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曹玉龙、叶苡琛、张卫涛
区别 |
责任保险 |
保证保险 |
被保险人 |
侵权人(申请人) |
权利人(被申请人) |
保险责任 |
责任风险:基于过失 |
信用风险:基于不履行义务 |
追偿权利 |
通常不能追偿 |
享有追偿权 |
承保审核 |
一般不要求审查资信状况 |
严格的资信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人通过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该规定将保险人与申请保全人的关系表述为“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但作用却是“提供担保”。
我们理解,在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法律属性并未明确定义的情况下,该保险并不应然定性为责任保险或保证保险。且经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财产险公司备案产品目录,虽然主流观点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定性为责任保险,但市场上也有部分保险公司就“诉讼财产保全保证保险”完成备案[5]。
当然,在责任保险、保证保险项下,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均存在其发展的困境。
责任保险项下的困境及解决路径

条款 |
责任保险 |
保证保险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投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投保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失。 |
责任免除 |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 |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
追偿权利 |
投保人违反上述第X条或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偿。 |
【同样设置了追偿的前提条件,并非一定可以追偿】 投保人违反上述第X条或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偿。 |
尽管在理论上,两类保险的性质有本质区别。但可以发现,在目前的保险产品设计中,虽然产品名为“保证保险”,却在条款设计方面与“责任保险”的结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公司追偿权利等条款均极为相似,甚至在部分定义上存在混淆。如保证保险明明保障的是“被申请人”权利(“如因投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指被申请人),但在责任免除上却提及“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但诉讼保全中被申请人作为被动保全的一方,很难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虚假诉讼另论),故责任免除这句中的“被保险人”显然从文义理解中指向“申请人”更为合理。
同样的问题在责任保险的条款中也存在,如上表中“追偿权利”部分所引述的:“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偿”。在通常保险法律关系中,当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或者保险法规定时,大概率会触发拒赔机制。责任险中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显然是出于保障被侵权人权利之目的,即保险公司此时实质发挥的系担保功能。回到诉讼保全责任险中,考虑到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为同一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再从其手中追回的设计也确实令人摸不着头脑。此处的“被保险人”修改为“被申请人或被侵权人”才更贴合实践。现实中如果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或保险法义务且保险公司仍需要理赔时,理赔的对象也常常是被侵权人。如交强险中保险公司会在被保险人(驾驶人)酒驾的情况下直接将款项理赔给被侵权人再向责任人(驾驶人)追偿。总结来说:虽然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系负有责任的侵权人一方,但实际保护的却是被侵权人。也正因为责任保险发挥了部分担保的功能,实践操作中保险公司也没有僵化把理赔款付给侵权人,而是直接赔付至有需求的被侵权人。主观功能和客观险种的不一致,导致了条文和实操脱钩。
混淆的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既导致保险公司难以预判经营风险,无形阻碍了这一产品的良性发展[11]。
(三)解决路径探讨: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设计
就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追偿权等条款作出不同设计,可将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相区分,是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追偿、能否援引责任免除条款等关键性问题的基础和前提。
1. 责任转移的层面
责任保险项下,自申请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责任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转移该赔偿责任。
而在保证保险项下,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事故方才发生。且申请人的责任并未转移,保险公司有权利向申请人进行追偿。
示例:
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证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保险人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法律应由申请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对于申请人逾期未偿还的款项,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2.保全过错的应对
面对申请人的恶意保全,在责任保险项下,该保险的理论性质与其实际作用产生矛盾。保险公司理论上不应对故意行为承担责任,但实践中法院要求提供的保函却需要保险公司就申请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无差别进行赔偿。我们建议,保险条款依然可以将被保险人(申请人)的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范畴,建立后续追偿的合同基础。
在保证保险项下,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信用风险,则不存在该矛盾。通常而言,即便申请人是故意造成保全错误,保险公司仍应当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示例:
责任保险:“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保证保险:“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提出诉讼,损害保险人利益”
3.追偿条款的设置
追偿条款是保险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核心关键。
在责任保险项下,如前所述,双方也可以通过约定明确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
而保证保险项下,在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义务后,其当然有权向投保人追偿。
示例:
责任保险:“因投保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偿”
保证保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除关键条款外,保险公司承保时还应设置不同审查要求,并将诉讼中抗辩的立场考虑在内。
4.保险公司审查程度
其一,二者审批制度不同。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而责任保险属于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12]。
其二,二者在承保前的审查严格程度不同。责任保险计算保费的基础是因申请错误而产生赔偿责任概率的大小,保证保险计算保费的基础则是申请人的信用状况[13]。因此,责任保险一般不论投保人资信如何,重点在于判断基础案件是否虚假、诉讼保全是否存在恶意。保证保险则不同,保险公司需要对投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注意投保人是否有足够的财产履行偿还被保全人因保险错误所遭受的损失。
5.抗辩的立场
责任保险项下,保险公司是否需向申请人追偿具有或然性。而保证保险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需向申请人追偿。
这意味着,保证保险项下,在因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与申请人的利益具有更大的一致性。这将影响保险公司在该案中诉讼策略的选择。(后续报告中会进行分析)
小结
一个保险产品如果希望能够长久持续地运作,其需要能让真正出险的被保险人得到赔偿,同时也能让保险公司获益。无论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法律属性系责任保险还是保证保险,二者在当前市场均有其发展前景,也面临一些困境。综上关于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困境下解决路径的探讨,希望能在诉讼保证保险这一细分领域上,为保险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持。不当之处,还望各位读者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