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来源:国际商事法庭官网)
2022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确定第二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通知》(法办〔2022〕326号),确定广州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厦门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第二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机构。三年多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曾于2018年11月13日发布《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法办〔2018〕212号),确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作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两份通知,迄今为止,先后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共有十家,其中九家为境内仲裁机构,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则是首家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境外仲裁机构。
“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顶层设计,来自于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顺应“一带一路”建设的现实需求和当事人多元纠纷解决需求,该《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有专家也将“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称为“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在深圳、西安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将符合条件的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纳入,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2021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上线启动试运行。
“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依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办案系统等,实现系统数据传输对接、机构网站相互链接,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开庭等纠纷解决全流程线上办理。平台融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的功能,方便当事人进行域外法查明。该平台的建成,还实现了国际商事法庭诉讼机制与调解、仲裁机制的在线对接和信息共享,形成协同效应,推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落地见效。
仲裁机构纳入“一站式”机制的巨大优势
最高人民法院两批纳入十家仲裁机构,系根据相关机构自主申报,经综合考虑各机构受理国际商事纠纷案件的数量、国际影响力、信息化建设、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实效等因素,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确定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其平台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搭建,仲裁机构纳入该机制、入驻该平台,意味着这些仲裁机构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踏入了“仲裁机构精英圈”,拥有其他仲裁机构难以企及的特别待遇。对纳入机制的仲裁机构所受理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仲裁裁决。
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纳入机制的仲裁机构所受理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保全措施和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事实上对相关申请进行了提级审理,这样当事人不仅可以享受最高端的司法资源,而且可以有效规避在地方法院可能遇到的地方保护主义。未纳入机制的仲裁机构所受理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和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其管辖法院通常是基层或中级人民法院。
但需要指出的是,纳入机制的仲裁机构所受理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并不一定都能享受前述特别待遇。案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符合国际商事法庭的受理范围。一是仲裁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这和国际商事法庭自身受理的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案件的标的额一致;二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个标准可有些弹性。这两类案件都可以由当事人到国际商事法庭来申请保全,申请撤销或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由国际商事法庭直接作出裁定。纳入机制的仲裁机构所受理的国内仲裁案件,即使标的额和影响力足够大,也不在国际商事法庭的受理范围之内。
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初衷是为了满足国际商事交易主体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给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多一个选择,并非以国际商事法庭替代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不满足“一站式”纠纷解决条件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完全可以按照《仲裁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循正常途径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仲裁进行协助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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