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志强 陈创
近日特朗普政府叫停哈佛大学招收国际生资格一事有了阶段性进展。哈佛大学以一纸诉状起诉国土安全部等特朗普政府部门,指控特朗普政府的行政决定违反了其享有的美国宪法确立的言论自由原则及正当程序权利。数小时后,美国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下达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阻止特朗普政府实施该项措施。目前,基于临时限制令,哈佛国际学生可以继续合法留在美国,并等待5月29日的正式听证会。
该临时限制令指出,在各方均有机会作出陈述之前,特朗普政府的措施将对哈佛大学及其学生造成“即时和无法弥补的损害”。这是因为,在实体审理之前,一旦措施生效将对各方产生无法挽回的损害,其中哈佛近四分之一的国际生将需要选择转学,否则签证会被撤销,同时哈佛今后不再有招收国际学生的资格。如果哈佛最终胜诉,这些损害亦可能无法通过金钱赔偿足以弥补。

普通法下的强制令制度
上述临时限制令在普通法制度下非常常见,其属于强制令(injunction)。在普通法下,强制令是指法院为了禁止被告特定行为或指令被告必须要作出的特定性而颁发的命令;而临时强制令则是指法院在实体审理之前颁发的强制令,旨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以避免其在等待实体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无法在随后用金钱补偿的损害。而申请人一方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正是法院颁发强制令制度须考虑的重要的因素。

中国法下的行为保全制度
事实上,中国法下也有类似于强制令制度的行为保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基于上述规定,法院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中,通过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保证生效判决或裁定能顺利执行。

运用行为保全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如哈佛大学案显示,行为保全可以提供金钱救济无法替代的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在普通法下,行为保全广泛运用在各类民商事领域的纠纷,包括公司、合同和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救济。
而在我国,行为保全还少为律师、法官所熟知或熟练运用,在诉讼中仍有广泛应用的空间。例如,家事婚姻案件中事后金钱救济是不足的,行为保全对保护妇女人身权益更为及时有效;在商事公司案件中诉讼耗时繁琐,判决时公司资产往往已经被掏空或转移,行为保全则可以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业务运作。我们代理的公司控制权案件中就曾促使法院禁止旧管理层使用公司印章和证照,保障了公司核心资产的安全。
法治的标志之一是司法可以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已经规定行为保全制度的情况下,法官律师可以提高对这一有力司法救济手段的重视和运用。特别是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时,可以考虑运用行为保全抓住案件核心、打破案件僵局,既给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也可以使得法律规定通过司法实践有更广泛的适用,这也将有助于推进法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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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罗志强律师
jack.law@huizhonglaw.com
罗志强律师为汇仲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管理合伙人,具有中国及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
罗律师在国际仲裁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经常代表客户处理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境内外仲裁机构及中国各级法院的案件。罗律师曾经在中国司法机关、美国法院工作数年,其团队与美国、英国及香港等地的律师长期紧密合作,为中国企业解决境内外诉讼仲裁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罗律师近年多次成为The Legal 500、Benchmark Litigation及《商法》杂志评选的诉讼仲裁领域上榜律师,荣获《亚洲法律杂志》 “十五佳诉讼律师”及荣登The Legal 500首届中国仲裁权威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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