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仲2021年度商法交易大奖三案解说
2022年2月22日,汇仲律师事务所(“汇仲”)在《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杂志评选的“2021年度杰出交易”(Deals of the Year 2021)榜单中荣获三项交易大奖。这三个案件分布于体育仲裁领域、投资仲裁领域和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体现不同的创造性,并且在该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商法》赋予的荣誉既是对汇仲争议解决法律专业能力的肯定,又将推动汇仲继续精益求精、再创佳绩。
面对这样沉甸甸的荣誉,回首办理案件的过程,不乏艰辛和值得分享之处。我们也借此机会,采访了三个案件的代理团队中的一位负责律师,请她们分享三个年度案件下的特殊之处和心得体会。但是我们在此也想强调,虽然参与每个案件的律师有限,汇仲却始终是一家团队作战的整体型事务所。年度交易的大型案件背后,蕴藏的是集体的智慧和集体的力量。从行政部门到律师到合伙人层面,都对这样的集体智慧作出了贡献。
感谢汇仲全体同仁。
案例一: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孙杨体育仲裁案
代理团队
合作外所:Schellenberg Wittmer、Bonnard Lawson Law Firm
汇仲团队:费宁、赵芳、王生长、汪若文、姚若辰、孙明玥
(特别鸣谢吴霁霁、马汉等律师的辅庭工作)
分享人 赵芳律师
以下为赵芳律师代表汇仲在商法发表的4分钟简短总结视频,需要了解更详(ba)细(gua)信息的读者请参阅下文文字稿。
(注:孙杨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一案的裁决书已经在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的官网上公开
https://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Award_6148__FINAL_.pdf
本文中目前披露之所有信息均为公开信息。 )
孙杨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之间在国际体育仲裁机构(CAS)的案子确实非常特殊,我想谈以下三点特殊之处。
第一,这个案子汇集了诸多“第一”。
首先,孙杨是中国游泳男队第一位奥运冠军,也是中国游泳队唯一一位连续两届奥运会均获得冠军的男运动员,手握14枚国际大赛的金牌,是中国游泳领域不折不扣的第一人。正因他身份特殊,所以这个案子也被各界广泛关注。
其次,本案是中国运动员第一次成功挑战CAS仲裁裁决。汇仲与瑞士律师通力合作,成功在瑞士最高院对裁决的重审程序中获胜。瑞士最高院最终撤销了CAS的裁决书,并要求CAS对该案重新仲裁。此后,CAS撤换了全部仲裁庭成员,重新开庭审理本案,并作出新的裁决。第二次裁决结果将孙杨的8年禁赛期减至4年零三个月。在法律界,众所周知,想在瑞士挑战CAS裁决书,成功几率微乎其微。CAS成立至今36年,作出的裁决超过2000个,而其中被瑞士最高院撤销(包含部分撤销)的裁决仅有约10个。所以,这个案子能走到今天,能获得目前的结果,是非常非常不容易的。
第三,通过这个案子,瑞士最高院创造了瑞士法下的国际仲裁新规则。如大家所知,第一次裁决结果出台后,孙杨的新律师团队根据瑞士法先后提出了两个挑战裁决效力的程序,一个是撤裁程序,一个是裁决重审程序。在本案之前,这两个程序可不可以同时提出,瑞士法下规则不明确,也没有最高院的司法判例。而通过本案,瑞士最高院第一次明确了撤销裁决和重审裁决两个程序之间的关系,明确了这两个程序在特殊条件下可以并行,同时最终根据我们后提出的重审裁决申请,启动“重审裁决程序”,并最终撤销了CAS的第一份裁决书。瑞士最高院这份判决,完善了瑞士重审裁决程序,创造了新的判例。所以这个案子,目前也成为瑞士法的一个重要法律渊源,将对后续瑞士法下有关撤销和重审裁决的案子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也必将载入史册。
最后,这个案子也是汇仲代理的第一宗国际体育仲裁案件。汇仲在接受代理时,第一个CAS仲裁裁决的不利结果已经发生,孙杨被判处8年禁赛。考虑到CAS裁决撤销率极低是公知的事实,当时几乎没人相信本案还能翻盘。但在当时这么不利的局面下,汇仲还是迎难而上,挑起了大梁。我们不但以积极的态度加入本案,并且最后也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汇仲不仅协助客户选定了瑞士的合作律师团队,同时也深度参与了撤裁和重新仲裁的全过程。在律师团队全体协同向瑞士最高院提交了撤裁申请书之后,汇仲进一步关注到首席仲裁员存在歧视和偏见可能的新证据,并且认为对案件结果有重要影响。经商瑞士律师,律师团队共同决策了立即提出平行的“重审裁决程序”。也正是因为这个重要决策,使得第一个CAS裁决书得以撤销。重新仲裁程序开始后,汇仲会同瑞士律师团队,通过各种策略和布局,使得CAS撤换了前案下全体仲裁员,并决定重新开庭审理本案。此后,汇仲实质性承担了开庭工作中的证人盘问工作,包括主问我方全体证人,以及盘问对方最重要的现场证人,即IDTM的采样人员。虽然本案是汇仲代理的第一宗国际体育仲裁案,期间艰辛难以细数,但汇仲团队倾尽全力,打好了这一役。最终的结果虽然不能说是完美的胜利,但是依然可以说是重大的胜果。
我想谈的本案的第二个特殊之处,是这个案子的复杂性。
毋庸置疑,孙杨案是众多体育仲裁案件中最为复杂的案件之一。
首先,本案程序复杂,历经了第一次仲裁、瑞士最高院的撤裁和重审两个程序,之后又历经了第二次仲裁,重新开庭和裁决。因此,程序是高度复杂化的。
其次,本案事实也较为复杂。案件发生在2018年9月4日深夜,地点在孙杨私宅,事件从当晚持续到第二天凌晨。因此,所有的案件事实只能靠监控录像和各方当事人口头陈述,没有其他途径能还原事实。但事实真相,又是决定案件的最关键因素。因此,为了还原事实,汇仲做了很多工作,付出了最大程度的努力。比如,因为事件发生在中国,瑞士律师由于疫情原因不能到访勘察实地,所以我们从孙杨住宅的物业那里拿到了房屋结构图,绘制了当晚的行动路线图,翻译成英文,以便瑞士律师理解。同时,我们收集了当晚6个摄像头拍下来的共计30小时的录像,分团队看了无数遍。最后,我们以每10秒为一个单位,按照不同人物的行动路线,汇总了一系列表格;又通过这些表格,最后把关键人物和事实筛选为一张78页的重要事实清单。为了制作这个78页的清单,团队全体在春节期间全程加班,每天都工作到深夜。我们当时为了精确还原事实,工作细致到什么程度呢?细致到我们丈量了事发地房间到房间、门口到门口的距离,按照距离和步速来计算人物出现的时间,对照对方的证人证言,抓住了对方证人的多个不实陈述。在精确了解事实的情况下,我们设计了针对WADA证人的盘问问题清单。这个清单英文做了8稿,为了给瑞士律师团队阅看和评议,中文更是十易其稿,最后也不记得改了多少次。开庭之前一周,我们开始事务所内部的模拟演练:请不同律师扮演对方证人,每天排演。我们要求“演员”以“配合”、“配合加抵抗”以及“极度抵抗”的不同模式回答问题,多方位实验和打磨我们的问题清单。此外,因为全体律师分处三地,团队工作时间跨东八、欧洲中部和美国西部时间,大部分沟通会都不得不安排在美国当地凌晨2-3点。但是每一次团队会议,汇仲团队身在美国的同事都会准时参加,并且根据自己极为丰富的仲裁经验提出非常有价值的动议,对案件的策略和整体安排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工作极度辛苦,但是也可以说是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的全部工作都对案件最后的结果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果没有这些日日夜夜,我们无法精确了解事实,也无法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以最直接和有效的方式向仲裁庭展示当晚到底发生了什么。虽然第二次裁决的最终结果仍然有令人惋惜和遗憾之处,但全体律师团队在庭审中的出色表现得到了仲裁庭的认可,仲裁庭在庭审结束之前对我们全体展现出的高度专业性予以了最高评价。
最后,这个案子的结果其实是有其政治复杂性的,案件的结果不完全取决于事实和专业。在处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我们也清晰看到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的冲突观念往往成为胜案的障碍。在审理这类国际案件之时,裁判者很难脱离政治文化背景,而单单只看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因此,不管裁判者在专业上多么强,很多固有的观念和既定的看法其实很难改变。所以,我们国家一定要大力发展体育法,在成为体育强国的同时,也要成为体育法的强国,要培养很多体育法专家。我们一定要有深度了解中国社会、深度理解中国文化的中国国际法律专家,要能在裁判者的领域,发出中国声音。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案件更接近法律评判标准的“同一起跑线”。也只有这样,我们的运动员才能在取得体育佳绩的同时,拥有同等水平的法律保护。
最后,我想谈一谈这个案子的特殊意义。
本文发出之时,第二十四届北京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刚刚结束,我国运动健儿取得了历史最佳成绩,金牌榜位列参赛国第三位,令人非常振奋。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力的提升,中国的体育事业必将再上台阶。但我们不能只着眼于运动员成绩的提高,也要加强法律体系建设,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当运动员为国争光,不断突破自我、实现新的成就的同时,我们也要加强法律保护,为运动员保驾护航。发达的体育事业必须要匹配发达的体育法和体育法专家。显然,在这方面,中国还刚刚起步。孙杨这个案子,揭示了我们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孙杨一案的结果,对运动员来说是一种警示,对国家来说,是一种促动。但,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未来可为,未来可期。
案例二:叶琼、杨建萍诉柬埔寨王国国际投资仲裁案
代理团队
合作外所:Arent Fox
汇仲团队:费宁、钟莉、武珂、黄泽宇、王小丫
分享人 钟莉律师
这个案子的特殊之处
就国际投资仲裁本身而言,我认为,其实每一个成功发起的案件都很不容易,因为这本身就是一种在双方实力、地位极其不平等的情况下,不得不作出的程序选择。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个人或公司需要对抗庞大的国家机器,因此,国际投资仲裁往往是投资者在极限情况下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追求,仲裁裁决是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法律博弈结果的体现。
说到这个案子,即使是在如此不易的国际投资仲裁领域,本案还是开创了四个“首例”。
第一,本案是首例中国投资者基于《东盟-中国投资协定》对东盟成员国政府提起的ICSID投资仲裁。这是适用法上的一种创新尝试。
第二,本案是首例中国律师作为主办律师联合国际律师事务所代理中国投资者提起的ICSID投资仲裁。代表中国律师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已迈出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坚实步伐。
第三,本案是首例中国5G电信行业投资者以东道国政府违反投资条约义务为由提起的国际投资仲裁。新时代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同时也成为国家之间的必争之地,无论是硬件抑或软件。目前,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具备了历史上从未具有的实力,我们完全有能力走出去。所以,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中国律师能够用法律为中国互联网行业保驾护航,是非常关键的。否则,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即使具备核心竞争力,也无法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创造应有的价值。
第四,本案也是首例全球范围内投资者基于国际投资条约以柬埔寨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的国际投资仲裁。中国的投资已经遍布全球,中国律师有能力适用国际投资法保障中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子值得分享的心得体会
国际投资仲裁的准备时期通常是非常漫长的。这是案件复杂性所决定的。国际投资仲裁的工作通常涉及大量细节且跨法域和地区,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律师团队还必须主导整个事实的挖掘,配合适用不同法域的法律。
2021年9月1日,ICSID正式宣布本案仲裁申请获得注册(Notice of Registration)。在此之前,汇仲已经协助和配合客户进行了长达近1年的准备工作,包括与客户无数次沟通和讨论、帮助客户选聘国际律师团队、选聘专家团队、选聘柬埔寨律师团队、梳理海量案卷事实信息,以及与各个团队就案件涉及问题进行沟通、总结、分析及讨论。在此过程中,汇仲代表投资人向柬埔寨政府先后发出了5封正式的信函,宣布启动仲裁前的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并敦促柬埔寨政府在冷静期内尽快进行协商并试图达成和解。
上述工作要求主导的律师团队具备优越的沟通能力,并且对于具体领域有专门的资源和渠道,以便有效获得最佳人选推荐或相关信息,协助客户选定最合适的团队。这个案子的整个筹备与发起过程中,西方律师和西方专家均依赖于汇仲团队对于案件事实的把握和对细节的关注,提出相应法域的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门的法律服务。正是由于汇仲细致、全面的工作,引领整个中西方法律团队齐心协力,本案才能成功取得注册,在现阶段占据优势。
除上之外,考虑到这个案子的高度敏感性质,我在目前阶段,只能先分享到这里。
欲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
案例三:张兰、CVC仲裁裁决争议案
代理团队
合作外所: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汇仲团队:费宁、杨雪瑜、章抒涛
分享人 杨雪瑜律师
这个案子的独特之处
“俏江南”的创始人张兰女士和全球著名私募股权基金CVC的纠纷从一开始就是国内外主流媒体、财经新闻、法律新闻、娱乐新闻争相报道的内容。曾经举足轻重的中国餐饮业LV所经历的变故、惊心动魄的商战都是令人津津乐道的话题。外界众说纷纭、虚虚实实的信息背后是两方在法律战场上角逐和战斗,背后不为人所知的故事其实同样惊心动魄。在法律的正面战场上,汇仲与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共同代表CVC就其与张兰女士的纠纷在贸仲提起两起仲裁,CVC方均获得胜利。而今天要分享的案件是张兰女士败诉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CICC)提起的、要求撤销这两起贸仲仲裁裁决的撤裁案件。
首先,这两起撤裁案件的最特殊之处是:这是CICC成立以来首次审理撤裁案件。两案为多方当事人组庭规则提供了“最高法”视角。
仲裁庭组庭是仲裁当事人重要的程序权利,是仲裁与诉讼的根本区别之一。CICC为审理两案分别组成了五人合议庭,可见其对这两起撤裁案的重视程度。摆在CICC面前的问题是: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能否排除贸仲“多方当事人组庭规则”的适用。一方面,仲裁协议约定“申被双方各选定一名仲裁员”;另一方面,两起仲裁案件均有两个以上的被申请人(包括张兰女士及其旗下公司),在多个被申请人不能选定己方仲裁员时,贸仲“多方当事人组庭规则”规定,贸仲将指定仲裁庭的全部3位成员(换言之,CVC选定的仲裁员将作废),除非仲裁协议另有约定。
CICC指出,“解释合同条款,应当尽可能赋予其有效性,而不应使其成为冗余或毫无意义的条款。”如果没有其他更强有力的理由,当事人约定的“申被双方各选定一名仲裁员”的条款不是简单重复贸仲规则,而在于强调各方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否则仲裁条款的特别约定将变得毫无意义。CICC从中国最高法院的视角,肯定了在仲裁员指定过程中“约定为王”的基本原则,澄清了双方约定可以排除贸仲“多方当事人组庭规则”,进一步展示了中国法院对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对仲裁的支持。我们同时可以看到,CICC对于合同条款的解读,其实与英美法庭对于合同条款的解读并无二致,与国际接轨,彰显了中国法与世界潮流融合的一种趋势。
其次,两起撤裁案件也体现了中国仲裁实践和国际仲裁实践的充分融合和思维碰撞。
在准备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汇仲团队注意到,对于什么样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多方当事人组庭规则的问题,中国法院以往的案例并无定论,相关案例的说理也不够清晰、透彻。于是,我们将视野投向了国际仲裁实践。我们与高伟绅的同事们一起深入研究了UNCITRAL、ICC、LCIA、HKIAC等主要国际仲裁规则和实践,提交了近千页的参考案例和资料,彻底地把这个问题的背后逻辑搞通、搞透。在每个案件中精益求精从来就是汇仲的特色。我们扎实的研究就是最后胜利的底气,也揭示了案件的实质:形式上相互独立但实质上受共同利益控制或利益一致的“多位当事人”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多方当事人仲裁,而更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参与仲裁。如一方出于策略考虑有意滥用多方当事人组庭规则称其无法选定一名仲裁员,则这种做法不应得到支持。CICC充分地考虑了我方主张,明确指出这种做法有违诚信原则,不应得到鼓励。最后,CICC完全支持我方主张,驳回了张兰在两案下的撤裁申请,也为这两起历时6年的争议画下了圆满的句号。
处理本案的心得
最后想和大家分享一点感想。本案是张兰女士和CVC一系列争议的尾声,也是汇仲处理的众多复杂跨境争议的一个缩影。
这些复杂的跨境争议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复杂的事实,涉及多个法域的法律问题,跨越多个法域的平行程序或先后程序,与境外律师密切合作等等。每个平行程序或先后程序环环相扣,不容有失。这些历练和合作对律师来讲都是宝贵的财富。我们在挑战中不断成熟,我们在复杂的事实中抽丝剥茧、寻找致胜的钥匙,我们熟练地运用中国法、外国法、国际法为客户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我们驾驭复杂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在多个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多个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发挥主导作用。在中国经济和社会文化不断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很高兴能够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直接参与者和探索者。
我们热切希望更多同行能够加入这个领域,与我们共同努力、切磋和共同进步。我们进入了百年不遇的发展大时代,中国社会需要更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这个时代不断进取,砥砺前行,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声明:本文观点仅供学习交流参考之用,不可视为汇仲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