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费宁、赵芳
此前,我们分两期发布了《仲裁法(修订草案)》(“《草案》”)征求意见回复《综述》部分的内容。具体见下。
今天起,我们将陆续发布我们对《草案》具体条款的相关建议。具体如下。
1.现行法的发展历程
2.仲裁法修订的必要性与目标
(1)国家大政方针对仲裁制度的要求
(2)打造国际化仲裁中心应有的指导思想
(3)商事仲裁的底层逻辑
(4)开放的仲裁体系对企业竞争力和国家软实力的根本作用
1.《草案》的主要问题
2.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的仲裁法立法经验
(1)香港地区仲裁法“单轨-双轨-单轨”的成功经验
(2)新加坡仲裁法的双轨制
1.第二条“总则”
2.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监督仲裁”
3.第二十四条“仲裁协议”
1.第四十二条“仲裁员披露义务”
2.第五十八条“虚假仲裁”
3.第六十八条“撤销裁决”
1.第七十八条“仲裁地”
2.第七十九条“临时仲裁”
3.第八十条“仲裁费用”
(1) 我们注意到,《草案》第二条目前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政治性宣告。我们理解,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的宪法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从未被动摇过。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权威和效力,所有下级法律均应遵守宪法原则。
【司法行政部门监督仲裁】
我们建议删除本条
(1) 我们建议删除本条。我们理解本次《草案》一共新增十五条条款,本条款为其中之一,且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对仲裁工作的指导、监督权限以及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违反《仲裁法》的行为予以处罚的权力。从普通公众、商事主体和从业人员观感来看,占新增条款十五分之一的条款,为重点强调条款。而本条内容为行政权力对仲裁的监管,因此,总体上看,社会公众对于增加这一条款的修法总体理念的理解是,中国的仲裁制度将加强行政权对仲裁活动的监管与干预。
a) 根据现行《仲裁法》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由中国仲裁协会监督;
b) 具体仲裁案件的监督,由人民法院根据撤销、不予执行等规则负责;
c) 根据现行《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是仲裁机构的登记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该等权利也在本《草案》中得到保留。《两办意见》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加强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严格依法办理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换届复核和变更备案工作,并报司法部备案。”
【仲裁协议】
(一) 仲裁协议的内容:建议删除“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协议要件,以免与临时仲裁存在冲突
注释
[1]姜丽丽:《〈仲裁法〉修订重大争议问题及其理论溯源》,2024年。 [2]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示范法》文本(2006年修订)——注释说明》,2008年。 [3]同上。 [4]赵孟:“仲裁法大修在即,仍需面对新老问题”,https://stcn.com/article/detail/1414321.html,访问时间:2024年12月7日。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2023年工作报告(文字版)”,http://www.cietac.org/index.php?m=Article&a=show&id=20067,访问时间:2024年12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2023年度工作报告”,https://web.bjac.org.cn/news/view?id=4714,访问时间: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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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费宁律师
管理合伙人
邮箱:feining@huizhonglaw.com
费宁律师是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理合伙人,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上海仲裁委员会(SHAC)、国际商会仲裁院(IC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以及韩国商事仲裁院(KCAB)等多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争议解决委员会的副主席。费宁律师还担任国际商会“一带一路”委员会(ICC Belt and Road Commission)副主席。2013 年至 2019 年间,费宁律师是历史上第一位出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的内地人士。2023年1月,费宁律师被迪拜国际仲裁院(DIAC)聘为仲裁院委员,被中华仲裁协会续聘为中华仲裁国际中心仲裁院委员兼副院长。2023年2月,费宁律师当选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理事会理事(Governing Board Member)。
费宁律师曾先后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中国各级法院以及国内外各大仲裁机构进行的数百多起诉讼案件、商事仲裁中代理过中外客户。自2006年以来,费宁律师连续上榜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中国争议解决领域的第一等级律师,被评价为“一位经验丰富的诉讼律师,因其高水准的专业精神而受到赞赏,擅长提供高效、明智的商业建议”,“他是中国最有经验、最国际化的仲裁律师之一”。
赵芳
管理合伙人
邮箱:zhaofang@huizhonglaw.com
赵芳律师是汇仲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主任合伙人。赵律师执业时间逾二十五年,曾代表客户在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人民法院处理诉讼案件。赵律师也拥有英格兰及威尔士开庭大律师资格,长期代表客户在国际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体育仲裁院等知名国际仲裁机构处理涉外商事争议。日前,她被任命为ICC国际商会仲裁院委员,与来自全球119个法域的170名专家共同处理仲裁院事务。她是有史以来获得任命的第四位中国籍仲裁院委员。赵律师处理过的案件涉及各行各业,包括国际贸易、跨境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能源、交通、电信、建筑、知识产权、劳动、体育和娱乐传媒等。赵律师同时在多家仲裁机构任职仲裁员,她目前是HKIAC、SIAC、CIETAC、BAC、SHIAC、SCIA、LAC的在册仲裁员,并受邀担任ICC国际商会仲裁院快速仲裁规则工作组成员、HKIAC规则修改委员会委员。赵律师同时还是伦敦ADR-ODR 国际调解中心经认证的调解员和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
赵律师连续被钱伯斯法律评级机构列为全球和亚洲地区的商事仲裁领先律师。赵芳律师也同时被Benchmark Litigation列为诉讼之星,商法将她列为A-list律界精锐,Legal 500将她列为中国首届仲裁权威榜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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