云,“登高望远”、“居安思危”;古人还有云,“志当存高远”,而“有志者,事竟成”。

 

然而我接下来要说的,却和上面这几碗鸡汤一点关系也没有。

 

首先,坦率地说,我没有立志要读英国开庭大律师课程,读这个课程完全是因为想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其次,即使我决定了要读这个课程,之后也从来没有抱着必胜的信念踏上征途。之所以没有必胜的信念,一来和我长期的个性有关,二来也和这个课程的难度不无关联。

 

应该说我从来就不是一个胸怀大志的人,所以对于能够走到今天自己所在的地方常怀感恩之情。熟识我的人都知道,我并不太喜欢设想未来。我常常和朋友提起的一句话就是:我都不能决定今天晚上和谁吃饭,又怎么能决定未来的其他事情。因为这种“不可知”的人生观,我一直笃信当下。往者虽不可追,来者亦不可见。人对过去和未来都没有选择权,但是却对现在这一刻有决定权。同时,过去和将来事实上也由当下所主宰:此刻将在下一刻成为过去;此刻又是此刻前一刻的将来。人的过去如何,取决于现在的每一刻自己有没有做到力所能及;而人的将来如何,同样取决于现在的每一刻有没有拼尽全力。踏踏实实做好当下的每一件事,就是一个人能拥有的过去和未来。

 

正因为过去和将来都交织于现在当下的这一刻,所以我不纠结于过去也不过多寄望将来。因为不管如何计划,都赶不上变化,最后的最后,总是事在人为。

 

所以我决心要出国学习英国开庭大律师的课程,并不是基于什么宏伟的目标,而是为了解决当时我想要解决的工作中的难题。当时汇仲虽然成立不是很久,但是手头确实有不少涉外的仲裁案件需要和英国、美国或香港地区的律师们沟通和合作。之前我还在君合的时候,也处理过类似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每每和英美法律师进行沟通,我都能感觉到彼此因隶属于不同的法系而存在的沟通障碍。即使双方都百分之一百二十地努力想要澄清己方的法律立场,始终会有一些时候感觉理解得不是那么顺畅——毕竟双方之间隔着不同法系不同司法制度的鸿沟。所以,我慢慢开始有一种想法,觉得或许学习英美法对于事务所未来的业务是很重要的。因为随着国家的强大,中国的公司会越来越多地走出去,境外的的仲裁案件也会越来越多,而他们需要得到更好的保护。此外,在合作过程中,英国开庭大律师分析法律问题时那种独特的切入点,语言的简洁精确,以及应用复杂法律程序制定策略的娴熟程度,都非常吸引我。同样作为争议解决律师,我非常希望能够学习他们的思维方式和语言能力,以便在未来的工作中,更好地和外国律师沟通,给客户提供更为理想的服务。

 

基于这种非常实际的出发点,我申请了与英国开庭大律师有关的课程。申请通过的时候,我没怎么想过能不能考过大律师这个问题。或者说也想过,但是感觉通不过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坦白地说,这是一条几乎没有前人走过的路,没有任何在先的经验可以参考。在我自己之前,我只听说过有一个中国律师尝试过,而她之后留在了英国。

 

所以临行前,我是更多地带着“重在参与、虽败犹荣”的心态踏上征途的。因为对我来说,能读完两年的课程就是胜利。相比结果,更重要的是过程,是学习到的知识,和人生更多的历练。

 

事后来看,我这个故事的开头可以说是完全不励志的,缺乏一碗“心灵鸡汤”应有的元素。但是,我自己感觉,这个故事所体现的“毫无斗志”的开端,对于年轻人来说,可能或多或少地更有借鉴意义。因为它从另一方面证明,有没有计划并不是抵达终点的充分或者必要条件,因为事在人为。只要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把握现在,就是把握将来。从这个故事的结果倒推来看,或许我的人生信条也不是全无道理吧。

 

 

炼成路径

 

 

两类律师

 

在介绍炼成路径之前,先简要地介绍一下英国律师的分类。

 

英国一共有两类律师,一类叫做事务律师,即solicitor,另一类叫做开庭大律师,即barrister。在英国,事务律师的数量占绝大多数,而开庭大律师人数较为稀少。根据2015年的统计数据,全英大约有12万事务律师,而开庭大律师约有15千人,约占事务律师的12.5%左右。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开庭大律师中文中有个“大”字,但是这是翻译和称呼习惯的问题。开庭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只存在分工的不同,并无地位上的高低上下之分。      

 

事务律师由Law Society下设的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授予律师资格,并由Law Society进行管理[2]。而开庭大律师由四个历史悠久的律师学院培养并授予大律师资格。这四个律师学院分别为:内殿律师学院(Inner Temple)、中殿律师学院(Middle Temple)、林肯学院(Lincoln’s Inn)和格雷学院(Gray’s Inn)。很多人认为,JK Rowling所写的《哈利波特》中的四大魔法学院就是以这四个律师学院为蓝本的。我也赞同这种推测。因为四个律师学院均有自己的标识:Inner Temple的飞马、Middle Temple的上帝羔羊、Gray’s Inn的格里芬怪兽、Lincoln’s Inn金色大地上的雄狮。各个律师学院也有自己的聚会大厅,以不同的传统培育学生。

 

任何法律专业学生想要获得开庭大律师资格,必须首先选定一个律师学院加入。一般来说,一个学生只能是一个律师学院的的成员[3]。同时,该学生一旦成为律师学院的成员,除非因违纪被开除,正常情况下会是该律师学院的终身成员。   

 

获取途径           

  

作为国内的法学院学生或律师,想要获得英国大律师资格,有两条途径:

 

一是先读英国法律本科的转换课程(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Graduate Diploma in Law (CPE/GDL)),时间为9个月。通过CPE/GDL之后,再申请开庭大律师课程(Bar Professional Training Course, BPTC),课程时间同样是9个月。如果能如期完成两个阶段的课程,并通过全部考试,则可以被授予开庭大律师资格。

 

第二条途径只有具有国内执业证的中国律师可以采取。中国执业律师可以申请律师转换考试(Bar Transfer Test,即BTT)。参加BTT考试,需要向英国的Bar Standards BoardBSB)申请,证明自己是英国外地区有执业证的律师,同时没有受过任何处罚,符合BSB对开庭大律师的其他要求。

 

上述路径的具体内容可参见BSB官方网站:https://www.barstandardsboard.org.uk

 

我个人认为,上述这两条途径没有难易之分,因为考察的内容差不多是一样的。两种途径的区别只在于学习的时间和方式:第一种需要学生在英国境内集中学习两年,而第二种不需要。

 

考试内容

 

开庭大律师资格考试内容分为三部分:实体法、程序法和诉辩技巧。

 

实体法考试包括7门基础课程加一门法律体系课,即jurisprudence。这7+1门基础课程也是英国所有法学院本科生在三年本科期间需要学习的主课程,具体为:宪法学、刑法学、侵权法、合同法、欧盟法、物权法、衡平和信托法,以及英国司法系统。

 

程序法考试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及刑期、大律师职业道德。

 

诉辩技巧考核法庭辩论技巧(advocacy)和与当事人会议,均为口试。

 

第一条路径操作方法

 

如果选择第一条路径来获得大律师资格,则首先需要申请CPE/GDL课程。CPE/GDL课程只有指定学校可以提供,这些学校在BSB网站上均有列明,其中最知名的三家是City Law School of London University,BPPUniversity of Law。申请成功后,学生在9个月期间内需要学习上文提及的8门实体法基础课程,并通过每个学校自己设定的考试。当然,每个学校的设定的考试都必须通过教育部的审查和核定,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通过CPE/GDL考试获得相应文凭后[4],考生可以申请参与第二年度的BPTC大律师课程。

 

第二年的BPTC课程只有BSB核准的机构能够提供,其中最知名的三家课程提供机构同上,即CityBPPUoL。第二年度的BPTC课程将一共学习和考核12门课程,其中10门是强制性课程,包括程序法和诉讼技巧;其余2门是自选课,主要是刑法或商法课程。10门强制性课程如下:

           

1

民诉法程序和证据

2

刑诉法、证据和刑期

3

开庭大律师职业道德

4  

诉辩技巧- 法庭陈述

5  

诉辩技巧- 盘问我方证人

6

诉辩技巧- 盘问对方证人

7 

与客户会议

8

替代争议解决(ADR[5]

9

法律意见起草

10

诉讼文书起草

   

在这10门强制性课程中,前3门由BSB出考题和阅卷,所以难度是最高的。因为每年的评分标准都不一样,事先也不会有任何说明,所以准备起来也不是很容易。与大家想法可能不太一样的是,在这三门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试才是最难的一门,每年第一次考试基本总有近一半的人要挂科,堪称魔鬼考试。对此,我们一直苦中作乐地戏称说,考试这么难,八成是因为BSB觉得大家道德水准普遍低下,所以为了建设资本主义精神文明而需要教我们重新做人。

 

除了这三门由BSB出题和阅卷的考试之外,其余9门由每个学校自己出题,并经BSB审阅批准。

 

如果能通过全部的十二门课程,则可以获得开庭大律师资格。

 

第二条路径

 

对中国的执业律师而言,如果要选择第二条路径,则需要参加BSB授权BPP制定的Bar Transfer Test,即BTT。考试内容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及诉辩技巧两部分。只有先通过实体法考试,才能参加后续的程序法和诉辩技巧考试。实体法考试范围与第一条路径下第一年的考试范围一致,即考8门基础实体法。程序法和诉辩技巧考试与第一条路径下第二年的考试范围基本一致,但仅考10项强制性考试科目。我个人认为,由于大律师课程的内容还是相当难的,采取第二条途径在国内自学成才通过考试的可能性虽然不能说没有,但是肯定会非常低。

 

 

障碍重重

 

其实写到这里,我感觉我的读者应该最少减少了一半,能看到这里的童鞋们,你们辛苦了。确实,学习开庭大律师考试路径的难度并不亚于学习本身。要知道英国法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和讲究仪式感的体系,所以开庭大律师这种职业,其作为英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处处也都体现这个法系的鲜明特点。

 

要说开庭大律师资格的考试难度,我个人觉得,难固然是很难,但是对于大部分中国学生来说,只要付诸努力就一定能通过。当然这种努力也必须是很高程度的努力。带着玩玩学学、学习生活两兼顾这种心态,应该是不行的。

 

在此我也和大家分享一下我个人遇到的困难,希望可以帮到有同样志向的青年律师,提前准备,防患于未然。

 

语言障碍

 

对我自己来说,两年学习过程中最大的障碍始终是语言障碍。第一年,我在City Law School学习的时候,班上只有我一个中国学生。绝大部分学生是英国学生,少部分是欧盟学生。即使对于英语是母语的学生来说,法律英语也是一门特殊的语言,其中大量词汇也是闻所未闻的。此外第一年学习的法律课程都是技术含量非常高的实体法,饱含哲学思想:比如宪法学中的宪政理论、行政法理论和人权理论,刑法中的人伦理论,侵权法中的社会哲学,信托和物权法中的历史和社会价值观。如此这般种种,中文看了可能也颇感费力,用第二语言去研究就更吃力了。所以刚开始学习的时候,我的阅读速度是非常之慢的,经常看了大半天才看完一两页,完全赶不上进度,自己也抓狂不已。

 

深感抓狂的另外一个理由是时间压力。虽然CPE将三年本科课程压缩到了9个月,但是难度和要求并没有降低很多。我们在每门课程下需要学习将近20个主题,每个主题都涵盖多个法律问题,同时要理解到相当深度,不是泛泛而谈就能蒙混过关的。Jurisprudence这门课在第一学期的头两个月就要看完全书,立刻考试。所以其余7个月主要学习7门主课。但是即便如此,9个月要学习140个法律主题意味着每2天就得掌握一个法律主题。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对我来说,一个主题就要看上几乎一个礼拜,因为看一本书是不可能看懂的,要好几本书对着一起看才行。阅读如龟速,任务如海流,怎一个愁字了得。对此,我们的老师经常貌似体贴地安慰我们说“大家不要着急。CPE/GDL是法律专业中最难的课,比法学本科和LLM都难多了。但是,大家只要能坚持过完这9个月,以后的人生就一片坦途,再无难事了!” Excuse me,这真的算是安慰吗……

 

刚开始学习的时候,听课对我也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国内教育还是以美语为主流,英音鲜有机会能够接触。但事实上美语和英语无论是发音、常用词库还是习惯用法都有比较显著的不同。我刚到英国的时候,买个咖啡都要费很大劲儿理解,更不要说听法律课了。因为7门主课都非常艰深,如果不提前预习理解老师要讲的内容,同时对讲课范围内的常用词进行掌握,上课的时候要想听懂是非常难的。考虑到7门课同时进行的深度和广度,想要提前预习并掌握词库基本也是天方夜谭。所以第一学期的时候,我的常态是坐在第一排,睁着迷茫的小眼睛,特别努力想跟上老师的节奏,但终究发现这种努力是相当徒劳的。

 

我想我会永远记得第一年开学第二周的那堂信托法课。那是周四下午的最后一堂课,我奋力拼搏,很努力地听了两个小时,结果发现根本听不懂老师讲的任何内容。而这种情况也非信托法独有,其他的课程的情况也大体类似。即使是现在,我也很难形容当时自己的心情。可以说从出生以来直到那个时点,我从来没有在学习上遇到过那么大困难,从来没有过一刻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不知道将来会怎样。那天下课之后,我走到学校的小花园,坐在长凳上发呆。那一刻,举目抬头,天空中霞光灿灿,暮霭沉沉;垂眼低头,地上我形单影只,举目无亲。我不由得悲从中来,于是坐在那儿就开始哇哇大哭。说真的那个时候我完全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选择这一条路。在来到英国之前,我人生的一切都算比较顺利:事业有所小成,和同事关系融洽,家庭也很和睦。而我却好像脑袋被门夹了,一把年纪非得跑到异国他乡主动充当学渣。而且这种学渣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绝对是如假包换的:课都听不懂,书也看不明白。可以说我人生第一次如此迷茫,不知道接下来自己到底应该怎么办。

 

可是,奇妙就奇妙在,虽然那个时候自己非常脆弱,内心翻江倒海,各种拷问,但是随着眼泪不断地涌出,我长久以来不服输的个性抬起了头,之后内心腾地就燃起了熊熊大火。那是一种对自己此刻窝囊废姿态的极大的愤怒。而伴随着这种巨大的愤怒,另一个自我仿佛觉醒了。这个愤怒版的我对哭泣版的我说:哭哭哭,哭你个大头啊。不就是用英文读个书吗,还能把你读死了不成?光哭有什么用,赶紧去读吧!读不读得过是能力问题,但是努力不努力是态度问题。你自己选的路,哭着也得走完!

 

给自己猛灌一碗鸡汤后,我擦干了眼泪,背上包走向图书馆,从此开始了我9个月无休的学习旅程。我感觉正是从那一天起,我真正摆正了自己的位置,把自己放在了拼搏的位置上、以不懈努力换取成果的位置上。而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任何时候,我都清楚地知道,自己可能无法通过考试。但是,正因如此才需加倍努力,因为不努力就更没有希望。

 

事后而言,从结果来看,即使在学习初期能力那么差、遇到那么大困难的我,还是顺利通过了考试。而在开学第二周时我完全听不懂的信托法这门课,我拿到了优秀的最高成绩。

 

熬这一碗鸡汤,想和大家分享的是,我们既要正视困难,但也不要被困难吓倒。大多数时候,我们并非被困难所吓倒,而是被自己吓倒了。因为虽然有困难,人却总是可以想方设法解决困难。但是如果失去了面对困难的勇气,就什么也做不到。

 

很多时候,其实事情并不像我们想的那么难。万事开头难,是说很多事情只是在开头看起来特别难。开头难是因为我们对想要尝试的事情不熟悉,同时我们也需要很多时间去适应它并找到学习的方法。但只要我们接受现实,把自己放低,不断努力,就有克服困难的希望,而且成功的可能性会随着努力的累积而不断提高。

 

我的经历就是实证。

 

能力障碍

 

我在前文说过,对我来说,整个学习过程中的主要障碍都是语言障碍,所以其实能力障碍究其本质还是语言障碍。但是我个人觉得能力障碍还涉及一些不同的方面,所以觉得有必要啰嗦几句。

 

在伦敦学习的第二年,我选择了BPP大学的开庭大律师课程。开庭大律师课程旨在培训学生的专业技能,包括了解程序法,培养开庭技巧、文件撰写能力和与客户会晤的能力等。这其中开庭技巧和与客户会晤都需要很强的口头表达能力。

 

虽然说经过了一年的魔鬼训练,我的阅读和书写能力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因为天天泡图书馆,基本没怎么说过话,口语能力依然是相当原生态的,时态和语态还是基本能做到张口就错。

 

但是开庭大律师最重要的能力就是口头表达,而且我们有四项重要考试都是口试,包括开庭陈述、盘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和与客户会议。

 

每项考试时间都是12分钟,开庭陈述由老师扮演法官,其余三项考试学校都会聘用演员扮演证人和客户。法官、证人和客户都会依考试要求给你制造障碍,比如法官会凶你,会问刁钻的问题;证人和客户会不好好回答问题,或者给你下套。也不细说了,说多了都是泪。

 

作为母语非英语人士,在张口就错的现实面前,要演绎长达12分钟的独角戏,压力也是比较山大的。压力更加山大的是,每次课上自己出演的那出挫戏还会被现场录影,老师要求课后自己回家反复观看,以找到问题不断提高。试问谁能上课挫过一遍回家还要反复重温。坦率地说,为了不打击自己,我基本是不看的。

 

但是不看不等于不想办法提高。我提高的唯一方法就是不断练习,而练习的基础是非常详尽的准备。

 

比如这次上课要演“开庭陈述”。那么,首先弄清楚自己代表哪方(这个最重要!)。案件的核心事实是什么,涉及何种法律关系,哪些事实细节会影响法律关系的定性;法律关系下的法律问题是哪些,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又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我方优势是什么,劣势是什么;法官可能针对事实和法律提出什么问题。

 

在准备非常充分的情况下,把自己要说的东西写下来,然后一遍一遍地说给自己听,同时要不断模拟法官的问题和自己的回答。

 

可以肯定的是,即便有这些准备,刚开始的时候,我表现也是相当不好的:句子经常说不完整,有时说着说着被“法官”一凶或者一打断就不知道自己在哪而以及接下来应该往哪里拐了。但是不要紧,这种时候最要紧的就是原谅自己,回家继续练习:路漫漫其修远,我将上下而练习。

 

其实对于中国人来说,因为母语不是英语,我们的脸部肌肉和口腔肌肉对于英语发音是不熟悉的。所以想要顺利地表达,我们必须多多训练自己的肌肉来熟悉英语的发音方法。很多时候,一些特殊的句子,确实要经过很长时间的练习才能说顺,因此对自己要多一些耐心。比如对我来说,大律师的开场白就很难。举个例子:

 

“May it please, your honour, I appear for the Applicant for the Interim Injunction, Master. Saul Pasternak, who is a child and assisted by his litigation friend Joe Pasternak; my learned friend Mr. Mosawi appears for Mr. Gary Muttitt, who is the Respondent of this Application and Defendant of the substantive proceedings.”

 

这么长一句开场白,我一般都得练习两天才能脱口顺利说出而不看稿。但即使说不顺也不要灰心,绝不能放弃对自己的治疗,要继续说,直到说顺为止。因为只要充分训练我们的肌肉,我们会发现肌肉调试好状态下自己的表达是很不一样的。那是因为练习本身具备很神奇的能量。随着不断练习,不但语音会提升,语感也会在不经意中加强,你很快会惊讶地发现自己能自然说出时态和语态而不需要用大脑过多思考。这就是练习的力量。

 

而且在练习中我们会自然补强逻辑,发现之前没注意到的新问题。我可以很负责地说,在我的所有口语考试里,考官的问题从来没有超过我的准备范围。这也是练习的另一重力量。

 

所以总体而言,在刚开始学习的时候,如果我们不具备某种能力,请不要担心,放心大胆去练习。因为我们很快会发现,在整个学习过程中,能力会随着每天的练习不断提高。可能每天的进展并不那么明显,但是只要对自己有耐心和信心,过上一段时间,比如几周或者几个月,当我们回望的时候就会惊讶地发现,自己竟然已经提高了那么一大截。

 

所以,能通过这个开庭大律师考试,我靠的真的并不是什么过人的天赋。我所擅长的一切都是练习的结果,不懈地练习就是我最大的天赋和能力。

 

情绪障碍

 

最后很简单地谈一下情绪障碍。

 

这个情绪障碍可能归根结底又会和语言障碍相联系,抱歉这篇文章可能本质上就是个语言提高讲座。

 

为什么说情绪障碍和语言障碍相联系呢?这是因为我们生活在另一种语言的世界里,无法和别人非常顺畅地交流,影响我们的社交性;同时这个世界的文化背景是由这种语言所决定的,我们语言上的限制又会影响我们对于背景的理解,影响我们的社交性。人是社会的人,没有社交性会使得我们情绪低落,缺乏自信。

 

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其实我也不能说有很好的方法,因为每个人的情况可能不太一样。

 

但是我想说的是,其实语言只是个交流工具,我们自己不要把这个工具看得高过我们自己。本质上是我们的人格、思维和态度吸引别人,而不是我们的英语说得多么好吸引别人。即使我们的语言不那么好,只要我们能够用非常简单的词顺畅表达我们的意思,我们还是能得到他人的肯定和赞赏。

 

最后再举个自己的例子吧。

 

在第二年学习大律师课程的时候,我参加了内殿律师学院组织的周末为期三天的Advocacy培训提高班。在这三天的培训活动中,我们会分组针对一个案子进行诉辩对抗。每组有8人,再进一步分为两个小组:第一小组4个人扮演原告代理人,第二小组另外4个人扮演被告代理人。然后案件下确定4个法律争议焦点,每方选一个代理人针对一个法律争议焦点进行准备。总体形式比较像国内常见的辩论赛,区别是我们辩论的内容是具体案件下的法律争议。

 

辩论实战在最后一天举行,之前都是准备会。实战时,每个大组会有一个法官主持“庭审”。这个法官可是货真价实的法官,也就是来自Royal High Court皇家高等法院的法官。我们小组分配到的法官是内殿律师学院的The Hon Mrs Justice Juliet May

 

显而易见,因为我是当时内殿律师学院里唯一一个中国人,我的组员当然全是外国人。但是,外国人和外国人之间也是有区别的:组员除了英国人之外,还有法国人、塞尔维亚人和马来西亚人。在准备的过程中我发现,其实法国人、塞尔维亚人和马来西亚人也对自己的英语表达不是那么有自信的。这个发现大大地降低了我的焦虑感,提升了我用自己破英文完成任务的信心。准备的过程中其实还有个很有意思的小插曲,就是我们组的英国人里有两个是来自剑桥大学的高材生,可骄傲了,不稀罕和我们这些外国人一起准备。所以外国组员们都很生气,准备得特别认真,打算最后给他们点颜色看看。

 

到了上庭的那天,我是8个人中最后一个出场的。虽然我的英文绝对是8个人中最差的,却非常意外地得到了Justice May最高的赞誉。Justice May说她几乎找不出什么可以批评的地方,所以她非常喜欢我的辩论。她说我的语言非常简洁,因此意思很清晰,逻辑很顺畅,同时我是8个人中唯一一个准确使用判例和Statute(法令)以佐证自己观点的(当然这一点我肯定是占了多年诉讼经验的便宜)。Justice May也给了我们同组的马来西亚人很多赞誉,而她批评最多的反而是剑桥大学的高材生。我们都知道为什么,因为他一直在泡吧,没有好好准备!

 

所以,我的小故事告诉大家,虽然我们的母语是中文,而中文和印欧语系之间的不兼容性会导致我们在英语能力方面远远落后于使用印欧语系的学生们,但是这并不会影响我们和大家的交流。就像Justice May对我的评价一样,只要我们的语言简洁易懂,能表达意思就好。只要别人能听懂,就能完成信息交流的过程。在英国,大家都知道我们是外国人,所以对我们的语言不会有很高的期许。我们也绝对不要因为语言不好就感到自卑或者低落,不敢走出去拥抱社会。恰恰相反,只要我们自己有自信开放的态度,不介意自己的口音和语法,别人是绝对也不会介意的。

 

 

个人收获

 

20177月我修完学业后,留在英国短暂地工作了一阵,感受了英国大律师Chambers的工作氛围。同时也有机会到英国上诉法院,坐在大法官身边讨论案子参加庭审,实习了短暂的几天。这些对我都是非常宝贵的经验,所获良多。

 

我在2018年初回到祖国,重新投身汇仲的日常工作。

 

因为回国时间还不算很久,我时常回想起在英国的生活,觉得非常怀念。同时,也深感自己在过去两年多的时间内所获颇丰。如果非要细数,我觉得最重要的收获大概是两项能力和一个感受。

 

第一个能力当然是英语能力。虽然出国前我的英语也马马虎虎还算过得去,但是确实不能和现在经过各种锤炼后的状态相比。当然也不是说现在英语就多么地好了,只是自己和自己相比,听说读写四个方面都有本质性的提高。这个结果固然和我所学习的课程难度高、阅读量大、口语要求高不无关系,同时应该和我所处的大环境也有很大关联。和大部分英美大学中国人铺天盖地恨不能用中文授课的情况不同,我读的是冷门课程。所以两年内,我所在的班级除了我,可是一个中国人也看不到的。没有中国人也就没有堆可以扎,也就没机会说中文,逼得自己不得不天天说英语,这也算是一种难得的自然练习机会。

 

另外我自己的一个小体会就是,对中国人来说,母语的水平决定了英文水平的高度。如果想中英文俱佳,必须以中文好为前提条件。很简单,如果自己想要表达的意思不能用中文精确表达,那用英文就更不可能了。所以小伙伴们固然要重视英文,同时也要更加重视中文才行。

 

英语能力提高了,得益之处并不仅仅在于工作方面。和客户的沟通交流更自信、顺畅自不待言,日常生活中的信息渠道也完全拓宽了。我还记得出国前不喜欢看英文书、不喜欢看英文频道。如果是外国文学,肯定看译著。可是现在就完全不同了,翻开英文书和看中文的一样自然。同时也不喜欢看译著了,因为总觉得语言转换会失却很多原文本有的意思。因为不再受到语言限制,所以感觉世界广阔了很多,能了解和学习的东西多了很多。

 

第二个能力是对法律和社会的理解能力。普通法的确是一个复杂的体系,但同时也是一个乐趣无穷的体系。从学习法律的角度来说,我感觉普通法确实比大陆法更引人入胜。这其中的缘由大概是因为不同的方法论。普通法是演绎到归纳,而大陆法是从归纳到演绎。具体而言普通法的法律原则是从一个个案子中总结的。因此,在学习某一个法律原则的时候,我们总是需要先看大量的案例,看法院是基于何种事实,何种逻辑推论,想要保护何种利益,才推导出了这个原则。因为A原则可能基于A案件而产生,但一旦案件事实发生变化这个原则可能就不再适用。所以A原则是否在别的案子下也适用,需要考虑案情变化,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的时候既要掌握基本案情,又要掌握推论过程,最后还要知道结论。学习的过程固然是很痛苦,可是看案子八卦和法官精辟的分析还是相当过瘾的。

 

我喜欢看案例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判案法官在得出自己的最终结论之前,通常会分析双方当事人的立场,本案下需要保护的社会公众利益,两种利益的不同冲突,在先判例下的原则和相关法理,然后再阐述法官自己的理由,最后作出结论。这种分析通常非常面面俱到,考虑到多个不同角度和冲突,最后有所取舍,可以说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学习这些精华内容,对思维训练帮助极大。

 

正因如此,在看了两年普通法案例后,我发现自己理解中国法官的立场和判决的能力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我学习英美法以后,我其实反而感觉普通法和大陆法之间并没有本质性的差异,两种体系下法律的精神是一致的。特别是法官在分析问题和判断问题时的角度、思路和方法可以说是非常接近的。这两个法系最大的差别只在于表现形式。普通法的法官会事无巨细地说出来,以总结原则,所以学生就很容易理解结论背后的故事、整个推理过程和法官的各种考量;但大陆法下的原则已经通过立法过程总结出来了,所以法官就直接适用原则,而不过多进行说理。所以从学习的角度而言,要理解大陆法系的这个原则是如何基于现实而产生的,会相对困难一些。

 

无论如何,学习普通法的过程让我发现了两个法系之间更多的共同之处而不是差异,让我更加理解到人类在社会行为中的一致性。同时深感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植根于其独特的历史背景、人文环境和发展进程,任何一个体系的形成都是漫长的历史的推动,绝对不是必然的,而是偶然的。因此我们也没有必要照抄照搬别国的经验,因为不会适合自己。我们也应该依托于自己的国家历史、人文环境和发展历程,慢慢寻找适合自己的体系和道路。

 

最后,简要地谈一下感受上的收获。

 

坦率地说,这两年确实可以说是我人生中最困难的两年。但正如一句话所说的:What doesn’t kill you makes you strong。因为我没有被困难击倒,咬紧牙关走了过来,所以现在常感世间对我可能再无难事。真的,还有什么事能比每天早上4:00起来练习更难,比9个月学完三年的课更难,比咬着舌头在法官面前说英文还要被打分更难?可能没有了吧。所以相比两年之前,现在的我确实更勇敢,心态更开放,更敢于尝试自己以前不会也不敢尝试的各种事情。这大概就是经历带给我的勇气吧。

 

结 

 

少有人走的路风景独好。站在现在的这个时点,对于一切,我满怀感激。

 

能够完成学业做到自己想做的事,我非常感激一路上不吝给予我帮助的好心人:CityBPPAYL的老师们、学校的同学们、大律师同行们、我的事务所同事和家人。如果没有大家的无私帮助,我自己绝对不可能跨越各种障碍抵达终点。

 

怀着这种感激,我其实一直不知道自己能做什么来回报所受到的善待。写下这篇文章,也算是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吧。同时,因为这段非常特殊的经历,让英国处于我生命中非常重要的位置,回想起来倍感温馨,念念难忘。我想今后我也会努力促进中英之间更多的双向交流。

 

作为结语,希望这篇啰嗦的长文能对读者有点滴的益助;希望更多的年青人能受到鼓舞,勇敢尝试英国开庭大律师的这条道路;希望未来中国法律界能有更多与国际接轨的人才;也希望中国的司法能因此有更多进步。

 

青年节快乐!

 

感谢大家。

 

 


[1]  在英国,开庭大律师资格只能由内殿律师学院、中殿律师学院、林肯律师学院和格雷律师学院四大律师学院授予。通过开庭大律师资格考试的学生,需要由学院内一位类似于管理委员会委员的Master of the Bench审核资格。这位Master也会出现在Call Night当晚,在学生的名字被学院该年度副院长Master of the Sub-Treasurer叫到的时候,起身向院长Master of the Treasurer确认学生的身份和自己作为推荐人的身份。此后Master of the Treasurer会向学生授予大律师资格证。因为学生是被“喊到”进入学院并被授予资格,所以叫做called to the bar

 

[2]  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虽然由Law Society设立,但是其独立于Law Society,因此对solicitor授予资格和进行培训的事宜由SRA单独管理,不受Law Society管辖。与此同理,Bar Standards Board虽然由Bar Council设立,但是BSB也独立于Bar Council,单独管理开庭大律师的资格、培训和纪律问题。

 

[3]  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开庭大律师会被多个学院同时接纳为成员。比如Lord Denning同时是四个律师学院的成员,这是一种荣誉象征。

 

[4]  其实在CPE/GDL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就需要在第二学期申请下一年度的BPTC课程。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BPTC培训机构会发给conditional offer。如果CPE/GDL考试能通过,则可入学BPTC课程。

 

[5]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撰稿:赵芳 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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