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仲律师代理两撤裁案被申请人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仲裁第四案和第五案辩护工作,其辩护意见获得了法庭的采纳。本文根据法庭公布的两份裁定书编写,与读者分享。
最高院案例: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权利的特别约定应予尊重
-- (2019)最高法民特4号、5号民事裁定书述评
2021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英文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缩写为“CICC”)在其官网(www.cicc.court.gov.cn)公布了“张兰、盛兰控股集团(BVI)有限公司、俏江澜发展有限公司与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特4号]” (以下简称“CICC 4号裁定”)和“张兰、盛兰控股集团(BVI)有限公司与甜蜜生活美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特5号] ”(以下简称“CICC 5号裁定”)。
CICC 4号裁定和CICC 5号裁定涉及案情高度相似的两个仲裁案件。两案所涉裁决书均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仲裁庭按照贸仲委2012年版仲裁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该两份仲裁裁决,败诉的仲裁被申请人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CICC提级审理了该撤销仲裁裁决的两份申请并作出了结论相同的两份裁定,驳回了撤裁申请人提出的撤裁申请。
CICC 4号裁定 | CICC 5号裁定 | |
撤裁申请人 (原仲裁被申请人) | 张兰、 盛兰控股集团(BVI)有限公司、 俏江澜发展有限公司 | 张兰、 盛兰控股集团(BVI)有限公司 |
撤裁被申请人 (原仲裁申请人) | 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 (英属开曼群岛公司) | 甜蜜生活美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英属开曼群岛公司) |
案涉仲裁条款 | 买卖协议第 13.2条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约定如下: “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违约、终止或无效而引发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争端或索赔(无论是合同、先合同或是非合同性的),均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依据本协议签署之日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规则”)进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该规则应被视为以引述的方式纳入本条,并可由本条其他规定予以修订。仲裁地应为北京。仲裁员应为三(3)名。申请人应指定一(1)名仲裁员,被申请人应指定一(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应按照下列程序指定: 13.2.1 贸仲秘书处应向各当事方提供一份相同的名单,其中包含至少三名候选人,并均(ⅰ)具有香港律师执业资格,且(ⅱ)非中国公民; 13.2.2 各当事方应删除名单中其反对的人选、对其余人选按照其倾向性排序,并在收到名单的 15日内将其返还予贸仲秘书处(由最倾向排列至最不倾向的顺序); 13.2.3上述期限届满后,贸仲应在各当事方批准的相同人选姓名中按照各当事方的倾向性顺序指定首席仲裁员;以及 13.2.4如果基于任何原因无法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指定,贸仲主席应行使其酌情决定权,从贸仲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符合以上第13.2.1款的资格及国籍要求的首席仲裁员; 在此说明,各方同意可以选择贸仲仲裁员名册以外的仲裁员,但应经贸仲主席确认。” | 买卖协议第 10.2条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约定如下: “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违约、终止或无效而引发或与之有关任何争议、争端或索赔(无论是合同、先合同或是非合同性的),均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依据本协议签署之日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规则”)进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该规则应被视为以引述的方式纳入本条,并可由本条其他规定予以修订。仲裁地应为北京。仲裁员应为三(3)名。申请人应指定一(1)名仲裁员,被申请人应指定一(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应按照下列程序指定: 10.2.1 贸仲秘书处应向各当事方提供一份相同的名单,其中包含至少三名候选人,并均(ⅰ)具有香港律师执业资格,且(ⅱ)非中国公民; 10.2.2 各当事方应删除名单中其反对的人选、对其余人选按照其倾向性排序,并在收到名单的15日内将其返还予贸仲秘书处(由最倾向排列至最不倾向的顺序); 10.2.3上述期限届满后,贸仲应在各当事方批准的相同人选姓名中按照各当事方的倾向性顺序指定首席仲裁员;以及 10.2.4如果基于任何原因无法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指定,贸仲主席应行使其酌情决定权,从贸仲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符合以上第10.2.1款的资格及国籍要求的首席仲裁员, 在此说明,各方同意可以选择贸仲仲裁员名册以外的仲裁员,但应经贸仲主席确认。” |
贸仲委案号和裁决书编号 | S20150473[2019]中国贸仲京裁(部)字第0591号仲裁裁决 | S20150474[2019]中国贸仲京裁(部)字第0592号仲裁裁决 |
CICC受理撤裁申请日期 | 2019年7月12日 | 2019年7月12日 |
CICC作出裁定日期及裁定书编号 | 2020年12月29日 (2019)最高法民特4号 | 2020年12月31日 (2019)最高法民特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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