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民营企业纠纷解决课题组
《致娃哈哈集团全体员工的函》
不同于通常因个人原因请辞的辞职信,宗馥莉提出的辞职理由非常耐人寻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及娃哈哈集团(公司)部分股东就本人自宗庆后董事长离世后对娃哈哈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致使本人无法继续履行对娃哈哈集团(公司)及其持股公司的管理职责”。这一微妙的措辞向广大网友释放出两点信号:一是宗馥莉在其父于2024年2月25日去世仅141天后就被迫离开管理层,被网友戏称“老臣逼宫”;二是网友口中的“老臣”并非宗氏家族内部人员或关联人员,而是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更具戏剧性的是,宗馥莉辞职风波在网络上流传不过短短五天,局面就迎来了转机。2024年7月22日晚,娃哈哈集团公司发布《声明》,表示“为确保公司的平稳健康发展,经各股东友好协商,宗馥莉女士决定继续履行娃哈哈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职责。”对于宗馥莉的回归,网友多向其表示祝贺,认可宗氏家族系娃哈哈品牌的灵魂,宣称宗馥莉的回归乃“舆论”战胜“资本”的一大表现。
宗馥莉的出走与回归,在创一代向创二代陆续交棒的浪潮中,颇为典型。创始人离世后,集团内部掀起股权之争、控制权之争、继承权之争等各种“宫斗”戏份,频频见诸公众视野。娃哈哈集团公司的这一人事变动之所以引发如此高的关注度,当然是缘于娃哈哈品牌及宗庆后老先生的超高国民度,但更为与众不同的是,这场斗争并非是一般的豪门家族析产之争,而是暗含“国有资本”与“私有资本”之间的较量。换言之,“娃哈哈”这个国民品牌到底该姓“国”还是姓“宗”?
作为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专题的系列文章,本文无意讨论娃哈哈集团公司内部商业决策的合理性,而欲从中立、客观的视角剖析娃哈哈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股权结构,探究国资股东和宗氏家族在娃哈哈商业帝国中的力量对比,从而揭示轰轰烈烈的控制权争夺背后埋藏的公司治理问题。
娃哈哈集团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不完整列举)
在此次风波之前,想必有很多人和笔者一样以为娃哈哈是宗庆后老先生创立的民营企业,但实际上,娃哈哈集团公司的股权呈“三分”结构——1.杭州上城区文商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城文旅控股集团”)持股46%;2.宗庆后持股29.4%;3.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职工持股会)持股24.6%。
以下,我们对三大股东的背景作简要分析:
(一)上城文旅控股集团——国资股东
上城文旅控股集团,娃哈哈集团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占股46%,系杭州上城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城国有资本运营集团”)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后者由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100%持股。显然,第一大股东上城文旅控股集团是根正苗红的纯国资股东。
上城文旅控股集团的股权结构穿透图
从历史渊源看,娃哈哈集团公司最初是由杭州市上城区校办企业经销部改制而来,自出生就带有“国资”血统,这在当时鼓励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史背景下不足为怪。但是可以进一步追问的是,应当如何定位其法律性质?202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将原来的“国有独资公司”修订扩充为“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两类,统称“国家出资公司”。但是,参考国资委2022年10月8日“关于如何界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全资公司的咨询”的答复,[1]仅上城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出资公司。理由是,娃哈哈集团公司及其股东上城文旅控股集团,并非国有资本出资的一级公司,故其不属于新公司法所称的“国家出资公司”,其公司章程的制定、董事会的设置等均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依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第1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上城文旅控股集团系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若其能够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对娃哈哈集团公司进行实际支配,则娃哈哈集团公司属于国有控股公司,反之,则娃哈哈集团公司仅系国有参股公司。
至此,我们可以再考察一下娃哈哈集团公司的董事与监事团队。依据新公司法第117条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故董事、监事人选背后往往透露着股东力量的博弈。公开信息显示,娃哈哈集团公司设有五名董事、三名监事。除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外,其余四名董事分别为:余强兵、吴建林、张晖、潘家杰,三名监事分别为:贾暾、蒋丽洁、郭虹。通过背景调查,我们发现四名董事中,除张晖系国资股东上城文旅控股集团的董事之外,其余三位董事均系跟随宗庆后打江山的老臣;[2]三名监事中,贾暾曾担任杭州市上城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国企)的法定代表人,其余二位均为娃哈哈的老员工。据此可大致推断,国资股东应无法对娃哈哈集团公司具有实际支配能力,娃哈哈集团公司在法律性质上应界定为国有参股公司。
(二)宗庆后——自然人股东
宗庆后,占股29.4%,系娃哈哈集团公司第二大股东。鉴于宗庆后已去世,依据《民法典》第13条之规定,其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无法享有股权等民事权利。在法律上,在娃哈哈集团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对内)或股权变更登记(对外)之前,宗庆后生前所享有的29.4%的股权属于由各潜在继承人“共同共有”的状态。
虽然外界普遍认为宗馥莉作为宗庆后指定的接班人已经接管了娃哈哈集团公司,但截至目前,娃哈哈集团公司在工商登记的股东仍然是宗庆后,尚未变更。一般而言,股权继承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其一,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后取得的股权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原因是,股权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股权本身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仅股权增值、变卖等所产生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二,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有无特殊约定(如: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三,股东生前是否对股权继承事项订立遗嘱或遗赠协议?
此外,股权虽可继承,但并不意味着高管职位也可继承。依据新公司法第122条、第126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注:公司法中的“经理”可理解为总经理)由董事会(而非股东会)选举/聘任。因此,宗馥莉能否代替其父被选举为新任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首先需要被股东会选举为新的董事,同时还要得到董事会多数的认可。截至目前,公开信息并未显示宗馥莉被推选为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不过,2024年7月18日的《致娃哈哈集团全体员工的函》(杭娃集发〔2024〕186号)却显示宗馥莉辞去娃哈哈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这或许意味着,娃哈哈集团公司内部已对宗馥莉的高管职位形成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但基于各类原因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三)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员工持股平台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职工持股会),占股24.6%,系员工持股平台。为给予员工股权激励,许多公司会设立持股平台,即员工并不直接持股公司,而是通过一个平台来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出于公司治理、持股管理便利和税务等考虑,员工持股平台一般会采用公司、合伙、资管计划或信托等形式,其中,有限合伙是目前绝大多数公司会采用的平台形式。例如,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大股东——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君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系员工持股平台。
有限合伙的广受欢迎,源于其具有降低税负(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便于变更合伙份额等优势。最为重要的是,在有限合伙中,员工一般为有限合伙人(LP),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故公司实控人可以通过控制普通合伙人(GP)来达成管理员工持股平台的目的,借此保持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不过,娃哈哈集团公司并未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持股平台,而是职工持股会,这也为宗馥莉可能无法实际控制该24.6%的股权埋下隐患。公开信息显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系杭州市上城区总工会批准设立的基层工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陈美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5条之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就意味着,依据工会内部章程,员工(代表)可能在职工持股会中享有表决权,从而可以对娃哈哈集团公司产生间接的话语权。此外,职工持股会也是娃哈哈集团公司上市道路上的一只拦路虎,上市审查要求股权结构清晰,需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有消息称,娃哈哈集团公司职工持股会的员工数量高达1.5万,如要妥当处理1.5万名员工的股权,难度可想而知。
作为硬币的反面,职工持股会也留给了宗馥莉一定的自治空间。由于工会内部的决策流程、利润分配等均由工会自行决定,不必对外披露,宗馥莉在其中拥有何种程度的话语权,外界不得而知。与之相似的是,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任正非占股0.6522%、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员工持股平台)占股99.3478%,且任正非正是员工持股代表会代表,任正非对华为的控制力是不言而喻的。
经初步检索,除娃哈哈集团公司外,职工持股会还持有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40%)、浙江启力投资有限公司(40%)、浙江真宗投资有限公司(40%)、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34.53%)的股权。上述四家公司的其余股权目前均由宗馥莉持有,且宗馥莉担任四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经理,而宗馥莉获得股权并担任高管的时间集中在2024年3月底、4月初,即宗庆后去世后两个月内。由此可推测,职工持股会与宗氏家族具有较为亲密的信任关系。在宗庆后时代,宗庆后和职工持股会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投资等法律安排以及宗庆后的个人威望而成为“一致行动人”,故宗庆后事实上可以控制娃哈哈集团公司54%的股权。而在宗馥莉时代,仍有待观望。
基于前述分析,我们可以再从法律视角重新解读一下宗馥莉的辞职信。这封辞职信的矛头直指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及国资股东,表明国资股东与宗馥莉已有分歧。宗庆后生前可通过联合职工持股会实现事实上的控股,基于其自身成绩和威望也能与国资股东和平共处。但在宗庆后去世后,宗馥莉能否团结职工持股会,能否得到董事会中几位老臣的拥护,乃至能否继承宗庆后的股权成为娃哈哈集团公司的二股东,直接影响其是否能实现顺利接班。更进一步,宗馥莉有无可能清退国资,真正实现对娃哈哈的控股和实际控制,更是难料。
宗馥莉的回归筹码
宗馥莉短暂请辞后又高调回归,娃哈哈内部经历了怎样的协商妥协,我们不得而知。但外界普遍认为,宗馥莉手握足以与国资股东抗衡谈判的筹码,那就是娃哈哈集团公司之外的大量体外公司。
(一)宏胜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宏胜集团成立于2003年,是宗馥莉留学归来管理的首家企业。和娃哈哈一样,宏胜集团也是以饮料为主业,根据《2022年浙商制造业百强榜单》,宗庆后管理的娃哈哈集团公司位列第25名,2021年营业收入达519.15亿元;钟睒睒管理的农夫山泉位列第49名,2021年营业收入达296.96亿元;宗馥莉领衔的宏胜集团位列第98名,2021年营业收入达104.21亿元。可见,宏胜集团的实力不容小觑,宗庆后生前曾承认“她公司(宏胜集团)的利润率比我(娃哈哈集团公司)高。”
宏胜集团有两个股东——恒枫贸易有限公司(占股98%)、浙江恒枫投资有限公司(占股2%)。公开信息显示,浙江恒枫由宗馥莉100%持股,恒枫贸易则是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离岸公司,背后实控人不明。不过,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发布的《万凯新材: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载明,宏胜集团参与万凯新材的战略配售,且“根据宏胜集团确认,恒枫贸易有限公司由宗馥莉间接持有100%的股权。”因此,宗馥莉间接持有宏胜集团100%的股权,为宏胜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宏胜集团的股权结构穿透图
2018年,宗馥莉担任娃哈哈集团公司品牌公关部部长,开始为接班铺路。随后,其虽然在表面上逐渐淡出了宏胜集团,但仍身居核心管理层。2022年11月25日,娃哈哈老臣祝丽丹加入宏胜集团,任职总经理,并替代宗馥莉担任法定代表人至今。2024年7月5日,两位董事施幼珍(宗馥莉的母亲)、施丽娟退出,董事席位由三人变为宗馥莉一人,宗馥莉从董事长变更为执行董事。无论是从股权结构看,还是从管理层结构来看,宏胜集团都是宗馥莉牢牢掌控的一张王牌。
(二)宗家的全产业链布局
宏胜集团创立初期主要是娃哈哈的代工厂,目前仍然是生产娃哈哈产品的主力军。有报道称,内部人士曾透露宏胜饮料代工了30%的娃哈哈产品。宗馥莉接管公司之后,成功将宏胜集团从一条“饮料灌装线”发展为包括上游的高端设备制造、原料配料研发,中下游的印刷包装、饮料生产以及终端的物流、营销的“全产业链”。宗馥莉不仅打通了宏胜集团的上下游供应链,也打通了娃哈哈的上下游供应链。
从公开信息推断,娃哈哈产品的生产主要由宏胜集团及旗下子公司负责,瓶盖瓶身由松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接,香精香料等食品添加剂由恒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包装解决方案则由松裕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责。娃哈哈产品的分销除继续依赖宗庆后时代建立的线下经销商网络之外,宗馥莉近期越发重视线上营销渠道,自2020年进军电商行业以来,娃哈哈已搭建完成三大渠道网络——康有利、哈宝游乐园、数字营销平台。而以上三个数字化营销渠道,目前全部由宗馥莉实际控制。
行文至此,对于文章开头抛出的核心问题——“娃哈哈”这个国民品牌到底该姓“国”还是姓“宗”,我们可以给出一个答案:姓“宗”。虽然宗氏家族仅直接持有娃哈哈集团公司29.4%的股权,但娃哈哈集团公司仅为无实际业务的持股平台,宗庆后、宗馥莉却能通过如下两条路径实现对“娃哈哈”的实际控制:其一,与职工持股会成为“一致行动人”,实现对娃哈哈集团公司的实际控股(54%),并掌握董监高的多数席位;其二,在娃哈哈集团公司之外创立大量的体外公司,以宏胜集团为核心,实际控制了娃哈哈产品的全产业链。
娃哈哈的公司治理风险及启示
站在公司治理的视角看,有一条发展脉络始终贯穿于娃哈哈商业帝国的建立全过程,即宗氏家族逐步扩大对娃哈哈品牌的控制权,削弱外部投资者的话语权。宗氏家族作为娃哈哈品牌的“灵魂”,其欲夺得对公司治理的绝对控制权,无可指摘。但从利润分配的角度出发,相较于持股46%的国资股东,宗庆后、宗馥莉绕过其他股东另行创立的体外公司,事实上为其家族带来了更高比例的利润分成,国资股东的股权投资收益被大幅稀释。《宗庆后传记》就有这样一段:“名义上的国有股东只占了整个集团股权比例1.85%,娃哈哈终于成为了宗庆后和员工们的公司,成为了他们实实在在的帝国,烙印着‘宗庆后’的商业帝国。”
虽然宗氏家族至今始终成功控制着娃哈哈品牌,但并非高枕无忧,体外公司至少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一)竞业禁止
在宗庆后时代,宏胜集团等体外公司的创立与21世纪初的国际商战“达娃之争”密切相关。1996年,宗庆后为扩大融资,曾与世界500强之一的达能集团(法国)进行合作,双方合资成立了若干中外合资企业。后来,因双方在经营理念方面存在严重分歧,为摆脱外资方的掣肘,宗庆后自主创立了大量非合资企业。在“达娃之争”中,达能集团主张,宗庆后创立体外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但最后不了了之。在此,我们仅作一个原则性讨论,假设国资股东也曾与宗庆后订立竞业禁止协议,那么宗庆后创立体外公司的行为是否有违约风险呢?
在投融资阶段,为确保初创团队将全部精力完全投入目标公司的经营,投资者普遍会在增资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或“不竞争义务”条款。此外,《公司法》第184条明确规定了董监高的竞业禁止义务,即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允许,董监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若要判断宗庆后创立体外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核心有二:
其一,在主体范围上,相关企业是否属于“竞争方”?一般而言,投资者会在协议中明确载明,除本人直接控制或参与经营的企业之外,其亲属(配偶、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等)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也会纳入竞业禁止的范畴。基于此,宗馥莉领衔的宏胜集团等体外公司依旧可能属于“竞争方”。
其二,在业务范围上,相关企业是否从事“竞争性业务”,判断因素通常包括: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产品的种类和功能、核心技术、目标市场和客户群体、地理区域、销售渠道和供应链、公司战略和规划等。宗馥莉领衔的宏胜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公司的主营业务均是饮料生产与销售,前者推出的自主品牌KellyOne涉猎苏打水、蔬果汁、茶饮等赛道,与后者存在一定重叠,且二者共享部分上下游供应链和销售渠道,确有构成“竞争性业务”的风险。
(二)商标使用权
宗馥莉实控的宏胜集团承接了大量娃哈哈产品代工业务,这就必然涉及娃哈哈的商标问题。在当年的“达娃之争”中,达能控股的合资公司正是因为没能取得商标所有权而不得不黯然退场。虽然娃哈哈集团公司无实体业务,但其是“娃哈哈”的商标所有权人,因此宏胜集团若要合法生产娃哈哈产品,必须取得娃哈哈集团公司的商标授权。宏胜集团向娃哈哈集团公司支付多少商标使用许可费,外界不得而知,但无论多少,都属于国资股东有权分享的利益。宏盛集团能否持续享有商标使用权,许可费是否公允,是否涉及侵吞国有资产,都会是埋藏在娃哈哈控制权争夺战中的隐忧。
(三)关联交易
前面我们提到,宗庆后、宗馥莉通过宏胜集团等体外公司打通了娃哈哈集团公司的上下游产业链,掌控原料采购、包装设计、代加工、销售渠道等各个环节,这会涉及关联交易问题。网上流传的自称娃哈哈前员工的举报信即是剑指宗馥莉通过关联交易手段,把原属于国有持股的娃哈哈集团公司权益转到宏胜集团,指责其侵吞国有资产。
在程序上,《公司法》第182条明确规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等)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时,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在实体上,《公司法》第22条等规定董监高等人主导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司法实践中,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核心是看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结合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正常商业交易规则、公司经营需要、交易动机、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综合判断。
结语:民营企业投资之风险防控
宗氏家族与国资股东在娃哈哈这一国民品牌中的博弈并非个例,公司控制权争夺是投融资领域的难点焦点。我们的专题研究关注民营企业的对外投资风险,围绕这一主题,将陆续推出一系列分析文章,探讨投前、投中、投后的典型风险及防控手段,也期待读者反馈在投资领域遇到的现实问题,与我们共同讨论!
*实习生万茹佳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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