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仲研究| 2022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主题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实践观察(下)
作者:朱华芳等
2023-12-14
文|朱华芳、郭萌、庄壮、叶一丁、陈芯宇、林晓欣


典型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河南焦作中院(2021)豫08民特21号]
B公司因就加油站租赁合同的履行与A公司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焦作中院”)二审判决A公司协助将加油站证书变更至B公司名下,双方后在执行程序中签订《加油站退租协议》,其中第四条约定“未尽事宜……仲裁解决”。2021年9月28日,焦作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A公司在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B公司支付因迟延履行协助义务造成的损失80万元。仲裁裁决作出后,A公司向焦作中院申请撤裁,认为《加油站退租协议》是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通过执行程序来解决而非另行诉讼或仲裁。
焦作中院经审查认为:《加油站退租协议》虽未载明为执行和解协议,但从协议内容及签订时间节点来看,是当事人就法院执行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应属执行和解协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7条(2022年修订后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5条)规定,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恢复执行来解决,而不是再次起诉或仲裁维权;《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焦作中院最终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二)项“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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