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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证据突袭下的质证策略
2026-05-26

文 | 张卫涛

问题的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基于前述,当事人有义务在法院设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但或出于诉讼策略考虑,或基于客观情况限制,诉讼中迟延提交证据的情况并不少见,另一方亦会因此遭受“证据突袭”。

申请庭后书面质证系保守选择,但庭审机会难得,若任由对方借助突袭证据的举证环节持续输出,庭审效果或将大打折扣。作为被“攻击”的一方,如何从容应对、保持己方庭审节奏,是对代理人的一大考验。

在此现实背景下,本文从实战角度,就应对证据突袭给出可落地的实操建议。

适度异议

在证据突袭后,部分代理人情绪较为激动,要求法院对相关证据不予采纳,但过度纠缠逾期证据是否应当采纳的问题并非庭审的最佳策略。

原因在于,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并未将逾期举证规定为证据失权的当然事由。《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以上规定可见,我国对于逾期举证采相对宽松标准。只有在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的情况下,才会导致该证据不予采纳。而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需通过庭审判断,故“逾期提交”的证据一般仍会进入法庭调查环节。

因此,在“逾期是否失权”这一问题上纠结,对案件推进并无助益,甚至可能打乱庭审节奏,引起法官反感。

我们建议,仅就对方逾期举证行为向法官作必要提示,说明该组证据系逾期提交,并请求法官依法处理即可。该异议并非以排除证据为目的,而系为后续争取质证准备时间、庭后书面质证及补充提交反驳证据作出铺垫。

调整心态

面对证据突袭,代理人首先需要调整心态,避免庭审思路被突发情况打乱。

因书记员通常会在庭前询问双方是否有新证据补充提交,故对方“突袭”时间一般至迟为正式开庭前。此时,距离举证、质证还有庭前准备、当事人陈述等环节,而这些环节所需陈述的内容在庭审提纲中已提前准备,无需代理人过多临场思考。因此,即便后续决定当庭质证,我们仍有一定缓冲时间用于浏览证据。

如有两名代理人共同出庭,则更易处理。此时应及时分工:由更熟悉案情或庭审经验更丰富的代理人重点负责质证环节,另一位代理人则主要负责前置环节。

同时,在庭前准备时,代理人一般已对案件中的主要事实和大部分材料有所了解。可能只是基于诉讼策略或立场不同,此前未主动提交该部分材料。因此,在多数情况下,“突袭证据”并不当然等于“陌生证据”。

况且,若部分证据确无法当庭回应,也可选择性发表初步意见,并明确保留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的权利。

基于以上原因,代理人对“证据突袭”无需过分焦虑。

程序引导

虽然本文以庭审发表质证意见为目标,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在对方证据突袭的情况下继续举证、质证。若代理一方的诉讼形象本就相对被动,而对方突袭证据数量较多、内容复杂,在未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当庭举证、质证可能将进一步强化对方叙事,扰乱既定庭审安排。

此时,可尝试与法官沟通延期开庭。

但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1]对于延期开庭的次数和情形有相对严格的限制。且实践中,受案件审限、排庭安排及庭审效率等因素影响,法官通常不会仅因一方当庭提交新证据即径行延期开庭。申请延期开庭更适用于突袭证据数量较多、内容复杂,影响案件基本事实或核心争议焦点,并导致另一方需要补充提交反驳证据[2]、申请证人出庭[3]等情形。

此外,部分委托人通常希望案件尽快推进。故是否申请延期开庭,建议代理人在提出前结合证据重要性、案件节奏及委托人诉讼目标综合判断,并征求委托人意见。

若法官不同意延期开庭,可尝试申请就新证据的举证、质证再行安排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基于前述规定[4],质证原则上应在法庭主持下由双方围绕证据进行当庭陈述和辩论,书面质证仅系法庭认为有必要时采用的补充方式。

因此,在一方当庭提交数量较多、内容复杂的新证据的情况下,若要求另一方当庭完成质证,时间仓促难以充分发表;若径行转为书面质证,又有悖当庭质证的原则要求。鉴于两种方式均可能影响委托人质证权利,代理人可尝试据此申请法院就新证据另行组织举证、质证。

但出于庭审效率的考虑,此申请亦较难实现,法官大概率仍会要求当庭举示证据,并要求另一方先行发表初步质证意见。只有在各方此前已提交较多证据,现有庭审时间客观上不足以完成新证据举证、质证的情况下,法官才更可能采纳上述处理方式。

若法官安排对方当庭举证,则建议代理人当庭发表部分质证意见。需要提示的是,在正式质证前代理人应先作程序声明。实践中,具体表达为:

因对方该组证据系当庭提交,我方尚未核验证据原件及查看完整内容,也未就该部分证据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为配合法庭推进庭审,我方可先发表初步质证意见,但以后续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为准。同时,因我方可能需要补充提交反驳证据,请法庭给予我方相应举证期限,并在我方提交后组织双方举证质证。

前述声明有必要性。《证据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由此可见,庭审中的口头质证意见系法院审查证据的依据。突袭证据未经当事人充分核实,代理人亦未完整比对既有材料,直接发表质证意见确有可能遗漏关键问题。故代理人有必要在质证前作权利保留,要求最终质证意见以书面提交为准。

前述声明亦为保障当事人后续举证权利。《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据此,因一方当庭提交证据导致另一方需要补充提交反驳证据的,可以请求法院重新确定相应举证期限。且基于《证据规定》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之规定,提交补充证据的一方可请求法院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庭上质证要点

关于质证的具体内容,《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可见,质证意见应当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证据能力;二是在证据具备证据能力后,进一步判断其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

但在证据突袭情况下,庭审质证的任务并非完成对证据的全面审查,而是在有限时间内高效回应对方观点。加之证据系当庭提交,代理人未必有时间核验证据原件及完整背景,故对于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的判断未必准确,在庭后书面意见中进一步展开更为合适。因此,在庭上质证时我们更应当优先关注证据的证明力。

综合以上考虑,我们建议参考如下实操方法:

第一,争取质证准备时间

因证据确系当庭收到,若在对方举证前未能将质证内容准备完毕,建议向法官申请阅看时间,法官一般会予以理解。

如认为部分证据有必要向委托人核实,也可申请暂时休庭,通过电话、微信或现场沟通方式与委托人确认。需要提示的是,若对方提交双方协议、结算确认文件、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直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证据,代理人不宜自行判断,建议与委托人核实后再行发表意见。

第二,紧扣核心争议,锁定对方关键证据

在质证准备阶段,因时间有限,我们应当锁定对案件基本面影响较大的证据着力准备,对于证明力较弱的证据可概括性回应。

就如何查找关键证据,实践中的常用方法有二:

1.通过证据目录,筛选与核心争议相关的证据

在庭审中,不宜根据证据目录逐一查看证据,而应首先浏览证据目录全文。原因在于,证据目录通常已经概括了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能够帮助代理人在短时间内判断对方本次举证的基本内容。如果逐项查看证据,很容易陷入细节,难以及时判断对方举证目的。

浏览证据目录时,代理人应结合庭前已经梳理的争议焦点,重点判断各证据是否与之相关。例如,在双方争议焦点之一为“结算资料是否递交”时,对方提交名称为“资料交接单”的证据用于证明结算资料于XXXX年XX月XX日提交,则应将该证据标记为重点。

2.筛选委托人参与形成的证据

根据我们的经验,代理人应优先关注双方共同参与形成的协议、结算书、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会议纪要等证据。这类证据,法官通常认为可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会重点关注。

对于相对边缘的证据,无需在庭审中着重处理。该类证据一般系对方单方形成,或由对方与案外人之间形成,例如:对方与案外人的合同、案外主体之间的聊天记录、对方内部审批文件等。该类证据通常只能证明对方内部流程或案外主体之间的安排,难以直接指向本案核心争议,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相对有限,法官亦不会过分关注。

第三,查看核心证据,分析能否达到对方证明目的

对核心证据的质证,应围绕“对方试图证明什么、该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中间还缺少什么”展开。通常情况下,某一证据只能证明签收、沟通、付款、通知等片段事实,能否据此推出有效提交、最终合意、责任承担、金额确认等后果,应当是我们的具体质证方向。庭上质证的关键,就是指出片段事实与证明目的之间的缺失,限制其证明力。

例如:

对方为证明“结算资料已经提交”提交《资料交接签收单》。对此,应当进一步确认:签收人员是否为我方员工或授权人员;签收内容是否载明为案涉工程结算资料;签收时间是否与对方主张的报送时间一致;签收后我方是否退回。

对方为证明“双方已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提交《会议纪要》。对此,应当进一步确认:会议纪要内容能否体现双方就结算金额达成最终一致意见;我方是否对会议纪要最终签字确认;参会人员是否有权代表我方确认结算金额;会后我方是否发函提出反对意见或继续要求核对结算资料。

对方为证明“我方认可扣款或罚款”提交《罚款通知单》。对此,应当进一步确认:该文件是否由我方签收;签收人员是否有权代表我方认可罚款;签收行为仅为“收到”还是明确“确认”;罚款事项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罚款事项;罚款单中是否附有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所主张的罚款数额有无合同依据及计算依据。

第四,坚持我方庭前预设重点,避免被突袭证据扰乱

在浏览完毕核心证据后,我们应当从具体证据中抽离,总结对方举证的核心目的,并判断其举证与本案争议焦点的关联性。若对方举证有意偏离,则应及时向法官澄清说明。

例如:

在一起合同纠纷中,我方主张,因双方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故我方可行使《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权,案涉合同应当解除。该案第一次开庭时,对方证据突袭,主张我方存在恶意促成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

此时,我们应当注意到:对方举证所谓“我方恶意促成解除条件成就”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但双方约定的“解除事由”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权”,并非《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解除条件”,故无需讨论“我方是否恶意促成条件成就”。

因此,需向法官说明,本案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为依据进行审查,即:判断“约定解除事由是否发生”、“解除权人是否依法作出解除意思表示”,而不是所谓“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以及“一方是否恶意促成条件成就”。

第五,若尚有时间,可进一步落实对方证据能否反证我方主张

若证据系真实、客观形成,通常不会只体现一方利益,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各方真实的法律关系。换言之,对方证据中也可能存在可被我方利用的内容。故庭审质证时,若尚有时间,代理人可进一步查找是否有证据是否能够反向印证我方主张。

这类证据,通常体现为对方与第三方之间形成的文件,或者对方为证明自身观点而提交的流程性、背景性材料。

例如:

对方提交《审核流程说明》文件,试图证明结算尚未完成,故付款条件未成就。此时,代理人可进一步查看该文件中是否载明结算审核期限。若该文件载明专业分包工程审核期限为100天,而对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长期未审核,则该证据非但不能证明对方积极履行结算义务,反而能够印证其迟延审核、迟延结算。

综合上述要点,我们建议:庭上可先概括发表质证意见,不必对每份证据逐项完整展开。若对方举证存在引导法官偏离审查重点的倾向,则应重点澄清我方请求权基础。具体质证时,应围绕核心证据证明目的能否达到证明目的的思路简要回应,不求全,但求准。

结语

证据突袭的应对,并非简单地选择“当庭质证”或“庭后质证”。

从庭审现场看,代理人首先应当适度提出逾期举证异议,但不宜将庭审重心停留在程序争执上;其次,应迅速调整心态,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有必要争取延期开庭、庭后书面举证质证;若最终进入当庭质证,则应优先锁定核心证据,围绕证明目的进行回应,同时避免被对方证据牵引而偏离己方庭审主线。

需要强调的是,庭上质证重在及时回应,庭后书面质证则重在完整反击。庭审结束后,代理人应尽快与委托人就突袭证据进行充分沟通,在全面核实证据真实性、形成背景及相关事实后,围绕“证据能力+证明力”形成完整的书面质证意见。若对方证据存在片面截取、背景遗漏、计算错误或事实不完整等问题,还应及时补充提交反驳证据。

证据突袭下的有效质证,不是对每份证据仓促发表否定意见,而是在庭上先守住节奏和主线,在庭后再补足事实和论证,最终将临场回应转化为能够影响裁判者心证的书面质证意见。

注释:

[1]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2]《证据规定》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53-5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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