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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风波再起:“加拿大主要媒体机构 vs OpenAI”天价版权诉讼案之诉请解析
2024-12-06

文 | 苏志甫、王胤嗣

全球知名的人工智能机器人ChatGPT的开发商OpenAI无疑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但与此同时,OpenAI也面临着创作者群体、新闻媒体机构等权利人不断提起的版权诉讼纠纷。2024年11月7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正式批准OpenAI提出的驳回动议,驳回了Raw Story和AlterNet针对OpenAI提起的版权诉讼,意味着OpenAI在纷繁的版权诉讼中获得了一次难得的阶段性胜利。(参见文章《案例评析 |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驳回新闻媒体机构针对OpenAI的版权诉讼,OpenAI胜利了吗?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24年11月29日,包括《多伦多星报》(Toronto Star)及该集团旗下的大都会(Metroland)媒体集团、邮报集团(Postmedia)、《环球邮报》(The Globe and Mail)、加拿大通讯社(The Canadian Press)和加拿大广播公司(CBC)等在内的加拿大主要媒体机构(后文统称原告)联合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起诉OpenAI。在长达84页的起诉状中,原告主张OpenAI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版权的新闻文章训练ChatGPT软件、构成侵权,并据此提出了禁令救济、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就赔偿额而言,原告要求OpenAI就其使用的每篇文章赔偿最高20 000加元(约合14 300美元),意味着本案的诉讼总额可能达数十亿美元。

 (案卷编号:CV-24-00732231-00CL)

 

本案原告均系加拿大领先的媒体公司和新闻出版商,从每日的报纸印刷到全天候的数字新闻报道,各原告负责制作加拿大大部分的新闻内容,并在全国各省和地区以两种官方语言出版。每家新闻媒体公司均就广泛的主题制作原创报道和内容,在全球拥有数百万的数字用户和印刷读者。

 

原告声称,OpenAI未经授权,通过互联网“抓取”技术,非法复制和使用了其拥有版权的大量新闻作品,用于训练人工智能语言模型ChatGPT。OpenAI的行为不仅侵犯其对相关新闻作品享有的版权,还绕过了各原告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该行为亦违反加拿大版权法。基于此,原告主要提出以下四点侵权指控:

 

1.侵犯新闻作品的版权

 

原告指出OpenAI通过“抓取”(scraping)行为,即访问和复制原告网站上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加拿大版权法(Copyright Act)的多个条款,特别是侵犯了原告对其新闻作品享有的的复制权(section 3)发行权(section 27),涉及的权利作品包括原告拥有或独家授权的“Owned Works”以及非独家授权的“Licensed Works”。

 

2.绕过技术保护措施

 

原告认为,OpenAI通过非法手段绕过原告网站和第三方合作伙伴网站上的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如Robots协议和账户订阅限制,以非法获取、复制和使用原告的作品,以上行为违反了加拿大版权法中关于禁止绕过技术保护措施的条款(section 41和41.1)

 

3.违反使用条款

 

原告网站的使用条款(Terms of Use)明确规定了作品的个人非商业用途,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商业使用。原告主张OpenAI未经许可将作品用于商业目的,已违反了合同义务

 

4.不正当获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进一步认为,OpenAI通过非法使用原告的作品开发了基于GPT模型的产品,这些模型被用于提供各种基于GPT的产品和服务,OpenAI通过销售这些产品和服务获得了巨额收入。由于OpenAI的非法行为,原告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受到了损害,其本可以通过许可协议从其作品的使用中获得收入,但OpenAI的行为剥夺了原告的正当利益。不仅导致原告失去了潜在的许可收入和市场份额,而且使得OpenAI可以通过利用原告的作品节约研发成本,并不公平地获得了市场优势和经济利益,是典型的损人利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于上述指控,原告在本案中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OpenAI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并要求OpenAI返还因侵犯版权和违反合同条款所获得的利润,包括OpenAI通过在GPT模型中使用原告作品所获取的直接和间接利润,诉讼总额或将达到数十亿美元。同时,原告还基于加拿大版权法请求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永久性禁令(section 34)以及额外的广泛禁令(section 39.1)等救济措施,禁止OpenAI及其相关实体和个人直接或间接从事侵犯原告版权的作品,绕过原告网站和第三方合作伙伴网站上的技术保护措施,以及违反原告网站的使用条款未经原告事先书面同意而获取和使用作品等行为。

 

虽然本案是加拿大新闻媒体机构首次针对OpenAI提起版权诉讼,但原告组成的加拿大媒体联盟(The Canadian Media Coalition)涵盖了加拿大的主流新闻媒体机构,空前的原告阵容和索赔金额使得本案的审理势必将持续引发各界的关注。在TRIPS协议确立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下,主要国家的版权法规则存在很大的共通性,本案原告针对OpenAI提起的侵权指控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新闻媒体、出版机构等传统的文字作品权利人在人工智能时代遭受到的冲击及其对自身利益的诉求。本案中,原告强调了其为创作高质量新闻内容所做的巨大投资,认为新闻作品是其业务的核心,OpenAI的涉案行为是对其业务模式的直接威胁。同时,原告还强调了技术保护措施的必要性,这也显示了随着数字化转型的加速,内容创造者越来越依赖于技术手段来保护其作品不被非法复制和分发。而关于人工智能技术道德和法律边界的讨论,以及关于传统新闻媒体产业利益与新兴的人工智能产业利益的平衡问题,已不是本案才新出现的话题,但仍然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在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产业如何以可承受的代价合理、合规地使用版权内容,不仅是人工智能产业面临的严峻挑战,也需要各国版权法的立法者、裁判者以智慧的方式不断调整和完善版权法的规则,在回应AI产业发展需求的同时,实现保护创作者权益和鼓励技术发展之间的平衡相信随着案件的进展,全球的目光都将会聚焦于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的审理过程及最终的判决。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关系涉案双方的巨大利益,还可能对加拿大乃至全球人工智能行业的内容使用和版权保护政策产生深远的影响,让我们共同拭目以待。

 

作者:

 

苏志甫 汇仲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高级顾问、知识产权业务负责人

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近20年,拥有15年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曾担任某直辖市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审判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版权协会常务理事、中华商标协会专家顾问以及中国传媒大学、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导师。

 

王胤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

 

案例评析

本栏目聚焦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前沿案例的分享与解读,及时传递国内外最新司法裁判观点,见证和思考AI技术浪潮下知识产权领域的挑战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