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营企业纠纷解决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王真、郑杰、郑欣嘉、董悦、李振伟
引言:企业治理是指企业管理和控制体系,涵盖企业整体组织架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经理层、部门及岗位设置,以及各个层级的职责权限、决策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等。良好的企业治理可以加强内部控制,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企业长远发展;而企业治理存在缺项时,就可能面临效率低、内控失效、甚至陷入重大诉讼等风险。在民营企业重大纠纷的研究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纠纷都与企业治理漏洞相关。提升民营企业治理能力,防范法律风险,是民营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对此,民营企业纠纷解决课题组在研习近千份案例并结合自己代理类案的基础上,曾在“天同诉讼圈”专门撰文就民营企业治理中人事管理、印章管理、公司决议、股权代持等事项涉及的近百条概率风险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
1、民营企业纠纷解决与防范——企业治理篇之人事管理(上)
2、民营企业纠纷解决与防范——民营企业治理之人事管理篇(下)
3、民营企业纠纷解决与防范——民营企业治理之印章篇(上)
4、民营企业纠纷解决与防范——民营企业治理之印章篇(下)
5、民营企业纠纷解决与防范——民营企业治理之决议篇
6、民营企业纠纷解决与防范——民营企业治理之股权代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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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常见法律风险概要
企业治理话题下,人事管理是企业内部治理中尤为关键的一环,虽然企业被法律赋予了独立的人格,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论在内部管理还是外部经营活动中,企业都需要依靠担任具体职务的人员进行决策和交易,因此人事管理的严格规范对企业内部治理意义重大。实践中,人事管理的常见风险包括:
1、选任与变更风险
在公司扩大规模、引入投资者、调整战略方向、甚至不同股东或管理层争夺公司控制权的过程中,公司人事变更尤其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的变更极为常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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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即使公司章程记载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也无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程序即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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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有权起诉要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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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原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名义作出的民事行为或被认定为有效,相应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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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也存在原法定代表人拒不返还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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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法定程序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应由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及参加诉讼,原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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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则更换后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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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会选举成为董事,董事会直接选举非董事人员为董事长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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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股东会直接选举董事为董事长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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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总经理与公司具有聘任关系及劳动关系双重法律关系,在解聘总经理时如处理不当,公司会存在用工风险,如董事会直接以决议的形式解除公司与总经理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被该总经理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或经济补偿金等劳动用工风险。
(1)法定代表人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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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会超越法定授权范围、超越章程或内部决议限制、超越公司经营范围作出相应民事行为,据此可能引发其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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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无权行使专属于董事会、股东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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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无权决定公司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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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存在越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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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明示或默认员工以“总经理”身份对外作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可能由公司承担等。
3、人事代理风险
实践中经常存在公司员工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却仍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以上情形属于无权代理,一般而言,员工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时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为提升交易效率,维护商业安全,《民法典》规定在某一无权代理行为符合“存在代理权的外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两要件时,相应后果由公司承担,这一情形即为表见代理。通过梳理表见代理相关司法判例,结合我们从事类似业务的实践经验,构成表见代理的要素包括:
(1)代理权外观要件
①员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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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放任原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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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兼高管对外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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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对外以分公司名义作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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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兼监事对外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②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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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真人假章”的情形下,只要盖章之人具有合法授权的外观,且合同相对人存在合理信赖基础的,则合同盖章行为可认定为公司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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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人真章”的情形下,若盖章之人非法定代表人、也非公司工作人员、无“公司授权书”等权利外观,仅凭真章不能认定为公司意思表示。
③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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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利用公司出具的盖章空白文件对外从事法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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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及时公示已经撤回对员工的授权,该员工对外以公司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④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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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在公司登记地址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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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在法定代表人办公室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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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在公司的会议室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⑤交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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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前是否与对方员工相识或有过其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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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时是否对签约人的身份、权限进行审查,是否要求签约人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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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关注交易方式的异常并进行核实:如对方指示将款项转入非合同约定的账户时是否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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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有无追求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印章管理常见法律风险概要
印章是公司表达意思的重要载体。从公司的视角,存在他人擅自盖章、被他人伪造印章等法律风险,即他人擅自以公司名义作出意思表示,从相对人的视角,对方公司虽然在文件盖章但可能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方事后否认。本文将从上述两个不同视角具体介绍法律风险及应对建议。特别说明的是,就意思表示类纠纷,法院在审查判断过程中需要综合判断多个方面,印章只是其中之一,法官还需考察签约人、签约过程等,本文所引典型案例,法院系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作出最终裁判结果,印章系其中重要考虑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另外,公司印章在种类上一般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本文所用“印章”一词是对上述不同种类印章的泛称。印章管理的法律风险包括:
1、公司视角下的公章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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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不唯一,同时使用多枚印章的法律风险:在无法证明为虚假印章的情况下,公司将面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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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未经备案的法律风险:如果公司印章未经备案,在诉讼过程中无法认定争议印章系虚假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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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方等私刻印章的印章风险:法院有可能会推定公司知情,或者认为公司自身存在缺乏监督的过错,最终认为盖章行为系公司自身的行为,应当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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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员工擅自使用印章的法律风险:部分案件中法院认定构成有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要求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部分法院认定公司应承担与管理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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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使用伪造印章的法律风险:公司未尽到应有的监督职责,被要求承担合同履行责任或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或员工长期使用伪造印章,甚至在公司办公地点使用,可能被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或者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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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白文件盖章的法律风险:理论上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无限授权行为,授权相对方在空白文件上填写内容,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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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变更,未移交公章的风险:如果旧股东擅自使用未移交的印章,法院可能认为系公司应当收回而未收回的行为导致,管理不善,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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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出借公司印章的法律风险:公司将印章出借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2、相对人视角下的公章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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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过于信赖公司印章的法律风险:在与对方签约时,不应过于依赖印章,应当综合考虑经办人的身份与权限、签约地点、收款账户等因素,避免无权代理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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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的风险:如果相对人无法清晰还原对方签署文件的过程,未保留任何留痕,在对方公司否认的情况下,文件内容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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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涉第三人加盖印章的风险:如某项交易,需要接受对方出具的加盖有第三方印章的文件时,应当与第三人核查,以避免相对人伪造第三人印章的法律风险。在未向第三人核查的情况下,如事后认定印章系伪造,该文件内容不得约束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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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未注意甄别印章种类的风险:公司为开展经营常持有不同种类的印章,一些印章系内部印章,无对外效力。与对方签约时,如果对印章种类以及对应的适用范围不加区别,所签文件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法律风险。

公司决议管理常见法律风险概要
1、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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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会:开会是决议形成的前提,没有召开会议,将欠缺形成决议的原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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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表决:如果各方在会议中仅是讨论而无决定行为,属于未表决、未成立公司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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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比例及参会人数:如参会人数未达规定人数或参会比例未达《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法院一般会认定公司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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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等情形下,公司决议未成立。特别的,在除名决议中,一般需要除名股东之外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否则决议不成立。
2、公司决议撤销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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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程序瑕疵,包括:召集人不适格;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召集通知;召集通知无法实际、有效通知股东,实质上剥夺了股东就公司重大事项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的权利;休会后再次开会而公司未提前通知导致部分股东在休会期间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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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方式瑕疵:在章程明确规定应由全体股东通过而实际上却以“参会”的全体股东通过时,该决议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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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内容不符合章程:实践中,在公司决议改变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委派人数等内容时,应视为决议内容不符合章程并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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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轻微瑕疵+未产生实质影响=决议有效。
3、公司决议无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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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内容损害股东权利:常见情形包括决议内容损害股东对公司增资的优先认缴权、损害股东的分红权、损害股东的经营管理权、不当解除股东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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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内容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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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决议无效的情形:基于《公司法》对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规定,选举不具有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管的决议无效;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决议中,增资扩股协议被撤销,基于该增资扩股协议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相关主体不得以该股东会决议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应严格基于《公司法》第166条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年度财务核算即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直接分配公司资产,该决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而无效。
4、伪造公司决议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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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决议无效:如该决议内容侵害了被伪造方的合法权利,则该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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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决议可撤销:如未通知股东/董事即作出公司决议并在决议中伪造该股东/董事的签名,则该决议因召集程序违法而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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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公司决议不成立:若股东会没有召开或虽然召开但并没有形成决议,而行为人伪造其他股东签名以形成决议的书面文件,或者股东会召开后形成决议所需的多数系因伪造他人意思表示而导致,此时股东会决议因欠缺成立的形式要件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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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决议有效:若股东会实际召开并且形成决议,虽然决议中的签名非股东/董事本人所签署,但其知晓且同意决议内容的,决议应视为有效。
5、不召开会议形成决议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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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召开会议+有全体股东签名=决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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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召开会议+未经全体股东签字=决议不成立或无效。

股权代持中常见法律风险概要
1、实际出资人视角下的股权代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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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代持协议,支付投资款时亦未明确资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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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代持协议,而且在其他场合明确否认存在代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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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外借款用于交纳出资款,被错误认定存在代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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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完全隐名的情况下,代持人不履行代持义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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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获得其他股东半数同意,实际出资人存在不能显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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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人擅自处分股权或者设定担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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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人的债权人查封并执行代持股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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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人去世或者离婚,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继承人或配偶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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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人破产时代持股权被认定为破产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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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人任意解除代持协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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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显名过程中被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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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增资,代持股权“不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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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去世后其继承人难以继承股权的风险。
2、名义股东视角下的股权代持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