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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仲研究丨商事纠纷破壁之道:第三方中立评估程序拆解指南
2025-09-24

文|汤友军、黄晓林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基于这一要求,各地法院近年来积极推动多种创新机制以解决纠纷,包括诉前、诉中调解制度,诉前诉中第三方中立评估制度等。汇仲团队近期代理的一宗案件因包含复杂涉外事实、疑难法律适用问题,申请进入了第三方中立评估程序。该程序包含向评估机构提交补充意见及证据、中立机构听证、各方确认无争议事实、出具评估报告等阶段,以及贯穿始终的和谈机会。第三方中立评估作为一种实质化解纠纷的创新替代争议解决机制,虽提出较早,但实践中试点推行案件仍然有限,具体推动流程指引尚不明确。我们将依据最新代理经验,梳理相关流程要点,与各位同仁交流分享。

第三方中立评估程序的制度目的

第三方中立评估程序系针对司法实践现实痛点建立。面对高度专业化、国际化的商事纠纷,即使是经验丰富的法官,也可能在某些前沿技术领域或特定的域外法律规则理解上存在知识盲区;同时,诉讼本身持续时间较长,对于有快速解决纠纷、尽早推动下一步商事交易需求的当事人来说,走完诉讼程序不一定是最优解。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中立评估制度正能够充分发挥专家委员的职能作用和领域专长,为当事人提供足够信息判断可能出现的诉讼结果,是一种帮助当事人厘清纠纷本质、促进和解、节约成本的制度化路径。[1]

从中立评估程序来看,中立机构需以第三方视角对事实进行研判,并以专业角度分析案件的法律适用结果,客观评估双方当事人的优势与劣势。因此,中立评估报告可供双方当事人参考,助推后续的调解磋商,为当事人决策提供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纠纷在诉讼之外实质性化解。

 

第三方中立评估程序的依据及主要推行范围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22条提出:“探索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医疗卫生、不动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聘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中立评估员。对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中立评估员,协助出具评估报告,对判决结果进行预测,供当事人参考。当事人可以根据评估意见自行和解,或者由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解读中指出,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的适用条件为“民商事案件进入诉讼但还未进行审理前”,适用范围为“医疗卫生、不动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类型案件”。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在全国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民商事纠纷的中立评估机制予以确认。[2]2025年5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3]亦明确了中立第三方参与纠纷化解的协商机制,广州中院也以此为契机大力推动市场化调解[4]。

中立评估制度在国际商事纠纷中已经广泛应用,发展较为成熟。目前国内早期体系化建设的中立评估制度也主要集中于涉外商事纠纷领域。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该指引将选择中立评估的适用范围限制为争议金额较大(标的额人民币3亿元以上)或有其他重大影响的特定国际商事纠纷。[5]

2016年最高院提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后,全国各地法院也开始在复杂商事案件中探索推行中立评估制度,例如广州南沙法院[6]、苏州姑苏法院[7]、苏州国际商事法庭[8],宁波中院[9]、宁波国际商事法庭[10]、枣庄中院[11]、河南浉河法院[12]、陕西灞桥法院[13]等。此外,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入推进的需求,大湾区法院也创新性地建立了涉港案件中立第三方评估制度,邀请香港法律专家对涉港案件进行评估处理。[14] 

目前中立评估程序试点主要推行于诉前阶段,即最高院解读中所说“民商事案件进入诉讼但还未进行审理前”,个别亦见于诉中程序[15]。

中立评估程序的实操要点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虽有关于中立评估程序的操作流程及要求,但其适用范围有限,各地法院在个案操作中无法直接采纳。目前各地并无统一适用的中立评估流程细则,而多地法院的实行规则亦未充分公开(如适用中立评估程序的案件范围、评估员遴选标准、评估会议流程细则、异议权及行使期限等),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在选择申请第三方中立评估面临三重困境:其一,启动障碍。当事人在诉前被告知有权选择第三方中立评估程序时,往往并不清楚程序推进流程及对诉讼的影响,无法判断启动该程序是否为更优策略;更多当事人尚不清楚如何申请启动,难以主动选择。其二,决策难题。当事人即使进入中立评估流程,亦难以依据模糊规则构建最优的诉讼与评估联动方案,无法预计该程序对诉讼可能的影响,无法选择合适的时机作出决策并与对方当事人调解或和解,该制度的原有目的也较难实现。其三,时间成本。由于当事人在此过程中难以预判程序成本、时效影响及退出风险,导致策略选择沦为“被动试错”,而一旦评估调解未果,则将继续诉讼程序,让当事人承担评估与诉讼的双重时间成本,亦造成资源损耗。我们现结合自身参与中立评估程序的经验以及公开指引[16],总结中立评估程序的实操要点,以期打破部分信息壁垒。

(一)评估启动阶段。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之规定,大多法院认为中立评估程序只能适用于诉讼前或立案前的案件。[17]实践中,亦有法院同意进入实体审理的案件转入中立评估程序。故如当事人有调解意愿而难以提供具体方案,即使案件已经开庭审理,亦可尝试向法院申请第三方中立评估。

(二)评估启动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自愿原则,中立评估程序的启动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中立评估申请后,需征求被申请人的同意。

(三)中立评估员的选定/指派。大多法院均同意由当事人自行选定评估员或告知法院意向评估员[18],如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法院或调解组织指定[19];实践中也有法院直接指派中立评估员,不再将选择权交由当事人。针对法院直接指派情形,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索要中立评估员的简历,确定评估员的身份背景、专业领域等,如有异议,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以确保中立评估程序的中立性和专业性。中立评估员的数量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可能为一个或者多个,但应当为单数。

(四)评估中的流程。进入评估后,法院一般会将当事人在诉讼中已经提交的材料转交评估员,亦可能告知双方当事人直接向评估员提交。评估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再视需要联系当事人补充材料、召开中立评估会议等。中立评估会议的程序及讨论内容与开庭程序有相似之处,可能包括证据认定、事实调查、当事人辩论等一个或多个环节。

对于审理前进行中立评估的案件,由于案卷中往往仅有双方诉讼第一轮提交的书面材料,评估员阅卷后对案件事实和双方观点可能仍存困惑,故此时召开的中立评估会议与开庭审理程序类似,当事人可以按照正式开庭的要求准备中立评估会议。

对于审理后启动中立评估的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已经完成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评估员在中立评估会议中可能仅询问其关注的问题。如在庭审阶段当事人尚有证据未能提交或观点未能发表的,中立评估程序也可以成为补充证据与强调观点的有利机会。

此外,在评估阶段,评估员与对方当事人可能存在单方联系,包括了解背景事实、询问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等,故当事人在评估阶段需要特别保持与评估员的联系,如有需要可提供补充说明性文件及参考材料,同时了解对方补充信息情况,及时作出回应。

(五)出具中立评估意见前。如中立评估员组织召开了中立评估会议,当事人或可从中立评估员关注要点、发问方式等细节中判断中立评估员倾向,中立评估员也可能主动明示考量因素并预判案件结果,以促成双方当事人在此倾向性意见基础上达成和解、调解。同时,当事人在评估过程中可以随时申请终止评估,要求继续进行诉讼、自行进行和解、调解,或者要求评估员组织调解、和解。

部分法院规定了中立评估期限,该期限并非严格限制,大多法院认为延长中立评估期限需当事人一致同意。如法院未发布中立评估程序指引的,当事人可以询问承办法官,及时确认程序期限。

(六)出具中立评估意见后。评估意见将对案件结果进行预测,包含纠纷起因及争议问题、依据现有证据确认的基本事实、评估结论及依据、其他意见建议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以及各地法院指引,该评估意见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仅是参考意见。如当事人认为评估意见对事实或法律理解有误,可以针对评估意见形成书面反驳意见并向法院提交。

(七)评估费用。针对中立评估程序是否收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有不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中立评估费用由专家委员和当事人协商确定。部分法院可能与中立评估员协调,不再针对中立评估程序向当事人另行收费。

第三方中立评估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第三方中立评估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差异

尽管同为纠纷解决机制,但由于制度目的不同,中立评估程序与诉讼程序亦存在区别。理解程序差异是善用程序的关键。如前所述,中立评估程序的评估流程与诉讼程序相似,可能包含证据交换、事实调查、观点辩论等环节,但在沟通模式、评判角度与深度等方面,中立评估程序与诉讼程序有显著差异。

沟通模式上: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受《民事诉讼法》程序性规则限制,沟通主要通过正式庭审、书面证据交换进行,对抗性较强,且当事人难以预判最终判决结果。而中立评估程序强调快速解决纠纷,促成双方和解,评估专家(多为行业资深人士、法律专家)与当事人的沟通更趋向于“圆桌会议”式的柔性磋商。中立评估专家可以主动要求双方就特定专业问题补充说明、数据或背景材料,甚至进行非正式的提问和探讨。在完成案件评估、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中立评估专家亦可能直接告知双方其对案件的倾向,供当事人评判进入诉讼程序的成本与后果,以促进纠纷化解。这种深入、灵活且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旨在彻底厘清争议背后的技术核心和商业逻辑,而非简单地适用法律规则。这为许多在诉讼中难以厘清的复杂专业以及事实争议提供了全新的解决路径。

案件评判角度及深度上:诉讼程序中,部分法官可能囿于案件数量无法深入处理每宗案件,虽然案件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但可能并未真正解决原被告双方的真正困难,尤其是涉及商业争议或专业争议的案件。而在中立评估程序中,中立评估专家所需处理的案件不多,且选取的中立评估专家多是法律或行业的专业人士,可能更为理解纠纷症结所在,亦可能为当事人提供更适合的解决方案。

(二)第三方中立评估报告对诉讼程序的可能影响

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均会明确中立评估报告仅对当事人及案件调解有指导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力,承办法官亦不会介入中立评估程序,以保持诉讼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然而,亦有法院明确中立评估报告需经法院审核[20],但并未说明法院所作审核系实质审核抑或形式审核。除去此种情况,即便中立评估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其同样对裁判结果可能产生隐性影响。这种影响并非通过直接援引报告内容实现,可能通过两种方式渗透:

1. 事实及法律认定的“锚定效应”:评估专家对专业性事实(如贸易惯例、行业标准、技术可行性)以及案件结果做出的认定,可能成为法官理解案件背景及法律分析的框架,影响法官心证形成过程。而对于当事人而言,中立评估报告可能对己方有利有弊,代理人亦可借中立评估报告重新梳理案件处理思路、适时调整代理方向并对诉讼程序可能出现的同样问题进行应对。

2. 调解方案的“影子价值”:在后续的庭前会议或调解中,一份具有说服力的评估报告会极大地重塑当事人的预期。即使在中立评估程序未达成和解,如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态度可能与中立评估报告相似,双方仍可能基于评估结论达成和解协议,则间接使得评估结论产生了决定性作用。

此外,亦不排除法院完全不参考中立评估报告的内容,作出与中立评估报告完全不同的判断。

第三方中立评估程序的制度审视

第三方中立评估程序作为创新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一定前瞻性,对案件处理具有一定优势,但该机制亦在实践中面临考验,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抛开第三方中立评估程序对于提升纠纷解决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价值不谈,当事人或可通过第三方中立评估程序实际获益。除去为各方提供了一个新的谈判/调解平台外,中立评估程序的核心优势在于其专业性。通过引入法学专家、行业权威等第三方专业人士,第三方中立评估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案件处理提供权威的参考意见。该参考意见可以作为当事人风险预判和案件决策的依据,使其在谈判或诉讼中能够更加理性地评估利弊,有效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决策失误。例如,国企、央企等机构决策常面临“不敢担责”的困境,而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报告能为谈判代表提供背书,或可有效破解了决策僵局,通过前端介入,将大量专业争议分流在庭前,避免了冗长且昂贵的诉讼程序。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显露出局限性,仍有待优化。一方面,第三方中立评估程序的中立性可能受到挑战,假使评估专家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受到外部压力等,其可能无法中立作出判断,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另一方面,当前评估程序与后续调解、诉讼的衔接机制尚不够紧密,中立评估机构对调解的推进力度有待加强。报告出具后,中立评估程序即告终结,缺乏机制要求专家继续积极引导双方基于报告进行磋商,导致报告“出即沉睡”,可能未能最大化发挥其促成和解的价值。评估报告完成后,如何将其专业意见有效转化为促成和解的催化剂,仍需机制创新。此外,评估过程和结论的透明度有时不足,可能影响当事人对程序的信任度。

结语

中立评估机制的核心价值在于提前预判案件结果,降低诉讼风险,中立评估通过“早期介入”与“专业评估”双轨并行的方式,或可破解专业壁垒,缩小当事人之间的预期差。但中立评估程序也并非十全十美,其可以为律师与当事人提供涉外、疑难案件的有效解决路径,但也可能拉长诉讼周期,甚至可能实质影响裁判结果。对于当事人和律师而言,深刻理解第三方中立评估程序的运作逻辑、潜在影响及当前局限,可能让案件在关键时刻多一分破局转机。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载“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12月29日,https://mp.weixin.qq.com/s/J2y1u6nMCr8jbvLE3ZMlJQ。

[2] 基于前海法院在第三方中立评估制度方面的试行实践,《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总结吸纳此部分成功经验,将中立评估制度规定于第六十四条:“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评估能力的专家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就争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可以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其作出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和解、调解的参考。/第三方评估不公开进行,评估机构、评估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前,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也在全国第一个推出了机构化、市场化的中立评估服务。

[3] 《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八条:“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应当引导当事人就化解纠纷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当事人愿意和解,但自行协商有困难的,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可以协助邀请调解员、律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参与协商,促成和解。”

[4] “直面‘两难’,广州中院院长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5年7月21日,https://mp.weixin.qq.com/s/WBRRMVW5SdKAB0SxDch7Tg?scene=1&click_id=13。

[5] 《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第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就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通过“一站式”平台申请中立评估、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条 当事人在提交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前申请中立评估的,应当在“一站式”平台的“辅助服务”选择中立评估功能,填写中立评估申请书,载明意向选择的专家委员,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材料。

国际商事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的中立评估申请材料后,认为所涉纠纷符合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征求是否同意开展中立评估的意见。被申请人同意的,应当提交同意中立评估的书面意见。

[6] “自贸区商事调解中心首聘特邀调解员”,载“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16年9月9日,https://mp.weixin.qq.com/s/t9czk1WTuIzNDOFlmzCHbw。

[7] “43名律师进法院居中‘断案’,苏州姑苏法院首创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载“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19年8月13日,https://mp.weixin.qq.com/s/8kZusnY5850my_GRjxuikg。

[8] “‘中立评调’引领新风向!苏州片区涉外解纷‘出新招’”,载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2021年11月9日,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article/fazhansd/zhegncfb/202111/123250.html。

[9] “中立评估调解开启涉外商事解纷新模式”,载中国宁波网,2023不把11月26日,http://news.cnnb.com.cn/system/2023/11/26/030544251.shtml。

[10] “宁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彭佳学、李占国共同揭牌”,载宁波法院网,2023年3与17日,https://www.nbcourt.gov.cn/art/2023/3/17/art_3380_631911.html。

[11]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民商事纠纷诉前中立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载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2022年10月20日http://ytzy.sdcourt.gov.cn/zzzy/yhyshj74/zxht3968/sfwj89/8938351/index.html。

[12]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浉河法院推广‘诉前中立评估制度’解纠纷”,载“浉河法院”微信公众号,2025年1月8日,https://mp.weixin.qq.com/s/quPJGXmBxS1P3-uJ3qeXVw。

[13] “灞桥法院 | 诉前中立评估机制试点暨商事调解工作推进会召开”,载“平安灞桥”微信公众号,2024年10月23日,https://mp.weixin.qq.com/s/VFKq1eymBAAIRipVA8thvA。

[14] “3个创新案例入选”,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5年2月19日,https://mp.weixin.qq.com/s/DXGE0g5bVYk6dLiOzfeUCA。

[15] “【学习园地】法院专业指导+调解机构出具,这份调解建议函为金融行业多元解纷开辟新路径”,载“上海宣传通讯微刊”微信公众号,2025年7月12日,https://mp.weixin.qq.com/s/G9M7T1h49je14B8oKonNVQ。

[16]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民商事纠纷诉前中立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民商事纠纷诉前中立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民商事纠纷诉前中立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上多个指引内容存在重复,故下文不再列举全部参考指引。

[17]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民商事纠纷诉前中立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18]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

[19] 参考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民商事纠纷诉前中立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20]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浉河法院推广‘诉前中立评估制度’解纠纷”,载“浉河法院”微信公众号,2025年1月8日,https://mp.weixin.qq.com/s/quPJGXmBxS1P3-uJ3qeXV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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