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3年11月18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支持北京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探索授权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由法院执行的制度、推进仲裁机构体制改革、探索制定临时仲裁庭仲裁涉外纠纷的规则等;2023年11月22日,上海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该条例从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仲裁机制创新等多角度对上海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2]2023年8月31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厦门市贸促会、厦门市律师协会联合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指南》,系统梳理了通过临时仲裁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程序规则及注意事项;2023年11月1日,《海南国际仲裁院协助临时仲裁工作规则(试行)》发布施行;此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为指定机构提供必要管理服务的第一个临时仲裁案件于2023年6月30日审结。
[3]2023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其中第2条第(六)款规定:“加强两岸仲裁机构交流合作,允许台湾民商事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港澳台和涉外仲裁业务。”2023年12月20日,福建省司法厅印发《台湾地区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4]2023年1月15日,《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若干规定(试行)》施行,境外仲裁机构可据此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2023年4月1日,《境外仲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机构,可据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
[5]2023年7月13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发布2023版仲裁规则;2023年9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2024版仲裁规则;2023年11月7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布2024版仲裁规则;2023年11月22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布修正后的仲裁规则;2023年11月2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发布《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仲裁管理与服务指引》和《数据仲裁指引》;2023年12月22日,重庆仲裁委员发布最新修订的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互联网金融仲裁规则及仲裁案件庭审程序规范。
[6]例如:2023年2月9日、10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分别在High Hope Zhongtian Corporation v. SUNBIRD USA INC. (1:22-cv-07569-PKC)案、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Limited v. Lan(1:21-cv-03071)案中判决承认和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2023年4月5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在CZD v CZE(2023 SGHC 86)案中判决承认与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2023年2月23日,新竹地方法院裁定认可〔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58号裁决;2023年7月28日,台湾地区高等法院驳回关于〔2021〕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24号裁决执行程序的债务人异议之诉;2023年8月,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认可(2022)沪贸仲裁字第0893号裁决;2023年10月4日,台湾地区台中地方法院裁定认可(2021)沪仲案字第2398号裁决书;2023年12月29日,台湾地区高等法院三审维持对贸仲(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80号裁决的认可裁定;2023年12月29日,新北地方法院和台北地方法院分别认可(2022)沪贸仲裁字第0623号裁决、(2022)沪贸仲裁字第1239号裁决。参见“‘2023年中国商事仲裁十大热点’第3号公告:候选热点名单及公众评选”,载微信公众号“采安律师事务所”,https://mp.weixin.qq.com/s/X5Fr5EyyjndisC7lhjDM7g,访问时间:2024年7月31日。
[7] 《民事诉讼法》第297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8]《民事诉讼法》第30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9]《民事诉讼法》第303条: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0]《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3条:“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1]《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0条:“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商事海事会议纪要》第110条:“【仲裁司法审查裁定的上诉和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因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的驳回申请裁定、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除上述三类裁定外,人民法院在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其他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13] 参见朱华芳等:《2020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2022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主题一。
[14]参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起草工作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问题解读》,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1期,第17~18页。
[1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载最高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3292.html,访问时间:2024年7月31日。
[1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
[17]2023年6月1日,上海高院发布2023年第一批参考性案例,其中参考性案例150、156号为仲裁司法审查案例;7月11日,廊坊中院发布《关于涉商事仲裁案件司法审查的办理指引(试行)》;7月25日,北京四中院发布《2022年度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告》(公开途径未能检索到报告全文)、《2022年国内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9月25日,上海一中院与浦东法院联合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司法服务保障白皮书(2013年-2023年)》(包括对仲裁司法类案件的总结以及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10月25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含典型案例);11月13日,厦门中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24年2月27日,广东高院发布10个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3月6日,大连中院发布《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白皮书(2020年-2023年)》(公开途径未能检索到报告全文);3月9日,无锡中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情况报告(2020-2022)》(含典型案例);3月13日,宿迁中院发布6个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3月15日,杭州中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白皮书(2018-2023)》(含典型案例);3月27日,珠海中院发布《珠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5月29日,温州中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及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6月30日,宁波中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18-2023)》《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7月29日,江苏高院发布《江苏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情况(2019年-2023年)》《江苏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10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18-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18-2023年)》。
[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载最高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2031.html,访问时间:2024年7月31日。
[1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载最高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3282.html,访问时间:2024年7月31日。
[20]参见“最高法院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载最高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1932.html,访问时间:2024年7月31日。
[21]数据均来源于相应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下同。
[22]全国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下同。
[23]根据《江苏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情况(2019-2023年)》,若将仲裁保全类案件纳入,申请撤裁案件占比为17.1%,数量仅次于占比70.8%的仲裁保全类案件;根据前述报告显示的数据,剔除仲裁保全类案件后,申请撤裁案件占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比例为58.56%。
[2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年)》第21~22页。
[25] 我国在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对第10条作出保留,保留内容包括“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自由”。
[26]参见张献之:“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中签章真实性的审查路径”,载微信公众号“至正研究”,https://mp.weixin.qq.com/s/zTCrQ0JrsxwJvn9ONkRL3Q,访问时间:2024年7月31日。
[27]廊坊中院《关于涉商事仲裁案件司法审查的办理指引(试行)》第8条:“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当事人以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系伪造、仲裁条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因当事人的申请并非仅针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实际上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是否为合同相对方,该请求超出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范围,可以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为由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第11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2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工作小组:《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载《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第21页。
[30] 在2019年2月25日,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时任研究室副主任郭锋提出:“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时候,一是要查明所需要适用的法律,二是要阐明所需要适用的司法解释,三是要查找和对比指导性案例。”“凡是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发现与指导性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件,就要参照适用我们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否则会被二审、再审改判。”
[31]即指导案例196~201号;另有指导案例37号涉及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32] 参见朱华芳等:《2022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
[33]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历经了两次再审程序:2015年吉林辽源中院作出(2015)辽民他字第4号裁定,驳回当事人撤裁申请;依辽源检察院检察建议,吉林辽源中院启动再审并于2016年作出(2016)吉04民再5号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后吉林辽源中院又自行启动再审并于2018年作出(2018)吉04民监4号裁定,维持(2015)辽民他字第4号裁定及仲裁裁决。
[34]参见朱华芳、郭佑宁:《仲裁司法审查裁定的效力与救济——以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为视角》,载《商事仲裁与调解》2021年第4期,第79页。
[35]参见朱华芳等:《2020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2021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2022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主题三。
[36]该案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司法服务保障白皮书(2013年-2023年)》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
[37]该案即最高法院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11。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39] 参见“中院出台规定支持仲裁机构申请开具调查令并发出首份仲裁调查令”,载“厦门法院网”,http://www.xmcourt.gov.cn/ygsf/yshj/dxal/202312/t20231225_278260.htm,访问时间:2024年7月31日。
[40]参见“厦门中院:发挥‘近邻优势’,强化诉仲衔接”,载微信公众号“厦门中院”,https://mp.weixin.qq.com/s/mLCeslaDJwTiKJDT_-9npw,访问时间:2024年7月31日。
[41]参见“《决定》施行首日!首例:上海法院依仲裁申请开具调查令”,载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https://mp.weixin.qq.com/s/qdWSjzFaYa6T6Mi18_VBnA,访问时间:2023年7月31日。
[42] 参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宝清县法院全省率先推出开具调查令协助仲裁调查取证”,载微信公众号“双鸭山仲裁委员会”,https://mp.weixin.qq.com/s/WuFYu8NJCJgw3C1RuYfTqA,访问时间:2024年7月31日。
[43] 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版)第3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但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为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 当事人到场的,应当及时通知。经通知,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 仲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版)》第43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 可以调查事实,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