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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仲律师助力北仲举办“攻防两端、台上台下”实务研讨会
2018-12-28

 

汇仲律师助力北仲举办“攻防两端、台上台下”实务研讨会

 

本文转载自北京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北京仲裁(IDbac_biac))章曦的文章攻防两端、台上台下——国际仲裁中的文件披露实务研讨会成功举办。转载获得了北仲和作者的授权,特此鸣谢。本文转发时有所删节和修改,特此说明。

 

20181214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汇仲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台上台下、攻防两端——国际仲裁中的文件披露实务研讨会在北仲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

 

此次会议是北仲名所论坛系列活动之一,北仲特联合汇仲律师事务所,邀请到了著名全职国际商事仲裁员杨良宜先生、香港Temple Chambers 资深大律师袁国强先生、大律师周翩洋先生和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芳女士、杨雪瑜女士,共同为大家分享国际仲裁中文件披露的相关问题及实战经验与技巧。

 

汇仲高级顾问刘京先生主持

 

会议由汇仲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刘京先生主持,北仲副秘书长陈福勇博士致开幕词。陈福勇副秘书长表示,自西学东渐以来,我们一直在学习西方的先进经验,此次与汇仲律师事务所共同就文件披露举办专场活动,对于国内法律从业者而言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

 

 陈福勇副秘书长致开幕辞

 

会议第一个环节由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芳律师发言。赵律师以国际仲裁中文件披露的现状与趋势为题,向在场听众介绍了文件披露的概念、文件披露背后的职业道德规范、国际仲裁中主要的文件披露形式和方法以及布拉格规则生效后国际仲裁举证规则的未来发展趋势。

 

 汇仲合伙人赵芳律师发言

 

赵律师介绍说,中国法下没有文件披露的法律概念,它是一个舶来词,起源于英美法系。在英国法下,文件披露是指一方作出陈述,确认一个文件存在或者曾经存在过。通常当事人需要披露与这个案件有关的全部文件,以便于司法机构查明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蓄意违反法院披露的证据命令还可能导致藐视法庭的刑事责任。

 

英美法律师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律师不得协助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筛选。筛选证据违反了文件披露的证据规则要求,属于误导法院的行为,这在英国是严格被禁止的。

 

赵律师指出,在国际仲裁中,并不存在文件披露的统一规则。一般来说,文件披露的方法在各大仲裁机构的规则中或者联合国贸法会的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中都有比较宽泛的规定。当事人和仲裁庭经常参照或使用国际律师协会制定的《国际仲裁取证规则》(简称IBA Rules)。IBA Rules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向仲裁庭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该方持有并且作为证据的所有文件材料。但IBA Rules不要求该方主动提交对其不利的文件,同时,请求方请求披露的文件应当满足一些要求。

 

20181214日公布实施的《国际仲裁高效程序规则》(简称布拉格规则)是一个更为接近大陆法系传统的证据规则。《布拉格规则》在文件披露方式上的变革是与IBA Rules最实质性的差异之一。《布拉格规则》希望通过限制性规则避免大量不必要的文件披露,使得仲裁程序更为经济和有效。《布拉格规则》给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IBA Rules之外的有益选择。

 

第二个环节由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雪瑜律师发言。杨雪瑜女士以IBA规则下的披露为题,以生动的案例向听众介绍了披露的通常程序,攻防双方如何提出披露请求、如何提出异议不予披露,以及不予披露的后果。

 

汇仲合伙人杨雪瑜律师发言

 

杨雪瑜律师介绍说,IBA证据规则是两大法系折中后的产物,旨在填补法律和仲裁规则取证问题的空白,它是国际仲裁中经常被使用或被借鉴的取证规则。

 

IBA规则披露的通常程序是:仲裁庭首先应尽早在恰当时机就取证问题征询当事人意见,随后当事人应提交自己依赖的文件,接下来双方通常以redfern schedule的形式提出披露请求和异议,若不能达成一致则最后由仲裁庭作出是否披露、披露范围的决定。 

 

杨律师随后从攻方(请求披露方)的角度,介绍披露请求需满足具体specificity)和重要importance)两个要求,并用生动、具体的例子介绍了不同种类的文件(单个文件、一类文件、电子文件)如何满足具体这一要求,也通过具体的例子阐释了重要这一要求的两层含义,即与案件具有关联性relevant to the case)、对案件结果的重要性material to its outcome)。 

 

杨律师又从守方(被请求披露方)的角度,通过具体的例子介绍了IBA规则下列明的8种异议。

 

最后,杨律师介绍了被请求披露方拒绝披露会导致的后果。比如,仲裁庭会作出什么样的不利推定,仲裁庭在费用承担上会如何分配。另外,取决于仲裁地的法律,对拒绝披露方还可通过法院协助取证、仲裁庭罚款等方式进行制裁。

 

杨律师发言后,香港Temple Chambers大律师周翩洋先生在第三个环节向听众分享了特权文件和保密特权的相关问题,并详细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保密特权(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和无损权利特权(without prejudice privilege)的重要性。

 

汇仲高级顾问刘京先生主持了第四环节的圆桌对话。杨良宜先生、袁国强先生、赵芳女士和周翩洋先生探讨和回答了主持人及观众提出的精彩问题。

 

圆桌对话

 

五位嘉宾首先探讨了在双方都是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文件披露的问题。杨良宜先生认为,不管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追求真相和公证是裁判者的最终目的。只有把文件披露出来,才能让裁判者更接近事实的真相,重要的是各方如何配合才能让披露程序更加经济、高效。袁国强先生则认为,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西方的企业都比较看重文件的处理。在发生争议的时候,一开始就把所有的文件都披露出来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样可以确保在第一次向对方提出请求时,所讲的每一句话都是有依据的。

 

另一个引发各位嘉宾与现场听众热烈讨论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文件披露。杨良宜先生认为,虽然双方可以约定不进行文件披露,但是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双方的约定并不能限制仲裁庭为实现司法公正和寻求真相而要求双方进行文件披露。袁国强先生亦认为,裁判者可以通过对双方的约定进行解释来判断双方是否真的通过约定排除了裁判者要求披露文件的情形。此外,发言嘉宾们还就公司法务顾问的沟通是否具有法律特权、不披露的不利后果等话题进行了讨论,活动在现场听众与发言嘉宾的积极互动中落下帷幕。

 

 与会嘉宾合影留念

  

(原文出处请见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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