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赫、庄壮
2026年2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虚拟财产执行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该指引不仅在规则层面为虚拟货币纳入执行处置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回应了实践中虚拟货币能否被强制执行的问题;还进一步规定了虚拟货币“控制、变价”的具体规则。
本文将尝试基于《指引》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务中虚拟货币的执行提供可供借鉴的思路。

虚拟货币的可执行性
根据《2022年中国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报告》,截至2022年底我国司法机关待处置的虚拟货币总价值超过数十亿美元[1]。与此同时,关于虚拟货币能否通过强制执行处置仍存在较大分歧。
(一)观点分歧
支持观点认为,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对其强制执行符合数字经济司法价值要求,且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与金融监管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2]
反对观点认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199号[3]明确不得通过申请仲裁并执行的方式变相兑换虚拟货币,故应不允许执行虚拟货币,以免滋生虚假执行以兑换虚拟货币。[4]
折中观点认为,应当区分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刑事执行系公权力主体对虚拟财产的集中统一处置,一方面不存在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最大程度实现虚拟财产的内在价值,加大追赃挽损的力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5]
我们认为“支持观点”更值得赞同。
监管层面,虽然202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再次重申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即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币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在境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就规范目的而言,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核心是禁止将合法资产或者法币转化为虚拟货币,从而导致不受监管的资产转移,避免虚拟货币被用于洗钱、资助恐怖活动等违法用途。
但在被执行人已经将资产转化为虚拟货币,且虚拟货币的变价款可以被法院控制的情况下,禁止对虚拟货币进行处置无助于上述目的的实现。相反,否定虚拟货币的可执行性,意味着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依然享有处置虚拟货币的自由,与上述禁止虚拟货币流通的监管目的相悖。
此外,正在起草的《执行工作纪要/指南(草案)》似乎也未将虚拟货币的处置限于刑事执行,相关条文规定“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持有禁止流通的虚拟货币的,应当将虚拟货币移交有关单位依法处置,并通知该单位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剩余款项汇入人民法院账户”。
(二)《指引》规定及实务做法
《指引》规定至少在文义上并未区分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例如,其第1条“目的依据”部分同时援引了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第15条“虚拟货币的扣押”、第16条“虚拟货币的保管”也未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刑事执行程序。
据此,虽然根据我们对上海地区相关规范的了解和实践做法的掌握,上海法院目前依然坚持只在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认可虚拟货币的可执行性。但《指引》至少为将来民事案件执行虚拟货币提供了可能的制度探索空间。

虚拟货币的权属识别与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可以推定为被执行人所有,作为其责任财产强制执行。执行中,人民法院的财产调查通常也围绕上述规则展开。例如,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发现其占有的动产;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登记的不动产等等。
《指引》第7条至第12条明确了虚拟财产的调查途径,但并未对虚拟货币作出单独规定。这或许是因为实践中大部分对虚拟货币的强制执行,针对的均是刑事侦查阶段已扣押的虚拟货币,而非在执行阶段新发现的财产,在此情况下,相较于如何调查、发现虚拟货币财产线索,更迫切需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对虚拟货币进行变价处置。
但我们认为,与传统财产相比,虚拟货币具有非实体化、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因此亟需在权属识别和调查方面根据不同存储方式,分别予以规范。
(一)中心化交易所账户存储
中心化交易所账户存储是指,用户通过开立在中心化交易所的账户,控制和交易虚拟货币。此种存储方式与传统货币、证券资产的存储类似,因此权属识别规则和调查方法亦可借鉴。
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责令被执行人报告、登录被执行人的电脑或手机等终端设备搜集被执行人在该交易所开户或者交易的信息,例如KYC(Know Your Customer)身份信息资料、账号、绑定的手机号/邮箱、登录记录、充提币记录等,调查被执行人通过中心化交易所持有虚拟货币。此外,对于监管合规比较严格的持牌交易所,未来亦不排除可通过境外司法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在该平台的开户或者交易信息,获取虚拟货币财产线索。
(二)冷钱包/热钱包存储
冷钱包(Cold Wallet),是一种不连接互联网的加密货币存储方式,即将私钥离线保存,从而有效防范黑客和网络攻击。谁控制了存储私钥的冷钱包,谁就实际控制了私钥对应的虚拟货币。这点与谁占有动产,就推定动产是谁的责任财产类似。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占有冷钱包,就可以推定被执行人是冷钱包对应私钥所控制虚拟货币的所有人,进而责令被执行人提供PIN码、助记词或其他恢复信息,从而取得对相应虚拟货币的实际控制权。
热钱包(Hot Wallet),是通过互联网以软件形式(如App、浏览器插件、交易所账户)存储加密货币的私钥。因此,若被执行人持有安装了热钱包的设备,则执行人员推定被执行人是热钱包内虚拟货币的权利人,并责令其提供相关助记词等信息。
(三)小结
质言之,存储于中心化交易所账户内的虚拟货币,类似“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关键在于能否确定中心化交易所及被执行人的开户信息,从而实现虚拟货币所有权和被执行人身份匹配。冷热钱包存储私钥所对应的虚拟货币,则更类似“动产”,执行的关键在于发现被执行人控制的冷热钱包。


虚拟货币的查封与扣押
如何实现查封、扣押,是虚拟货币执行中最核心的问题,也是实务中最亟待规范的环节。根据《指引》第13条至第1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虚拟货币应遵循如下程序:
首先,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虚拟货币,需要经执行法院执行局局长审核并报院长批准;其次,扣押的虚拟货币应当从持有人的钱包、中心化交易所等地址转入法院专门设立的冷钱包中存放,并依法开具扣押清单;最后,虚拟货币的保管原则上应当由实施扣押的人民法院执行局自行保管,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协助保管,委托保管的应建立“执管分离”“多人多锁”“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同时,虚拟货币的查封扣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争议:首先,因虚拟货币所有权归属难以识别,可能出现“不当”查封扣押引发的案外人异议,即案外人主张虚拟货币实际归其所有。其次,因部分虚拟货币缺乏合规、透明的市场价格,且交易价格波动大,亦可能在执行过程中引发超标的额查封处置的执行异议。
《指引》该部分规定至少有利于解决实务中的三个痛点:
第一,“扣了等于没扣”的问题。如果在掌握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仍将虚拟货币置于原钱包、原交易账户甚至由原持有人“代保管”,则意味着在技术上几乎没有形成排他控制,被执行人仍可以自行处置虚拟货币。《指引》要求将虚拟货币转入法院专门设立的冷钱包,本质上是要求完成实际控制权转移。
第二,内部廉政和操作安全问题。“执管分离”“多人多锁”本质上是把多重授权、职责分离和留痕监督引入了虚拟货币保管环节。
第三,第三方协助保管的合规性问题。借助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对虚拟货币的控制及处置,《指引》的出台则为此提供了可能的合规路径。

虚拟货币的定价与处置
虚拟货币在境内的非合规性决定了只要在境内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撮合、法币兑换、对价清算,就可能与监管政策发生冲突。因此,与游戏装备、数字藏品等网络虚拟财产相比,虚拟货币的处置难点不在单纯变价,而在于变价路径必须同时满足金融监管、外汇管理、反洗钱等要求。这一方面,《指引》第四部分“变价处置”并未给虚拟货币的处置提供清晰的规则指引,仅笼统地规定了虚拟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拍卖、变价、交付等内容。
根据公开检索,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虚拟货币。例如,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委托该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进而委托北交所,北交所再委托第三方机构,最终由第三方机构通过香港合规持牌交易所将虚拟货币出售变现并将变价款回流。再如,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委托先行试点的境内第三方机构,该机构提供履约担保后,将后续交易环节转委托给具有资质的代理商,由其在香港持牌交易平台变现,相关资金结汇后转入涉案专款账户[6]。
除此之外,霍尔果斯已有机构探索数字资产司法评估与处置业务。根据介绍,该机构依托“境外特殊功能承载区”的特殊地位,可依法合规为国内各地司法机关司法处置涉案数字资产[7]。
总体来看,上述方案本质上都是“境内委托、境外处置、闭环回流”模式。一方面避免因在境内完成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违反金融监管政策;另一方面实现资金安全入境并合规结汇。我们认为,上述方案已经为虚拟货币的执行变现提供了相应现实路径,但从实操角度,未来可能仍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关于如何定价(即如何确定处置参考价)。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大、不同平台价差显著、不同币种流动性悬殊,且在极端行情中数小时内即可出现大幅变动。《指引》虽然给出了市场价、议价、询价、评估等多元路径,但在实务中仍会面临“取哪个时点、哪个市场、哪个报价口径”的问题。
第二,关于处置机构选定。目前,辅助法院处置虚拟货币的第三方机构仍缺少合规名册,第三方机构的选定程序缺少明确规定,《指引》对此亦付之阙如。
第三,关于合规要求。虚拟货币的变价涉及外汇、反洗钱、税务合规等多个方面,要保障执行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指引》的相关规则设置仍需要进一步细化。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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