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费宁、赵芳
(一)修法目标
总体上,我们认为本次《草案》较之于《仲裁法》有不少新意和亮点,但仍存在一些重大缺陷,依然有很大改进空间,立法者需要进一步严肃考虑,现行《仲裁法》的修法目标到底是什么,以及应当如何为实现修法目标而做具体的条文制定。目前我国的仲裁事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仲裁法》的修订不仅关系到仲裁程序法律的完善,更涉及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在实施层面的具体落实。《仲裁法》的修订必须以国家战略为指导思想,指导思想、目标和具体做法必须统一,相互之间不能矛盾和掣肘,否则将导致仲裁法律体系的混乱,并严重影响仲裁事业在未来几十年的发展。
现行《仲裁法》之所以需要修订,我们认为原因有四:
第一,《仲裁法》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1995年,《仲裁法》颁行之时,中国正处于“八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在这一年,国家提出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根本性转变目标。[1]《仲裁法》为了辅助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应运而生。而当前,中国已经进入第十四个五年计划。2024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一年。对外而言,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全球商业实体的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对外投资分布全球的189个国家和地区;[2]与此同时,实际使用外资的投资者也源自186个国家和地区。[3]对内而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标志着中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开始。[4]为了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特别是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仲裁法》需要与时俱进。与时俱进的要求是参照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主流发展方向,在做法上与国际接轨。国际商事仲裁的主流发展方向是自由、开放、包容、多元,同时,法律基础友好且避免行政权力的干预。新《仲裁法》的目的地是《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的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商事仲裁高地,为此,《仲裁法》的具体规定要符合建设国际商事中心和国际商事仲裁高地的基调,即进一步的自由、开放、包容、多元。
第二,发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手段的核心是培养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人才。目前,涉外商事争议方面的主要矛盾是日益增加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需求和严重短缺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人才之间的矛盾。《仲裁法》的修订应当为培养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人才铺平道路。
第三,《仲裁法》修订之际面临的国际和国内形势均非常复杂,同时需要解决内外有别、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对外而言,东西方意识形态和地缘政治冲突加剧,脱钩和对抗升级,使得国内出海企业在境外的发展和生存受到挑战。在此危急之际,特别需要更多的有识之士为国内企业在境外的争议解决保驾护航。《仲裁法》应当起到保障海外企业权益的重要后盾作用。对内而言,30年的仲裁事业发展,使得一部分头部仲裁机构具备了国际竞争力,但相对而言,实力还有限,需要政策倾斜,以谋求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国内一大批仲裁机构和仲裁从业人员对仲裁的理解有待加深,仲裁执业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审查对这些仲裁活动的监督不能放松。《仲裁法》修法之际面临的是“既要发展又要监管”、“既不能束缚手脚也不能不管”的两难局面。为此,立法者需要极大发挥智慧,解放思想,针对不同需求果断采取“双轨制”。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解放思想,“不管黑猫还是黄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的结果导向论。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要通过试点探索改革路径和形式,为全面改革提供经验的“以点带面”方法。这些方法论在目前仲裁事业的发展方向上极其有用,且应当使用。香港地区和新加坡因地制宜,在过去三十年采取了“双轨”仲裁制度,为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分别量身定制了不同的仲裁法,使得香港地区和新加坡双双一跃成为国际顶级仲裁地。他们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值得我们的立法者在修订《仲裁法》时予以重视和参考。
立法者须知,在目前《仲裁法》引导的全国仲裁事业转型之际,我们决不能走回计划经济时代行政强监管的老路,更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看到哪里存在问题,就“胡子眉毛一把抓”,对任何问题都只下同一剂猛药。我们必须要区分对待问题,有的放矢,量体裁衣。也只有实事求是,量体裁衣,统一思想,解决主要矛盾,才能使得我们的仲裁事业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有更大的发展。
第四,制定先进的仲裁制度需要符合《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增强文化自信、弘扬文化传统的基本理念。仲裁法的核心是促进商事发展,仲裁制度的核心是以专业人员解决商业问题。仲裁专业人员来自全球各地,均按照商事交易习惯和相关法律处理商事纠纷。商事交易习惯植根于文化传统和处事习俗,而法律规则是将商事交易处理习惯上升到国家乃至国际层面,通过国家和国际背书来肯定商事交易处理的方法和原则。因此,仲裁活动的本质也是文化传统的弘扬和处事习惯标准的设立。仲裁活动看似处理商业和法律问题,但实际上是增加跨国人际交往、加强相互了解和相互包容、共建共创的一个重要桥梁。一部先进的仲裁法,有助于吸引全球仲裁专业人士亲临中国参与仲裁活动,加强了解,增强互信,并进一步带动中国涉外仲裁实践的专业化发展,培育更多的涉外专业人才。人才的培养是多方位的,而人才的作用也同样是多方位的。中国培养出的高精尖仲裁专业人士并不仅仅只从事涉外业务,他们将全方位参与国内仲裁建设、替代争议解决建设。同时,由于仲裁业务和司法制度的交互,仲裁专业人员也会加强和法院的互动,为国家打造更先进的司法系统献计献策。更重要的是,中国通过30年时间实践现行《仲裁法》也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和实用的技术,也需要通过加强交流,讲好中国故事,将我们的先进经验加以总结和发扬。一言蔽之,我们的仲裁社会需要“走进来”也需要“走出去”。只有开放、包容的仲裁制度所打造的仲裁环境,才能支持这种有益的文化交流,才能实现文化自信,进而加深文化影响力。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起实施至今已30年时间。在《仲裁法》实施的30年内,中国恰逢改革开放大潮,人民思想得到解放,经济体量高速发展。《仲裁法》从根本上摒弃了过去在计划经济指导思想下形成的行政仲裁体制,其确立的自愿仲裁、独立仲裁、一裁终局和司法支持等先进理念也促进了中国仲裁事业的蓬勃发展。中国的头部仲裁机构在近年得到了国际认可,中国的仲裁案件数量快速飙升,2023年全国仲裁机构办理案件超60万件。[5]我国已经崛起为仲裁大国。但面对成绩,我们不能自满,因为中国仲裁事业虽然在过去三十年取得了初步成功,但也暴露了一些明显的短板。例如地区发展不平衡、涉外人才供给不足,中国企业海外维权效果不佳。
第一,地区发展不平衡。2023年全国仲裁机构虽然办理案件超60万件,标的总额1.16万亿元,但其中6000亿元标的来自于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地区的8家仲裁机构办理的7.9万件案件,标的额占全国标的总额52%。[6]在仲裁质量方面,近年的全国仲裁司法大数据显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地区的裁决质量普遍高于其他地区,撤裁数量和不予执行数量显著较低。而部分地区的裁决质量堪忧,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比例可达50%。[7]国内很多地区的仲裁实践仍需司法指导和司法监督。
第二,涉外案件数量占比过小,涉外人才短缺严重。全国仲裁机构办理的涉外案件数量仍十分有限。2023年,全国仲裁机构虽共受理仲裁案件60.7万件,但涉外仲裁案件仅3100余件,涉外案件数仅占办案总量的千分之五。[8]中国长期保持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与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互有投资和经济往来,但我国仲裁界却严重缺乏有能力处理涉外仲裁的专业人士。2021年数据显示,当时全国50余万名律师中,真正具备国际仲裁代理或仲裁员出庭丰富经验的(以10案件次为标准),全国不过100人;能够参与代理、与境外律师合作管理境外仲裁案件的律师不足1000人,占全国律师的0.2%。而由于我国涉外人才的严重稀缺,也导致中国企业在境外交易中的争议解决途径受到严重限制。统计显示,大型国企在涉外业务中90%以上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但与外方订立合同时,外方100%不愿选择中国仲裁。65%受访企业表示在境外仲裁时,难以选出适格的中国籍或了解中国法律的仲裁员。65%的受访企业认为境外仲裁员、代理律师专业性强及经验丰富,并普遍反映我国的仲裁员、律师在国际仲裁中实力悬殊,无法满足企业需求。[9]
第三,中国企业海外维权状况堪忧。在“双循环”发展格局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踏上了“出海”之路。截止2023年,中国企业出海数据显示,自2005年起,中国企业在全球投资高于9500万美元的项目共计1.43万亿美元,其中约有4400亿美元的投资项目失败。[10]同时,近年以来,投资仲裁也日益增多,成为商事主体维权主要手段。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ICSID登记的案件数量达到了967起,案件数量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截至2022年3月31日,以中国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已公开国际投资仲裁案共有8起,中国投资者作为申请人共提起了19起国际投资仲裁案件。[11]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涉外交易显著增长、境外争议解决需求也日益增长的同时,公开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在境外进行的国际仲裁中“十案九败”。[12]个中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企业不够了解境外仲裁制度乃至其法律文化背景,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涉外人才供给严重不足,中国企业缺乏能够有效代理其处理争议的涉外仲裁专业人士。
为解决上述矛盾与问题,中国急需一部先进的仲裁法。一部积极、开放、包容、多元和有效的先进仲裁法,对国家经济建设和未来发展的作用是巨大的。因为仲裁法是商法,商法的核心作用就是解决商业问题,促进商业发展,增进全球经济实体的互信与交流。因此,一部好的仲裁法最直观的证明,就是全球商业实体对于该法的“信心”二字。
(三)仲裁制度核心问题与解决方案
(1)互信的信心;
(2)人才的培养;
(3)地区发展不平衡的解决之道。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再次强调现行《仲裁法》修订之际,时机的重要性。《仲裁法》修订之后,必然需要实施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观察和理解立法与实践之间的关系。因此,一次修法就代表了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仲裁制度的发展方向。我们可能也要再等待下一个30年才能再次审视各种问题并着手解决。目前是中国仲裁事业面临的重要窗口期和转折期。在下一个30年内,中国的仲裁事业是进一步走向繁荣还是走向曲折发展,《仲裁法》的立法方向具有无法估量的重要作用。在目前国际形势下,中国的经济虽然暂时遇到发展挫折,但中国的经济体量已具有决定性,中国的经济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再度获得重大发展机遇。在国家经济走强的同时,必须辅以同样现代化的仲裁制度,才能使得国家仲裁事业进一步走向专业化、现代化和国际化,才能使得国家大政方针中打造国际仲裁高地的目标有实现可能。在中国打造公平、公正、快速、有效的仲裁体制,吸引更多的商业主体在中国仲裁,是中国国家软实力的重要发展方向。只有建设真正国际化的商业仲裁制度,才能真正保护中国企业的核心利益,才能实现中国企业在海外提升竞争力的宏远目标。
为此目标,仲裁社会全体成员均应不懈努力。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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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费宁律师
管理合伙人
邮箱:feining@huizhonglaw.com
费宁律师是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理合伙人,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上海仲裁委员会(SHAC)、国际商会仲裁院(IC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以及韩国商事仲裁院(KCAB)等多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争议解决委员会的副主席。费宁律师还担任国际商会“一带一路”委员会(ICC Belt and Road Commission)副主席。2013 年至 2019 年间,费宁律师是历史上第一位出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的内地人士。2023年1月,费宁律师被迪拜国际仲裁院(DIAC)聘为仲裁院委员,被中华仲裁协会续聘为中华仲裁国际中心仲裁院委员兼副院长。2023年2月,费宁律师当选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理事会理事(Governing Board Member)。
费宁律师曾先后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中国各级法院以及国内外各大仲裁机构进行的数百多起诉讼案件、商事仲裁中代理过中外客户。自2006年以来,费宁律师连续上榜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中国争议解决领域的第一等级律师,被评价为“一位经验丰富的诉讼律师,因其高水准的专业精神而受到赞赏,擅长提供高效、明智的商业建议”,“他是中国最有经验、最国际化的仲裁律师之一”。
赵芳
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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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芳律师是汇仲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主任合伙人。赵律师执业时间逾二十五年,曾代表客户在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人民法院处理诉讼案件。赵律师也拥有英格兰及威尔士开庭大律师资格,长期代表客户在国际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体育仲裁院等知名国际仲裁机构处理涉外商事争议。日前,她被任命为ICC国际商会仲裁院委员,与来自全球119个法域的170名专家共同处理仲裁院事务。她是有史以来获得任命的第四位中国籍仲裁院委员。赵律师处理过的案件涉及各行各业,包括国际贸易、跨境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能源、交通、电信、建筑、知识产权、劳动、体育和娱乐传媒等。赵律师同时在多家仲裁机构任职仲裁员,她目前是HKIAC、SIAC、CIETAC、BAC、SHIAC、SCIA、LAC的在册仲裁员,并受邀担任ICC国际商会仲裁院快速仲裁规则工作组成员、HKIAC规则修改委员会委员。赵律师同时还是伦敦ADR-ODR 国际调解中心经认证的调解员和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
赵律师连续被钱伯斯法律评级机构列为全球和亚洲地区的商事仲裁领先律师。赵芳律师也同时被Benchmark Litigation列为诉讼之星,商法将她列为A-list律界精锐,Legal 500将她列为中国首届仲裁权威榜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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