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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国际仲裁程序实务的比较
作者:费宁 刘京 2018-10-11

 

境内中仲裁实务的异同,历来是仲裁使用者关心的话题。本所费宁律师和刘京顾问对此问题颇有心得。在北京国际仲裁论坛(BIAF上年度举办“国际仲裁理论与实务培训”上,他们俩人应邀就此话题做了讲演。本文系讲演记录。该记录原载于CIAP30微信公众号,经征得BIAF/CIAP30同意由本微信公众号予以转载,转载时有所修订。

 

在本次讲演中,费宁律师和刘京顾问从庭前程序、组庭、案件管理会议、文件交换、证人证词、专家报告、专家会议、证人盘问直到裁决的整个过程,分析对比了中国内地仲裁与境外国际仲裁的做法,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差别所在,并强调了进行国际仲裁应注意的问题。

 


 

  

境内外国际仲裁程序实务比较

费宁 刘京

 

费宁:大家好!本讲的主题是境内外国际仲裁程序实务的比较”。具体来说,就是讲从立案开始、开庭前的准备、庭审到结束,同样一个仲裁程序,中国的实践做法是怎么样的,国际上的仲裁机构特别是在英美法体系下的仲裁机构的做法是怎么样的,他们各自的优缺点等等。我们是做律师实务的,愿意把当律师的一些实践经验和体会跟大家分享。

 

中国253所仲裁机构的做法并不都是一样的,但是大致的方式、模式还是基本一致的。同样一个程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有什么特点呢?我的搭档刘京和我将一起跟大家互动探讨,让大家对每一个环节有一个基本的概念性了解。

 

刘京:国际仲裁程序并不复杂。没做过你总觉得特别神秘,但是做过一次就懂了。我今天尽可能用比较务实的方式给大家分享一下这个过程。

 

仲裁程序可以分成三个阶段:开始仲裁到组庭是一个阶段,组庭到开庭是一个阶段,开庭裁决又是一个阶段,大体就是这三个阶段。境外仲裁程序从开始仲裁到组庭阶段跟国内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在境外仲裁中,启动仲裁程序非常简单,写个三五页的仲裁通知给对方抄送仲裁机构即可,只需列明主要条款,不需要长篇大论也不需要详细的证据。详细论述和举证是下一步的事,跟我们国内所谓的仲裁申请书不太一样。对方对仲裁通知有一个大纲性的简单答复。这两个文件目的不在于案件实体,而更多的是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大概的争议是什么,最主要目的是帮助组庭。  

 

境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在仲裁通知上有很大区别。

 

在这方面跟国内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呢?在境外仲裁中,通常在仲裁通知里或者对仲裁通知答复里双方都会指定仲裁员,然后确定首席组成仲裁庭。这跟国内实践有很大不同。我经历的国内实践是,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一块收到,在这之前我也不知道对方指定的仲裁员是谁,对方也不知道我指定的是谁。背后的原理是什么和所谓的利和弊也不确定。    

 

境外仲裁的通常做法是,申请人、被申请人会指定仲裁员,双方选首席。这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比如针对仲裁员的背景、语言能力,包括对首席的期望值,这方面双方之间的沟通是非常多的。而境内程序里这块内容比较少,原因可能在于国内适用的都是中国法,双方使用的都是中文,大家觉得共同的地方很多,没有什么好说的。但是在国际仲裁里,大家来自不同国家,涉及到适用法律问题、语言问题、事实问题等等,双方对仲裁庭组成会更看重一些。这可能是境外仲裁跟国内仲裁存在区别背后的一个原因。

 

境外仲裁机构会找一个尽可能满足当事人期望的首席仲裁员

 

此外,国外首席仲裁员选定跟国内有很大不同。首先双方当事人可就首席人选达成协议,这是一方面。如果仲裁机构指定的话,仲裁机构会非常尊重当事人的意向,找一个尽可能满足当事人期望的首席仲裁员。一种情况是第一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各自的仲裁员然后再来指定首席,首席是通过双方指定的仲裁员来指定的,而不是由仲裁机构直接指定的。另一种情况是由当事人直接指定,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通过仲裁员来指定首席的成功率会大一些。原来港仲有一个不是很准确的统计,大概有50%的案子是双方指定的仲裁员能够共同选择出来一个首席,还有50%就是双方选择仲裁员无法选定首席,然后由仲裁机构指定。

 

还有一个不同就是在指定首席的时候,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可以跟对方指定的仲裁员就首席仲裁员的人选进行商量,这是国际仲裁中唯一一个当事人可以跟仲裁员单方面接触的环节。唯独在指定首席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商量指定人选。这个过程当中走两个极端都不好:当事人一定坚持他喜欢的人选不好,仲裁员一定要选当事人不喜欢的也不好。那么这事情怎么撮合、磨合,可能是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这跟国内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所以境外仲裁第一阶段是比较简单的,没有太多文件,争议重点也不在实体问题,更重要的是组庭问题。在组庭问题上,国际跟国内差别就很大,原因在于国际争议有国际性,国内仲裁相对来说都是国内问题比较多,可能没有那么多有特色的东西需要当事人考虑。

 

国内企业不要按照国内思维来应对国际仲裁的仲裁通知

 

费宁:我稍微补充一下。今天我们讲的课题是比较一下中国的仲裁实践和国际仲裁实践的区别。为什么这么讲?当然,国内仲裁大家很多都参与了,我今天主要想讲的是,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这个程序中,如果不知道它的区别,完全按照传统的中国仲裁实践考虑境外仲裁问题,可能会有很不利的后果,可能会输在起跑线上。比如说仲裁通知,中国的当事人习惯认为仲裁机构没有给我发仲裁通知仲裁程序就未开始,但实际上境外仲裁程序里面只要对方按照你合同上的约定的送达地址发出仲裁通知,程序开始的时间就起算了。很多人不理解这点,还以为仲裁机构给我发通知才算数,这个往往会错过一个最重要的时间点,就是考虑仲裁员指定。我碰到一个ICC案例,当事人说我收到对方通知了,但是仲裁机构还没有发通知。我说你不能等,你马上要选仲裁员。过了两天还没有消息,我打电话问,他们说不着急,再等一等,我们领导还没有批呢,实际这是浪费当事人的时间,给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十几天时间完全浪费了。对方可以很强势的说,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在多少天之内没有指定仲裁员请仲裁机构代为指定。这个时候你拿国内的签收、领导不在为理由都不成立。最后仲裁机构代为指定,相当于被申请人把最重要的指定仲裁员权利放弃了。很多国内企业按照国内思维来应对国际仲裁,在指定仲裁员这第一点就输了。所以仲裁通知特别重要。

 

所以对于仲裁通知千万不要误会。收到一个国际仲裁案件的仲裁通知,并不是说实体内容很详尽,只要说明对方发起仲裁申请程序了,就要考虑指定哪个仲裁员,同时要抄送给仲裁机构表明我已经回复了。当事人之间沟通需要同时抄送仲裁机构。在中国都是由仲裁机构向你发出仲裁通知主导仲裁庭的组成,而境外仲裁是当事人之间直接进行沟通抄送仲裁机构,这是很大的不同。

 

境内外仲裁中利益冲突规则可能不同。

 

首席部分,刚才刘京律师讲的比较详细了。在仲裁员指定过程中,还需要考虑的,就是境内外利益冲突原则不同。国内很多人认为沾点边就是有利益冲突,但在国际上有可能完全不认为是利益关系。相反有可能存在利益关系的我们没有提出来,比如说某一个仲裁员接受对方指定,或者仲裁中选择他当首席仲裁员了,这时候你应该要求他提供他向仲裁机构作出的利益冲突披露的文件,这个仲裁机构会向你提供的。

 

我就碰到过一个案件,某一个仲裁员接受仲裁机构的指定,他在接受指定时做了保留,他说我会保证独立公正地审理这个案件,但是我的事务所不排除可能跟这个案件相关方有一些其他业务关系,跟这个案件没有任何关系,我保证。他的意思是说,我做这个案件当首席没问题,但是我的事务所可能有合伙人在给两方某一方做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的事,所以我不认为有利益冲突。隐含的概念是很可能他的事务所曾经给某一个客户提供过服务或者正在提供服务,如果你感觉不舒服马上就要提出来:对不起这种保留我是不接受的,我要求重新选。这时候仲裁员就可能表示我放弃我的保留或者我放弃指定,你可以再去选。往往中国人不太理解这个含义,因此仲裁文件的每一个文字都特别重要,要特别关注这方面的事情。

 

刘京:如果你想在境外做仲裁员,你在披露的时候你就去看IBA规则比较好,不需要过多的披露。如果是机构指定,通常是有备选的。如果你披露鸡毛蒜皮的事情,人家就可能选别人。所以想做仲裁员,不要披露鸡毛蒜皮的事情,你就照着标准来看什么需要披露,什么不需要披露。披露太多,第一是仲裁机构指定的机会就少了,第二当事人又可以拿一个东西来做文章,如果对方真要拖,又拿一个鸡毛蒜皮的事要求你回避,甚至打到法院去都有可能(在香港)。

 

第二是很不幸的在国际仲裁中发生过这种情况,就是另一方一定要仲裁员回避,非常激动。先在仲裁机构打,然后又到法院打。打的非常壮烈,壮烈到什么程度?仲裁员说算了,我也不做了。我也不在乎这一个案子、两个案子,你这么不信任我,我自己主动辞职。所以,仲裁程序当事人权利跟效率还是要有个平衡。有的是很好的仲裁员,就是因为当事人一直打,打的非常悲壮,最后仲裁员也不做了。

 

费宁:大家特别注意,不论是作为当事人的律师还是可能被指定为仲裁员的人选,决定是否披露、利冲的时候大家仔细看一下IBA规则,绿色的是你无需披露的,橙色的是有点说不清的,红色的是除非当事人双方同意则必须回避的。通常你披露的义务应该是到橙色清单。到了红色清单,你根本不是披露,是根本不能接。绿色清单就不在利益冲突考量范围之内,不需要披露。所以这个规则不论是作为律师还是作为被指定的仲裁员,都应该熟悉。这是非常基本的东西。

 

程序令的好处是能够很好组织仲裁的程序。

 

刘京:第二阶段从组庭到开庭。我一直理解,所谓国际仲裁里面一定是以开庭为最高潮,所有的工作都是围绕更好的开庭。所以你要顺着这个思路讲很多事情就容易理解。比如组庭之后第一件事就是程序令,实际上就是对今后程序的组织。通常来说程序令有三个内容:一是确认同意事项;二是时间表,就是程序今后每一步大概什么时间什么时候完成,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开庭时间。因为当事人、律师有可能来自于多个国家,确定开庭时间非常难,所以尽可能一早就把开庭时间定下来,是非常重要的。这个过程当中当事人跟仲裁庭之间的交流是非常多的。国内来说,通过电话了解仲裁庭时间就可以定开庭时间。在境外会考虑当事人的需求,也会对律师的时间予以一定程度的考虑。第三部分内容,当事人用A4的纸还是A5的纸,双面印还是单面印,怎么编号,这些东西也会在程序令里面反映出来。

 

现在有所谓的标准的程序令,好几页纸。其实我更喜欢另外一种做法,另外一种做法就是非常简单,就那么几条。因为刚刚开始你还不知道需不需要证人、专家,甚至都不知道要不要开庭,你怎么可能写一个特别详细的程序令出来。另外一个做法是确定双方交换文件的时间,双方看了文件以后再展开下一个程序,这样比较有针对性。这是我个人的看法。实践中通常是开程序会议,仲裁庭给当事人发一个程序令,好几页,双方当事人看了以后该填的填上,然后开电话会讨论。在今后的程序中,当事人就要按照这个时间表来走每一步,这就是所谓的程序令。

 

程序令的好处是能够很好地组织仲裁的程序。它要达到什么目的呢?开庭之前所有双方要用的材料,包括证据文件、证人证言、专家报告等等,在开庭之前都应该完成了。开庭时不可能有新的东西了,就是围绕现有的资料、证人证言来查证和辩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方式,提高效率。尤其是国际上,开次庭非常不容易,大家来自五湖四海。开第二次庭也不太现实、不太经济,尽可能开一次就开完,要把材料准备好才能开好。所以组织是要特别强调的概念。这个在国内相对就弱一些,而且跟我们传统思想也有关。我们可能是英美法不精,大陆法也不透。按大陆法严格来讲律师只是协助法官来裁判的,由法官主导。国内做法通常是:法官面谈一下,随时开个庭,一庭不行来二庭,因为法官是主导,这是很正常的,没有什么不好的。但是如果你把当事人、律师作为主导,那就不一样了。你要让双方尽可能一次开庭把所有东西都说完。这两种做法,不能说程序谁好谁不好,只是指导思想不一样,做法自然不同。境外主张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唱主角,法官是看一场show,看谁的好。如果从这个角度讲,就走英美法这一套。如果大陆法法官主导,当然是随意开个会,一次不行就两次,反正大家在一个城市也方便,没有那么多国际因素。

 

中国仲裁程序需要改革的要点之一就是在开庭前仲裁庭发挥作用,仲裁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有一个良好的互动

 

费宁:我想大家应该理解,国内仲裁程序原则上我所见到的90%不存在仲裁庭在开庭前跟各方律师有沟通,90%以上也没有就交换文件有一个程序上的安排。我不是说所有案件都需要,客观讲有一些案件争议简单、文件少,也不需要什么证人,争议本身非常直截了当,看一下文件就可以了解情况,没有必要庭前沟通。但是会有超过50%的案件在事实上、法律上存在复杂性,因为一般的情况下,如果不是特别麻烦的话,当事人自己都是能够解决的,绝大部分都是当事人觉得复杂、觉得解决不了,认为需要利用仲裁程序来完成。我认为中国仲裁程序需要改革的要点之一就是在开庭前仲裁庭要发挥作用,与仲裁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有一个良好的互动,对于开庭前的文件交换、争议焦点的确定做一个整体的安排,这是非常重要的。而目前国内的仲裁机构在这一块是比较缺失的。

 

我自己有时候被指定仲裁员,被询问能不能安排这个月就开庭。我说我连材料都没有看,你就安排开庭,为了赶所谓的审限而完成一个案件,我认为这不是正确的做法。仲裁庭和当事人都要用配合的方式有效尽快地完成这个安排,在短的时间内结束这个案件是对的,但是不能为了审限而审限。否则它完全忽略了仲裁和法院的区别。这个区别主要是在于当事人在仲裁中有自己的身份和地位,他选择你仲裁机构就是相信仲裁机构,同时他也有一定的发言权,机构要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律师的时间安排要有充分的理解和尊重。这就是落实当事人主义的一个重要表现。在必要的案件或者说起码达到一定复杂程度的案件中,我建议仲裁庭在接受指定之后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答辩之后能够有一个初步判断,尽量在开庭前做出一个文件交换的时间安排,其目的是使开庭更有效。

 

要尽可能节约仲裁程序

 

我们现在经常发现一种情况,就是组成仲裁庭了,有的仲裁员在开庭那天才开始看材料,甚至坐在庭上才开始了解情况,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往往到这个时候才会发现,案件背后会有更深层次的东西,可是在开庭之前都藏着,导致不得不开第二、第三庭,这才是真正对仲裁程序的不尊重,对仲裁程序和仲裁资源的浪费。我们现在就要尽可能地节约仲裁程序。组织有效的仲裁程序,恰恰开庭前的准备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会说在中国国内目前的仲裁程序里面应当对这块给予必要的关注,并且应当要求仲裁庭尤其是首席仲裁员有这样一个意识,即这个案件我是不是应当在开庭前作出必要的程序安排,不一定要程序令,但要有程序安排。

 

我想补充一点,英美法下程序令就是一个令,并不是你随意可以更改的,你要改的话,就要向仲裁庭提出合适的理由,否则仲裁庭不会轻易地改变这个程序上的时间安排。由于你的原因要改的话还要承担对方额外的费用。所以在国外你会发现,你问境外律师你今年做了几个案子,他说3-5个。而中国律师,我们都做30-50个。区别在哪?境外仲裁每一个案子的仲裁程序时间都是一环扣一环。7天、14天、28天,仲裁员把时间都算出来了,为了赶每一个时间点,律师们不遗余力地准备交材料。所以一个境外律师每年做三五个仲裁案件,那了不起了。成天到晚的加班,每一个时间点我的文件就要交,不然就错过机会。如果要求申请延长不被批准的话,这个案子就败了。你会被当事人告的。这个后果很严重。当然我不是说中国每一个案件都要这么做,但是最基本的程序安排是有必要的。这一点很多人不重视,但这恰恰是中国跟境外仲裁很大的不同。

 

刘京:在境外,仲裁员任务比较简单也比较容易做,因为双方律师扮演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双方律师之间的沟通非常多。很多文件是律师起草好的。就是律师间的配合,这是一种文化。国外律师配合的是非常有效的。律师起草好,仲裁员改一改签个字就发出去了。这是律师之间的配合,我们这边也是比较欠缺的。

 

仲裁员超出请求范围另辟蹊径来裁决案件是危险的。

 

那么到底什么文件需要交换?最基本的就是申请书,这个时候双方交换,申请人有非常详细的论点论据、证据材料,对方有个答辩书。在国际仲裁里面,有的人认为被告是有final say,在英美法比如说在香港法下通常是原告有final say。就是我写申请书,对方有答辩,我有对答辩的回复。对方反诉,我有对反诉的答辩,对方有针对反诉答辩的回复。三轮文件就完了,因为不可能双方无休止的,你有话说写一遍,他有话说再写一遍。通常英美法系是三轮文件就搞定了。这个非常重要,因为这决定了后续每一个步骤,你干的所有的事情不能超出这个框框来做。最重要的是仲裁员在裁决的时候也不能超出pleadings的东西来裁。国内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另辟蹊径走第三条道路把这个案子裁了,这个在境外很危险的。因为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辩论。所以这对当事人也是一个限定,后续所有步骤一定是跟这个有关系的。如果上面没有写的,就不能说了。除非修改,经过仲裁员的允许。再一个,仲裁庭裁决一定是在这个范围内的,他有论据论点但当事人没有提,他就不能在裁决里主动提出来作为依据,所以这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最基础最核心的。

 

国内仲裁也可能有限定三轮文件的做法。英美法下诉讼的攻防之战通常遵循一定的规矩,你的主张对方有三种选择:承认、不承认或需进一步证明的,都是针尖对麦芒的,这个比较激进,但很容易看清楚哪些是承认的、哪些是不承认的、哪些是需要证据才承认的。这个在国际仲裁里面相对而言虽不是这么严格,但是双方要尽可能地做到有针对性。这样的话可以帮助找出争议焦点。

 

请求要在交换文件中充分表达出来庭上突然袭击是危险的。

 

费宁:我补充一点题外话。有的时候我们按照国内仲裁的习惯,通常律师会说有些点我先不说,然后到庭上提出来,这个是在国际仲裁中很危险。如果前期文件交换过程当中这个点没有说过,到开庭时突然冒出这个点,那么很可能庭上你没有机会说。如果前期有什么争议点,有什么事实证据要说,你必须在文件交换层面上完成。如果到开庭那天你突然拿出一个东西来,对不起我还要问这个问题,你没想到或者有意隐藏,对不起,直接被仲裁庭剔除。在中国仲裁诉讼中,有很多律师会说我现在不说,到时候提出来再说。其实这点跟国际仲裁实践是非常不一样的,而且会直接影响到你案件的胜和败,所以这是要注意的。

 

还有一点,再引申说一下,就是一事不再理。你的主张要说出来,你有请求要提出来。在我们中国经常会发生同一个合同,打完这个官司了裁决做出来了,同一个合同里我请求了A没有请求B,另一个案子我请求B,这个在英美法的概念里是不成立的。因为一事不再理原则,除了请求事项之外还包括一个大的概念,就在整个交易双方当事人同一个交易项下,一个程序要把所有的请求全部结束掉。以后再就同一个合同项下,只是请求的名义不同、名称不同,比如说我没要违约金,我要求的是某赔偿,但是对不起,这个不承认了。所以要特别注意到,你的请求要在交换文件中充分的表达出来,不能说案件结束以后我再就同样一个问题再去立案,那个被驳回的可能性非常大。

 

刘京:文件交换以后,有时候仲裁庭会开第二次会议。现在还有种新的说法,就是说这个时候应该安排一个opening statement,简称Kaplan Opening。过去国际仲裁里交换文件、交换证据都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仲裁庭只决定争议问题就去开庭了。现在很多国际仲裁庭主张第一轮交换文件之后应该有个开庭,目的是把某件涉及的问题固定化、清晰化。这样仲裁庭将会准备得更充分,知道双方基本论点论据,也有利于他做后续的程序决定,使裁决做的更准确有效。这个可以帮助仲裁庭熟悉案件,把真正的问题找出来,简化程序。这是国际仲裁庭里面开始提倡的做法。咱们国内第一次开庭通常是捋一捋这个案子,而境外开始有意识地加强这个环节。通过开庭更深入了解这个案件,以便更好地做组织程序。

 

应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管辖和实体分开,把定性定量分开

 

费宁:在实践中会经常碰到的做法,我们叫定性和定量,会涉及到部分裁决的概念。比如说一个案子较为复杂,涉及合同效力和违约赔偿问题,先要确定合同定性的问题,是否存在违约,然后再涉及到赔偿、数量。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庭可以分步走,先做一个定性,认定这个合同项下一方当事人究竟承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一个定性的部分裁决出来后,再进行定量的责任分析,对责任大小、数量多少、任何赔偿进行评估。这样庭前会议就很重要,因为在进一步审理之前要确定案件有没有必要分成两个阶段,究竟仲裁庭有没有管辖权,管的哪些问题等。而遇到同样的问题在国内仲裁中经常发生的情况, 当事人提出管辖的问题,绝大部分情况下仲裁庭会说,你说的问题我注意到了、我听到了,等我裁决中一并处理。我遇到的一个案件中争议的问题是究竟这两个关联公司哪一个公司来履行合约,需要首先确定主体再往下谈对方是否违约的问题。结果仲裁庭审了一年半,连后面的实体问题都审完了,最后来句主体不对,驳回真的是荒唐。但是在中国仲裁中,这种情况时常发生。中国的实践当中往往是一揽子,我怕当事人说我,我反正最后裁决做出来了,爱谁谁,但是却忽略了当事人正当合法利益。显而易见应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把管辖和实体分开,把定性和定量分开,把仲裁程序分成不同阶段,在不同阶段处理不同的事情。

 

刘京:庭前会议的另外一个好处就是,你大概知道争议多复杂,或者这个时候定开庭时间,要不要缩短、要不要调整,这也是程序上的一个环节,能够起到调整开庭时间的作用。当然最主要的是实体问题,就是把这个实体问题挑出来,问题更聚焦些。这个程序以后就是走程序,交换文件,交换事实证人证词,还有专家报告,基本上双方的文件准备齐就可以开庭了。

 

证人证言还是原汁原味的比较好。

 

提交证人证词,在国际仲裁中还是比较普遍的。通常都是同时交换的。我们在香港看到,有人特别先交证人证词,但如果你先交证人证词,对方就可以根据你这个证词调整他的故事。一般都是同时交换。比如说明天下午四点半双方拿证人证词来交换,是同时交的,这样就不可能针对你的故事再调整我的故事。证人证词的问题包括选什么样的人做证人,是选领导还是中层干部,最熟悉业务的等等,挑谁做证人是当事人、律师需要考虑的重要事项。证人能不能很好地应付将来的盘问,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还有证人证词怎么写,现在国际上普遍做法99%是由律师写的。当然这里面不能说都是作假,因为律师是有执业要求的。证人证词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将来在开庭时盘问证人的时候这就是他的主问证据。过去传统的做法是证人上去作证,你的律师引导你把你的故事说一遍,然后对方再盘问你。现在国际仲裁就把第一部分省掉了,不需要证人亲自出庭、律师引导你把故事说完,因为故事都已经写在证人证词里面了。你坐进去以后马上就盘问你。所以这个东西非常重要,你将来在盘问说的东西不能超出这个证人证词,否则就是新的证据。所以证人证词写成什么程度、写成什么样,这是需要技巧,需要律师配合来准备的。还有证人证词的风格是什么样的,也要注意。现在律师写得都是文采飞扬的,实际上证人哪有那么文采飞扬的。有的律师见了文件就想改,千万别,还是原汁原味的比较好。这是证人证词需要注意的。

 

国内的律师到境外仲裁最痛苦的就是证人证言这块

 

费宁:这点我也想强调,境内外仲裁很大的不同在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通常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实证人,一部分是专家证人。而在国际仲裁中非常关注的是证人证言。因为在英美法传统中,有了证人证言,在开庭时要给对方一个机会来盘问证人。英美法下开庭是获取证据的重要程序,除提交证据以外,双方通过盘问证人来获取他要的证据。

 

我有一个实际案例,就是有一个国内企业的法务去做事实证人,他谈到其中某一个补充协议,双方有一个小签,但是双方签了要交给公司盖章以后才生效。这个观点也一直是在文件当中强调的,所有东西要交给总部,批准以后才生效,所以小签不做数。结果法务作为事实证人被盘问,最后盘问出来,这个东西从来没有交给总部。因为地区经理觉得这种事情还要报总部,很丢人,就压在手上,没有盖章也没有批准。那么这个证人证言就跟他前面所有的陈述是矛盾的。而这个东西就可以作为对方通过盘问获取的新证据。你签了小签没有报总部,所以案件整体就翻盘了。而在中国仲裁,通常我们重书面文字而不看证言,这是非常大的区别。证人证言在国外是非常重要的,重要到你想象不到,案子往往输在细节上。正如刘京所说,作为律师不能培训、教你的证人怎么说话,但是你应该告诉你的证人如何真实地把他看到的、经历的事情真实地表现出来。这一点上,英美法律跟大陆法有很大不同,通常情况下英美律师不去碰你的证人证言,怕盘问过程当中被问出来露馅儿了。我们国内的律师到境外仲裁最痛苦的就是证人证言这块。不知道回答是还是否,让你非常痛苦的僵在那里,把你陷到那个套里了。往往不是我们真的错了,而是对整个程序不了解。所以这部分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时候碰到国际仲裁的时候要特别的小心注意。

 

刘京:虽说国外注重证人证言,但也要注重书面文件。我奉劝各位,在交易过程当中千万要更好地准备你的书面文件。证人证言是有用,但要通过证人证言完全把书面的文字推翻,也不是那么容易。你把文件准备好,对方想通过证人改变什么东西不是那么容易。不是说就靠证人一张嘴,完全不是。尽可能地创立、保留对你们有利的书面证据,这个非常关键。当然可能个案情况不一样。

 

费宁:我完全同意。既要重视证人证言,又不能完全靠这个我作为诉讼律师跟英美法律师多次交流沟通过,大家都同意一点,如果你的证人使用不当,那你的证人往往是加害你自己。因为你的证人坐在那是被对方盘问的。对方律师盘问你之前,你不知道他们每一个问题怎么设计的,他们设计的问题是套路很深的,一层套一层的,所以没有多少人能经得住他们的盘问。反过来一旦你经得住他们的盘问,他还觉得你不是事实证人,因为你太聪明了,可信度还被怀疑。所以你千万不能仅靠自己的证人赢官司。我完全同意刘律师的看法。事先把所有事情做足,证人只是一个辅助,但是在国外仲裁中盘问证人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担任专家证人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

 

刘京:除了文件披露和事实证人,专家证人也是很重要的一块。在国际仲裁中要不要专家?需要什么样的专家?程序会议里面会讨论,双方沟通需要什么样的专家,双方律师之间还要沟通专家到底要干什么,这都是双方律师讨论的。只有在双方律师不同意的地方才需要仲裁庭做决定。你需不需要专家、需要几个专家、专家任务到底是什么,这都是当时定好的然后再准备专家报告。

 

通常有三种类型的专家,即技术问题专家、法律问题专家和损害赔偿专家。由会计师、经济师来计算利润损失和提出专家报告,这个现在很常见。法律专家这块也比较多,有的仲裁员倾向于如果是中国法律问题就找中国法律专家,另外的做法就是双方找自己的中国律师。现在很多仲裁庭喜欢这种做法。双方各自找中国律师,让他写个报告交上来,仲裁庭来做判断,这种做法很多。我总是开玩笑说,中国律师学盘问,最好的方式就是被别人盘问一遍后知道怎么去问人家。如果咱们有律师做这个,也希望能争取有机会做专家证人被人家盘问一次,你下次再去盘问别人就知道怎么问问题了。

 

尽管国际仲裁里面各家机构都允许仲裁庭指定专家,但绝大部分情况下还是双方各自找专家,仲裁庭不愿意主动找专家。首先仲裁庭不知道找谁好,因为仲裁员不是这个领域的专家。第二就是一方找一个专家,双方当事人为了对付对方的专家又找专家,现在变成三个专家,这个费用上也很大。所以在实践中,国际仲裁的仲裁庭找专家的案子是比较少的,可以说是非常少的,更多的是当事人找专家。当事人找专家就有一个问题,专家应该是独立公正的,但是又是需要付钱的,你怎么平衡这两个不同的方向,可能会有很多问题。在国际仲裁里面,仲裁庭总是希望通过专家们的专业知识更好的帮到仲裁庭。事实证人证言较为简单,专家证人报告的过程通常有三个步骤:首先双方交换一个临时报告,不给仲裁庭看,然后双方专家再去会面,也是仲裁员不知道的。目的是双方专家拿到对方报告后讨论一下分歧在哪里,哪些不存在分歧,哪些真正存在分歧。把同意的点、不同意的点找出来。出一个报告,是针对不同意的点,这个报告才是交给仲裁庭看的。所以这个目的无非就是说更好地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通过他们的交流把问题弄清楚,帮助仲裁庭理解专业问题。

 

在开庭过程当中,过去专家都是被对方律师盘问的,只能说是或不是,仲裁庭觉得请了专家,只听到是或不是,对我一点帮助都没有。所以现在可以是双方专家也不要双方律师盘问了,你们俩坐一块,仲裁庭先问你们来答,甚至你们之间也可以展开讨论,然后律师再问一些问题,就是更好地发挥专家的专业知识,而不仅仅回答是或不是。这个在国际仲裁中比较流行的做法。但有的当事人、律师也不一定赞同这种做法,因为失去了对专家的控制专家说什么完全取决于仲裁庭问什么。如果是律师问问题,律师知道问什么,想从专家那里拿什么,律师会设计问题让他说。

 

费宁:我再补充一点。作为专家证人这点我是深有体会的,我觉得对中国律师业务来讲,担任专家证人是一件好事。因为你自己阅读法条对法条理解的时候往往不会想的那么细,它有不同的角度。通常在被盘问的时候,英美法律师考虑问题甚至会细到一个标点符号表达了什么不同的含义,所以就使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一个更为全面、精细的理解,促使你判断原来的法律结论是否正确。所以我开玩笑说,我每一次被聘请为专家之后,我每次对特定的法律问题是一个重新学习的机会,而且做完之后我都提高了一个层次来理解这个问题,因为它是站在完全新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理解问题,每一个字的含义是什么,甚至最后考察到了立法的本意,和实践要结合,所以考虑的方面要特别多。同样一句话,立法时为什么这样说,司法判例为什么这么判,对方找出一个矛盾的案件,你找出矛盾案件不适用的理由,等等情形,不一而足,所以每次都是一个重新的学习。这对专业本身是一个好事。我完全同意刘京的观点,这是一个学习的过程。

 

实际上国际仲裁里面绝大部分时间是盘问证人

 

刘京:现在文件都齐了,证据文件有了,证人证言、专家报告都有了,下面就是开庭。因为前面文件准备就是为了更好的开庭。开庭之前仲裁庭会开一个程序会议,比如说安排各种事项,比如几点到几点,所谓的行政事项要准备。还有就是分配时间,一种叫做断头台或国际象棋定时钟的方法,因为国际仲裁非常紧凑,比如说开一星期庭,一方两天半,随便你怎么用。你一张嘴就计你的时间。整个下来你有比如两天半的时间。断头台就是到这个时间切下来,你就不能说话了。这个是双方需要事先跟仲裁庭沟通好,谁先说谁后说,这是一个需要注意的。开庭的时候程序比较简单,通常双方各自的开案陈词,这个不是简单的读一遍仲裁申请书(这个国内很常见,上来就读一遍仲裁申请书)。它更多的是你要告诉仲裁庭,今天开庭是为什么,是干什么来的。说一下证人证明哪几个点,一旦证明,我的故事就成立了。接下来就是盘问证人,实际上国际仲裁里面绝大部分时间是盘问证人,不盘问证人就不用开庭了。一个是事实证人,还有一个就是专家证人。开完庭就是仲裁庭基本可以裁决了。一种情况下是开庭当天,比较简单的案子,双方会有结案陈词。比如我的证人证明了我要说的几点,整个故事立起来了。对方也说他的故事,结案陈词结束之后就可以裁了。还有的是让双方回去之后交书面的结案陈词,这样也比较好写裁决。按个案具体情况会有不同的情况。原则上讲,大概就是这么一个过程。

 

费宁:这个地方我想强调两点:一个是时间安排。刚才所谓的断头台听起来好象是说你不让我讲话了,不是的。这个是事先双方当事人、律师商量好的,即开庭时公平地对待双方,具体到时间分配上也是公平的。你有两个半天,我也有两个半天。在这个时间之内你对这个证人盘问一个小时还是对那个证人盘问五个小时,你自己决定。我经历过一个案件,原来准备盘问三个证人,最后决定只盘问一个证人,把这个证人盘问倒了,那两个证人不重要,我不花这个时间了。所以你怎么盘问证人、怎么分配这个时间,是你自己律师的事情。但是这个时间安排上是事先达成一致的。不是说到点了不让你讲话了。咱们开五天还是开十天,哪天盘问法律证人,哪天盘问技术证人,每个证人大概需要多长时间,事先跟你沟通。但是你有一定灵活度,是在你的时间范围内有灵活度,不能占别人的时间。

 

向当事人提供庭审笔录可以倒逼仲裁机构的改革

 

第二是开庭。中国国内仲裁实践现在有变化,正在改革。开庭记录过去是仲裁机构不给当事人的,不给当事人有诸多原因,首先是记录人本身不具备那么好的技术,不可能每个字、打个喷嚏什么的都记录下来,我们叫庭审记录。我们现在就是一个大概你说什么话记录下来。我一直在强调,开庭的记录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庭审中你的律师说的每一句话就是已经表达了你的观点、立场以及你对事实的承认和放弃,这是已经确定的。如果说当事人手上各自都有对方完整的一字不差的开庭记录,这对你做结案陈词是非常重要的。在国际仲裁过程中,基本上只要当事人认为这个案子值得,都会向仲裁庭提前要求安排现场一个字不差的记录,当事人付一定费用来获得这个记录,有专业的公司来做记录。所以开庭后会拿到几十页甚至上百页的记录。要把其中的话,第几段说的话都摘出来,这个是非常重要的。我国仲裁过去的时候基本上不给当事人开庭记录,一个是由于技术问题,一个是由于仲裁庭本身也对仲裁程序的控制包括提问不是那么恰当、准确,担心被当事人拿来以后挑战裁决,做撤裁的依据。但是仲裁程序对当事人是没有秘密可言的,所以不应该不给当事人。一旦我们仲裁机构自己有这样的能力或者通过专业的公司能够完成这样的开庭记录,同时倒逼仲裁庭的仲裁员在提问时、在庭前准备时、在仲裁程序过程当中也会更加小心注意使得程序正当、公平。其实这是对中国仲裁的改革,是一个好事,不是一个坏事,不能够因噎废食。

 

所以现在可以提供开庭笔录,而且现在国内有几个仲裁机构他们可以做到记录的完整度99%,非常好。说的每一句话都可以记下来,如果有错别字可以停下来改过来,所以最后是非常完整的。中国人有能力做到这一步,这在于你愿不愿意做。我认为这是一个有效的促进,也是一个倒逼的做法。

 

刘京:其实没有什么高大上的东西,只要做过一遍就知道了。我们只是把简单的跟大家分享一下,供大家参考。当然很多东西你了解以后还不够,比如说你盘问证人、应付文件披露,这是技能不是知识,不是听了一下就会做了,你要真的去做还需要一定的训练。当然要看中国律师在其中起什么作用,如果是冲到第一线起主导作用那一定需要这个技能,如果只是起到沟通桥梁作用的话就另当别论了。你听了很精彩很有意思,但是能不能做确实是需要磨炼的过程。现在有些很好的培训班,讲怎么盘问证人的,非常好。

 

费宁:有的大律师说,我最喜欢的是对方律师开庭陈述时使用PPT,因为仲裁庭不看律师,就看PPT,注意力已经跟着PPT走了。我的想法是我让仲裁庭看着我,我跟他眼睛之间有一个交流,我从他每一个动作会发现他对我的说法感兴趣不感兴趣。所以PPT不是说不能用,对此每个人有自己独到的经验和领悟。他说对方开庭一开始用PPT,我就有很大胜算,因为仲裁庭会关注我的表现,因为一个优秀的出庭律师会知道怎么控制自己的肢体语言,怎么用自己口头表述来打动仲裁庭,这是他的优势所在。当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经验的积累。

 

讲座互动

 

提问:谢谢两位律师的精彩分享!请二位点评一下国际仲裁中翻译的问题。

 

费宁:翻译是个大问题,我承认。因为现在中国市场越来越大,所以不论是ICC仲裁、新加坡仲裁、香港仲裁都迫不及待的提供双语翻译甚至是广东话的翻译,坦白讲找到一个好的翻译非常难,因为他可以是一个很好的生活翻译,但不一定是个很好的法律方面的翻译,他可以是很好的法律方面的翻译但是生活方面可能又不具备一些特定的描述能力,翻译在仲裁过程当中的误译误导也也可能导致时间上的浪费。所以我建议除了仲裁庭聘请的翻译,最好当事人自己有一个专业的翻译来协助,以及时纠正在庭审过程当中的错误,尤其是意思表达的错误。

 

提问:听完两位老师的描述,我知道境外参加国际仲裁的律师、仲裁员收费这么高是有原因的了。我想问的是,不同仲裁机构在管理程序当中给当事人、律师权限分配上有没有特别明显的区别?

 

费宁:第一点,其实两个极端的倾向已经在发生改变。国内仲裁机构现在越来越多的给当事人更多的表达意见的机会,趋向当事人主义。比如深圳国际仲裁院新规则的原则之一就是当事人主义,更多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仲裁庭更多地跟当事人之间有互动,这个正在改进的过程中,不是一蹴而就。国际仲裁本身就是一个妥协,其中既涉及典型英美法诉讼的习惯,也有大陆法国家,比如法国、德国、日本等的做法。不论是ICC仲裁还是新加坡仲裁、香港仲裁,原则上还是给当事人更多的自由度,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国内仲裁有必要借鉴学习,因为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差别的。

 

刘京:比如说在香港,仲裁机构更多的是扮演教育者的角色,组织研讨会,把一些新的理念、观念跟仲裁员分享,这是可以的也是应该的。但是要说直接对案件的影响就很难,它唯一的影响就是挑一个好的仲裁员而已。这是机构的优势,机构见过很多仲裁员,它知道谁好谁不好。其他的机构也不能插手。

  

费宁:各个仲裁机构的做法和实践是有区别的。更加尊重仲裁庭、仲裁机构不干涉的典型,应该是港仲和新仲。就是仲裁庭怎么做它都不太干涉,基本上机构不给仲裁庭配备秘书,秘书都是你仲裁庭自己安排的ICC对每一个仲裁庭的裁决草案都要审阅,可能会提出实质性的意见,对于仲裁庭作出的决定有影响或者是间接地制约。其他国际仲裁机构基本不干涉。

  

刘京:我补充一下翻译。翻译确实很难找,双方可以去面试觉得满意再选,实践是这样做的。而且实践中也允许当事人在翻译译得不准确的时候,马上站起来纠正翻译上不准确的地方。但确实翻译是一个很难的问题。仲裁员、律师都可以双语表达,这是理想的状况,但是现在还很难。

 

提问:我的问题是关于程序令的。有时候我们会遇到仲裁申请不太完善或者不太明确,比如说在一个买卖合同里面我是买方我付了钱,但是对方不给我交付标的物。仲裁受理之后,可能有两个走向,一个是强制履行,一个是损害赔偿。这是在程序令阶段提出要求我来变更,还是等到真正开庭审理之后再要求变更。如果仲裁员提出让我变更,比如说变更损害赔偿,但是我拒绝接受的话,案子结了我败了以后是不是还可以再提?

 

费宁:这是现实中经常碰到的,这点也是反映中国仲裁文化或者叫诉讼文化跟境外文化的不同。因为在境外国际仲裁中,允许当事人提出选择性的请求。可以A或者B,或者是ABC。作为律师你要考虑到,如果这条路不通我可以退而求其次考虑其他的路,仲裁庭可以统一考虑。但是在中国受到中国诉讼文化的影响,要求你诉由明确,不让你选择,这是传统的,但这个在改变。例如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一定程度的释明权。这种情况可能会适当地提醒你考虑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你继续坚持,就继续往下走。

 

提问:刚才老师介绍了庭前会议非常重要,比如双方当事人定了时间提交证据,在这个时间你必须提交。在咱们国内仲裁有这种情况,当事人不提交,等开庭的时候他就拿出很多新的证据或者其他的,我想问在国际仲裁中,这种情况你没有按时间提交证据,而你在开庭时提交证据,这个是不是有效的证据、是不是要采纳?

  

刘京:其实在国际仲裁里面是非常严格的,通常做法是,比如说,28天提交文件,28天到期的时候可能会给你宽限期,发preemptive order或者unless order,如果你再不提交,他就把不提交的后果列出来,或者你就不能在这个案件中用这些材料了。一旦把这个后果写出来了,你还不提交,那将来就真的用不了了,你再提交的时候就不会接受。

  

费宁:原则上要征求对方的意见,你要给一个合适理由,还要承担后果。有一个新仲案件我方客户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到开庭时才发现准备不充分,要求休庭,仲裁庭征求我方意见,我方表示除非对方承担我方本次庭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差旅费用、仲裁员庭审费用),程序才可以继续进行,经计算本次庭审费用达到二十余万美金。最终,对方撤销本案仲裁申请。因此,你没有按期举证,首先会面临败诉,其次也要承担相关费用,这也是一个很大的惩罚。在国际仲裁规则里,有的要求当事人之间互相配合,如果没有及时配合造成后果就要承担相应费用。

  

讲演人简介

费宁 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费律师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吸纳的首位内地人士,多年来被法律评级机构列为中国争议解决团队第一梯队的优秀律师。他有丰富的仲裁和诉讼经验,在境内外数百起仲裁和诉讼案件中担任过代理人、仲裁员或专家证人。他参加过CIETACHKIACICCLCIASCCSIAC等管理的仲裁案件。

 

刘京 汇仲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刘顾问在加入汇仲律师事务所之前,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担任副秘书长多年,并曾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首任首席代表。他也曾在CIETAC秘书处工作并在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的中国部和国际仲裁部执业多年。现为CIETACSHIAC等仲裁机构的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