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朱华芳
引言:每年金秋的中国仲裁周是仲裁界的一大盛事, 2025年9月21日,朱华芳律师应邀在“中国仲裁周-青年仲裁论坛”就“国际仲裁司法审查最新观察⸺中国法院仲裁调查令制度与实践”发言,本文由发言内容整理而成。

谢谢董老师的介绍,线上和线下的各位老师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很荣幸能参加“国际仲裁司法审查最新观察”这个环节的讨论。刚才陈老师说了,我们这是命题作文,大家看到我的小标题可能会有疑问:有没有跑题?仲裁调查令是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属于仲裁司法审查的范畴吗?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看,“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不属于第一条第一至五项列示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五类情形,至于是否属于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会有不同看法。
今年7月,上海高院发布了10个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8月,广东高院发布了第二批的10个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上海高院发布的10个案例中,第二个案例是“香港某公司与外国某公司等申请开具调查令案”;广东高院发布的10个案例中,第一个案例就是“广东法院发出全国首份涉澳商事仲裁案件调查令”。2024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也包括了仲裁保全案件的相关情况。可见,从法院工作统计角度,广义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案件。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与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是司法对仲裁进行制度保障的两个方面,是司法与仲裁关系的一体两面。
我选择仲裁调查令这个话题,是因为不管是作为代理律师还是作为仲裁员,我都深切感受到这件工作意义重大,值得推广。通过司法强制力支持仲裁调查取证,有助于解决仲裁实践中长期以来的一大痛点——仲裁机构、仲裁庭的调查取证工作缺乏法律强制力保障,仲裁“取证难”。

仲裁取证难题
仲裁与诉讼相比,在调查取证能力上存在巨大差距。
《民事诉讼法》充分保障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力。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拒绝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仲裁没有这些武器。现行《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然后就没有任何相关规定了,缺乏法律的制度保障。在仲裁实践中,如果仲裁庭认为案外主体掌握的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可能会以仲裁机构的名义给相关单位发送协助调查函。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这样的函件在性质上就是协商,没有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实际效果就看接收主体给不给面子。有些单位对仲裁有认知,与仲裁机构有沟通交流,可能会配合;但实践中不配合不回复的情况比较常见,碰到这种情况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也没有办法。
值得高兴的是,9月12日公布的新《仲裁法》往前迈进了一步,填补了这个空白。上午石主任以及刚才梅法官都提到了,这就是新《仲裁法》第五十五条,在“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后面加了一句“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这句话虽然简短,但非常重要,它为解决仲裁取证难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具体如何落实,需要最高法院等“有关方面”出台配套制度。
从已有实践来看,过去两三年里,厦门、上海、广东等地法院出台了仲裁调查令的相关制度文件,积极探索了仲裁机构与法院在调查取证事项上的衔接机制,为仲裁机构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提供了明确的路径。这些实践,一方面为《仲裁法》的上述修订提供了实证基础,另一方面,为新《仲裁法》第五十五条增加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怎么落实也提供了样本。与仲裁机构“协商”性质的协助调查函相比,法院仲裁调查令具有司法强制力,有助于提高仲裁庭事实查明的能力和效率,并进而提升仲裁公信力。

仲裁调查令制度与实践
我们先来具体看下目前我国相关地区法院的仲裁调查令制度和实践的情况。
2023年11月7日,厦门中院出台《关于仲裁机构申请开具调查令的暂行规定》,率先在全国建立并常态化实施司法支持商事仲裁调查取证机制。同日,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依厦门仲裁委员会的申请,向鹭江派出所发出全国首份仲裁调查令。截至今年7月,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已向广东省公安厅、厦门海关等开具涉外、涉港、涉台、涉自贸区等共计19份商事仲裁调查令。
2023年11月23日,上海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3),其中明确规定“本市人民法院建立支持仲裁案件审理开具调查令工作机制”。2023年12月1日,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仲裁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开始实施。同一天,依上海仲裁委员会的申请,上海闵行区法院向上海仲裁委员会开具并电子送达了调查令,上海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持调查令到闵行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顺利调取了案件所需要的不动产登记簿信息。今年5月,上海国际商事法庭依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以开具调查令方式支持国际仲裁临时措施,这就是前面提到的上海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2024年9月26日,广东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提出了“鼓励人民法院探索以仲裁调查令等形式支持仲裁机构调查取证工作”。今年6月12日,广东高院印发了《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在这个办法施行之后的两个月之内,珠海中院、江门中院、东莞中院陆续依仲裁机构的申请开具了广东省内首张涉澳、涉港、涉台的商事仲裁调查令。
此外,2024年9月28日,双鸭山中院也出台了《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仲裁调查取证的办法》。
但是到目前,法院仲裁调查令依然仅是在极少部分省市试行,并未成为常态。
其中,上海和广东的做法比较有代表性,下面,我们以上海高院和广东高院试行办法的规定为例,来看下法院仲裁调查令的具体操作机制(见下表)。


典型案例
最后我们再来学习下上海高院、广东高院今年发布的两个仲裁调查令典型案例。
如前所述,上海高院发布的案例,是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在全国法院首次以开具调查令的方式支持国际仲裁的临时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申请人香港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外国某公司、江西某公司跨境数据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该案争议核心在于需要通过识别各方交易代表人身份,判定合同是否在当事人之间成立。由于交易代表人信息是微信号,当事人无法自行查证其主体资料,故向仲裁庭申请调查取证。仲裁机构向第三方出具协助调查函,但遭到拒绝。仲裁庭经审查认为该申请调查的信息系该案关键证据,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具有重要作用,遂于2025年4月正式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同意申请人的调查取证申请,并由仲裁机构通过“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向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提出调查令申请,并随附仲裁庭决定和当事人有关材料。
裁判要点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经审查认为:第一,仲裁机构申请协助调查的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系案涉仲裁纠纷的必要证据;第二,当事人及仲裁庭经过努力与尝试均不能自行收集该项证据;第三,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及国际商事仲裁通行做法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符合正当程序,且仲裁庭根据审理仲裁案件的情况就是否采取临时措施提出的意见,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查开具调查令的重要参考。因此,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仲裁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同意依法开具调查令。
典型意义
该案是以调查令形式支持以仲裁临时措施为依据的国际商事仲裁调查取证申请的典型案例,彰显了上海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协同保障作用。相比以往仲裁庭向法院转递当事人申请,仲裁庭的临时措施决定可作为仲裁庭意见,有助于法院快速全面了解案情,进而对是否准予签发调查令作出判定。该做法既是推进仲裁友好型法治环境建设的具体实践,也是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法院协助取证”的内容转化为可操作的本国司法程序的积极探索,实现了仲裁司法保障措施与国际仲裁通行做法有效衔接。
广东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是全国首份涉澳商事仲裁案件调查令,具体情况如下:
基本案情
珠海国际仲裁院受理一宗涉澳借款合同案件,双方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共同向仲裁院申请出具有执行力的裁决书。仲裁庭经审查,决定调取当事人银行流水以核实借贷相关事实。鉴于银行机构此前通常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不对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开放此类项目查询,仲裁庭自行取证存在困难,遂向珠海中院提交开具调查令申请书。
裁判要点
珠海中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案件具有涉澳因素,仲裁机构所在地及证据所在地均在珠海,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该院对该申请具有管辖权。仲裁当事人虽对借贷争议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仲裁机构仍应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予以审查,仲裁机构申请调取的相关银行流水明细属于与待证事实相关、确有必要收集且仲裁机构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遂向仲裁机构制发(2025)粤04协仲调令1号调查令。珠海国际仲裁院工作人员持令向相关银行顺利调取了上述证据。
典型意义
该案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施行后发出的全省首例协助仲裁调查令,也是全国首份涉澳商事仲裁案件调查令。人民法院协助仲裁机构出具调查令,有效解决仲裁机构调查取证难的困境,助力提升仲裁案件审理的效率与公正性,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有力支持,有利于提升商事主体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信心,推动仲裁高质量发展。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仲裁调查令能对仲裁庭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作出裁决提供有力支持,是破解仲裁取证难题的可行方案,值得推而广之。先行先试的地区法院已经积累了相关经验,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以新《仲裁法》第五十五条的新增规定为基础和契机,配套出台全国性的法院仲裁调查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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