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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仲研究 | 穿透“流畅播”表象:平台直接提供责任中的“文件同一性”分层判断
2026-07-01

文 | 侯宇  

内容提要

流畅播、秒传式离线下载等功能在影视综类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反复引发平台是否构成“直接提供”的争议。文章主张,责任判断不宜止步于平台服务器是否参与,而应进一步审查平台服务器提供内容与第三方来源实时内容之间是否具有可证明的“文件同一性”。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从第三方网页链接、M3U8文件链接、M3U8文件、TS分片抽查到全部TS分片一致的分层审查路径,并从权利人取证、平台抗辩和法院审查三个角度提出实务建议。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平台责任;直接提供;流畅播;文件同一性;M3U8文件;TS分片。

前言

浏览器、网盘平台中的流畅播、秒传式离线下载等功能,并非完全相同的技术概念,却在影视综类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中反复指向同一个问题:用户最终看到的视频内容,究竟是第三方来源提供的,还是浏览器、网盘平台提供的?
 
在既有案件中,视频内容是否由平台服务器提供常被作为判断浏览器、网盘平台是否构成直接提供的重要事实。但服务器参与视频内容的加速存储、合并存储、播放优化,并不当然意味着平台已经取代第三方成为内容提供者。对于加速存储、合并存储、播放优化等技术而言,平台服务器可能只是技术优化链路中的一个功能节点。
 
因此,流畅播类案件的责任判断,不宜止步于内容是否经过平台服务器,而应进一步追问:平台通过服务器向用户提供的内容,是否与用户可从第三方来源实时获得的视频内容具有“文件同一性”。本文拟从实务角度讨论,权利人、平台和法院应如何围绕“文件同一性”这一事实组织证据、分配证明责任并展开责任判断。
 

问题的提出:从“平台服务器”到“文件同一性”

近年来,从《食为奴》案[1]到各大浏览器、网盘系列案件,法院对于平台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意义上的直接提供,形成了不同裁判路径。部分法院认为,平台通过平台服务器使用户可以获得涉案内容,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部分法院则强调用户指令、第三方来源和平台技术的工具属性,认为平台不构成直接提供。[2]

第一类路径较为重视平台服务器在内容呈现过程中的作用。其基本逻辑是:用户最终能够直接从平台服务器获得涉案内容,并非从第三方来源获得,其可能已经超出单纯技术服务范围,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意义上的直接提供。

但这一判断路径的问题在于,它容易把“服务器参与”与“作品提供”直接等同起来,从而忽视用户指令和第三方来源在内容呈现过程中的作用。对于流畅播、秒传式离线下载等云技术而言,平台服务器介入并不罕见。服务器可能只是完成加速存储、合并存储、播放优化等技术功能,并不当然意味着平台主动选择、上传或替代第三方提供内容。如果仅因内容经过平台服务器即认定平台构成直接提供,容易忽视用户指令和第三方来源在内容取得过程中的作用,也可能使加速存储、合并存储、播放优化等通用技术承担过重责任。

第二类路径则更强调用户指令、第三方来源和平台技术工具属性。其基本逻辑是:用户观看或保存涉案内容的起点仍是第三方来源或用户自行提交的链接,平台并未主动上传、选择、编辑涉案内容,而只是根据用户指令提供加速存储、合并存储、播放优化等技术服务。因此,在不能证明平台主动提供作品的情况下,不宜仅因平台服务器参与技术链路,即认定平台构成直接提供。

相较而言,第二类路径的合理性在于,它更注意区分技术服务与内容提供。它避免将加速存储、合并存储、播放优化等技术功能一概纳入直接侵权责任,也更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内容提供者区分的基本逻辑。这一点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关于第8条的议定声明的基本精神一致:仅仅为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并不当然构成传播。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条至第23条分别规定了自动接入、自动传输、自动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免责条件,其背后的共同逻辑亦在于区分“提供作品”与“提供技术服务”。

刘文杰教授即指出,区分网络环境下的内容提供与服务提供,目的在于根据相关主体在内容传播中的分工不同适用不同规则。服务提供的核心特征在于对网络用户内容传输指令的被动响应。[3]熊琦教授也认为,秒传技术所实现的“同类文件合并”存储方式,并不当然改变分享指令由用户发出、技术由用户使用这一事实,不宜据此直接认定平台构成直接侵权。[4]

不过,第二类路径仍存在进一步细化的必要。实践中,有些裁判在确认存在第三方来源外观后,即倾向于认定平台未构成直接提供。但存在第三方来源外观并不等于平台服务器提供内容与第三方来源实时提供的内容完全一致,可能出现平台服务器提供内容与第三方来源实时提供内容不一致,甚至第三方来源已经停止提供该内容而平台服务器仍在继续独立提供内容的情形。

如果不继续审查文件是否真正实时同一,平台只需要说明其技术链路中存在第三方来源外观,就可能获得不应有的免责空间;反过来,若只因平台服务器参与播放就认定平台直接提供,又会过度扩大平台责任。两种极端的共同问题,都是没有真正查清“文件同一性”。

因此,流畅播类案件的真正问题,不是平台服务器有没有参与,而是平台服务器提供的内容是否仍然是第三方来源中实时提供的同一内容。责任判断的重心,应当从“平台服务器”进一步推进到“文件同一性”。

“文件同一性”为何重要:从《食为奴》案与学者观点说起

“文件同一性”并非本文为了技术分析而额外提出的概念。事实上,既有裁判和学者讨论虽然使用了不同表达,但其争论的前提都绕不开同一个问题:平台服务器内容与第三方来源实时提供的内容是否为同一文件。

《食为奴》案是观察该问题的关键案例。二审法院认为,用户使用百度网盘离线下载功能时,无需自行持有涉案影视作品,只要提供下载链接,百度公司即可将存储于百度网盘并由其控制的涉案作品提供给用户,故构成直接侵权。再审法院则进一步关注百度网盘与第三方网站或网络节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文件内容数据传输,并据此判断涉案文件是否仍由第三方来源提供。

再审判决的意义在于,它并未仅以“百度网盘服务器中存在涉案文件”作为认定直接侵权的充分依据,而是继续追问文件来源与传输过程。换言之,平台服务器中有文件、用户能够播放来自平台服务器的文件,并不当然等于平台是内容提供者。真正影响责任判断的,是平台服务器提供的内容与第三方来源实时提供的内容是否具有同一性,以及这种同一性能否说明平台仅完成技术性加速存储、合并存储或播放优化。

围绕《食为奴》案,既有裁判和学说大致形成了两种判断路径。二者均承认“文件同一性”的重要性,真正分歧在于:这种同一性的证明是否必须与用户请求发生时的第三方实时提供、实时数据交换相结合。

第一种路径同时强调实时数据交换和文件同一性。按照这一思路,用户通过离线下载或流畅播取得的内容是否仍由第三方来源提供,不仅要看平台服务器提供的内容与第三方来源内容是否一致,还要看用户发起请求时,平台与第三方网站或网络节点之间是否实际发生文件内容数据交换。若平台实时从第三方来源取得文件,再经识别、比对、合并存储后向用户提供映射,则不属于直接提供;若平台并未实时从第三方来源取得文件,而是直接调取平台服务器中已有文件向用户提供映射,则属于替代第三方来源进行直接提供。

《食为奴》案再审判决即体现这一思路。再审法院明确提出,判断用户通过百度网盘秒传式离线下载取得的文件究竟由谁提供,“关键在于离线下载过程中,百度网盘与第三方网站或者网络节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文件内容数据传输”。这说明,再审法院将第三方来源在用户请求当时是否真实参与文件取得过程,作为平台是否构成直接提供的重要依据。

王迁教授的观点更接近第一种路径。其并不赞成仅因网盘使用秒传式离线下载技术即认定平台直接侵权,其认为:“只要二者都遵循相应的规范,即‘系统缓存’跟随目标网站中的信息变化而变化、‘秒传式离线下载’确保同一文件原本就可以从目标网站通过常规数据传输方式获得,就不会使那些无法以常规技术手段从目标网站获得相关内容的用户由此获得同一内容。基于‘秒传式离线下载’与‘系统缓存’在法律性质上的可比性,网盘系统的经营者应用‘秒传式离线下载’技术使网盘用户以更高的效率获得其本来就可以从目标网站正常获得的内容,也不应被认定为实施了传播行为并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5]

第二种路径则认为,是否构成直接提供的重要判断因素,不宜仅看是否存在实时数据交换,还应重点考察平台服务器提供的内容与用户所请求的第三方来源文件是否具有同一性。只要能够通过可靠的哈希值或类似的文件标识符比对方法证明文件同一性,平台通过提供映射、合并存储等方式提高取得效率,并不构成直接提供。

张伟君教授即明确反对以真实数据传输作为直接侵权认定的决定性标准。其在《食为奴》案评析中指出,“不管百度网盘与第三方网站或者网络节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文件内容数据传输,在我国法院对‘秒传式’存储不构成直接侵权具有基本共识的情况下,要求网盘存储服务提供者对‘秒传式’离线下载承担直接侵权责任难以成立。”[6]

熊文聪教授亦明确反对以有无真实数据传输作为内容提供与服务提供的界线。其认为,在秒传式离线下载及合并存储语境中,让作品从不可获得状态转变为可获得状态的初始行为仍由用户或第三方网站完成,网盘只是通道和工具,“无论网盘与第三方网站之间有无真实的文件内容数据传输,网盘经营者都不是作品内容的直接提供者”。[7]

刘文杰教授则从“同样事物同样处理”的角度展开论证,认为以是否发生“真实的文件内容数据传输”作为区别对待秒传式离线下载的标准,并不合理。其认为,在文件标识符比对方法具备高度可信性的前提下,三类秒传服务均不是直接侵权要件意义上的内容提供,但也强调前提必须是第三方网站的相同文件确实可以下载,而不是禁止下载或因技术设置而事实上不可能由普通用户自由下载。[8]其观点在第二种路径的基础上,吸收了第一种路径所关心的“第三方来源真实可得性”要求。

由此可见,两种路径的真正分歧,并不在于是否重视“文件同一性”,而在于文件同一性应如何证明。第一种路径更强调用户请求发生时第三方来源的实时数据交换,即文件同一性比对的“实时性”;第二种路径则更强调文件内容本身的同一性,认为只要可靠技术能够证明平台服务器提供的文件与第三方来源文件同一,就不应因省略实时的真实传输过程而改变平台责任性质。

这一分歧在浏览器流畅播案件中尤为重要。如下文所述,用户通过浏览器“流畅播”功能播放涉案内容时,其技术链路可能同时涉及第三方网页链接、M3U8文件链接、M3U8文件、TS分片文件等多类对象。不同平台可能采用不同路径验证“文件同一性”:有的路径仅能证明存在第三方来源外观;有的路径能够证明链接层面的一致和可实时访问;有的路径可以证明播放索引文件一致;有的路径可以证明部分TS分片一致;有的路径则可以证明全部TS分片一致。不同路径的证明对象和证明强度并不相同,对“第三方来源”抗辩的支持力度也不应相同。因此,流畅播类案件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不同验证强度的技术路径,应如何影响平台直接提供责任的认定。

“文件同一性”如何验证:流畅播场景中的六层技术路径

在浏览器流畅播场景中,用户通过“流畅播”功能播放涉案内容时,技术链路中可能同时涉及第三方网页链接、M3U8文件链接、M3U8文件、TS分片文件等多类对象。因此,所谓“文件同一性”并不是简单的是或否,而是存在不同技术路径及其对应的证明强度。不同技术路径验证的对象不同,能够证明的事实也不同,证明强度也不同。可以将流畅播类案件中的“文件同一性”技术路径大致区分为六个层级。

第一层,是第三方网页链接一致。即用户尝试访问第三方网页内容并使用“流畅播”功能时,第三方网页链接与浏览器“流畅播”功能中的链接字段相匹配,浏览器据此向用户提供平台网盘中已有的涉案视频内容。在这一层级中,第三方网页链接并不是视频文件本身,而只是资源定位符或检索标识,用于帮助“流畅播”功能识别用户希望播放的内容。该路径能够证明用户访问的第三方网页与平台服务器提供的视频内容之间存在指向关系,但第三方网页链接本身不包含视频内容,因而无法直接证明该第三方网页在用户请求发生时存在完整可播放的视频内容,也无法直接证明平台服务器提供内容与第三方来源实时提供的内容具有文件同一性。

例如:用户尝试访问的第三方网页域名为t****t.com

第二层,是第三方网页链接一致,且与第三方网页存在实时数据交换。即用户尝试访问第三方网页内容并使用“流畅播”功能时,浏览器不仅能够确认第三方网页链接与“流畅播”功能中的链接字段相匹配,还能够获得第三方网页的响应结果,例如向第三方网页发送的请求能够返回正常状态。在这一层级中,被验证的对象仍主要是第三方网页本身,而非视频文件内容。该路径能够证明用户访问的第三方网页在请求发生时并非完全失效,能够进行网页层面的实时数据交换,并且该网页与平台服务器提供的视频内容之间存在一定关联。但鉴于第三方网页中播放的视频内容实际多数来自其他服务器,第三方网页实时数据交换本身并不等于视频内容的第三方来源服务器实时数据交换。因此,第三方网页实时数据交换本身并不等于视频内容的第三方来源服务器实时数据交换,网页可以打开并不当然意味着其中的视频文件可以完整播放或下载,因而仍无法直接证明平台服务器提供内容与第三方来源实时提供的视频内容具有文件同一性。

上述第三方网页(t****t.com)中,视频内容实际来自于其他方的M3U8文件链接地址(x***-video.b***n.net)

第三层,是M3U8文件链接一致。即用户尝试访问第三方网页内容并使用“流畅播”功能时,浏览器进一步识别或提取第三方网页中的M3U8文件链接,并将该M3U8文件链接与“流畅播”功能中的链接字段相匹配,浏览器据此反馈平台网盘中已有的涉案视频内容。在这一层级中,M3U8文件链接已经比第三方网页链接更接近视频播放资源,因为其通常指向具体的流媒体播放列表。该路径能够证明平台服务器提供的视频内容与第三方网页中的某一播放索引地址之间存在指向关系。但M3U8文件链接本身仍不是播放列表文件本身,更不是实际承载音视频数据的TS分片文件,既无法直接证明该M3U8文件在用户请求发生时可以被正常取得,也无法证明与TS分片文件所在服务器存在实时数据交换,也无法直接证明平台服务器提供内容与第三方来源实时提供的视频内容具有文件同一性。

第四层,是M3U8文件[9]一致。即用户尝试访问第三方网页内容并使用“流畅播”功能时,浏览器不仅识别或提取M3U8文件链接,还实际取得该M3U8文件,并将第三方来源中的M3U8文件内容与平台服务器提供内容所对应的M3U8文件内容进行比对。在这一层级中,被验证的对象已经从播放索引地址推进至播放索引文件本身。M3U8文件通常记录TS分片文件的地址、播放顺序、单个分片时长等信息,因此该路径能够证明第三方来源与平台服务器提供内容在播放索引层面具有一致性。进一步地,一方面,鉴于TS分片文件的地址在多数情况下是相对路径,能够取得M3U8文件通常意味着TS分片文件所在服务器能够在此时进行正常的数据交换。另一方面,鉴于M3U8文件中通常记载着成百上千个TS分片文件的地址、播放顺序、单个分片时长等信息,因此,虽然M3U8文件本身仍只是索引文件,并不实际承载完整音视频内容,但通常可以合理推定M3U8文件指向的TS分片文件具有较高一致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虽然此时表象上仍没有直接证明平台服务器提供的完整视频内容与第三方来源实时提供的完整视频内容全部一致,但从技术实践来看,通常可以形成平台服务器提供的完整视频内容与第三方来源实时提供的完整视频内容具有一致性的较强初步推定。

多数情况下,M3U8文件中的TS分片文件的地址为相对路径

第五层,是M3U8文件一致且抽查的部分TS分片文件[10]一致。即用户尝试访问第三方网页内容并使用“流畅播”功能时,浏览器在取得M3U8文件后,进一步根据该M3U8文件中记载的TS分片地址,请求并抽查取得部分TS分片文件,并将该等TS分片文件与平台服务器提供内容中对应的TS分片文件进行比对。在这一层级中,被验证的对象已经从播放索引文件推进至实际承载音视频数据的TS分片文件。该路径虽然尚无法直接证明全部TS分片文件均可从第三方来源实时取得并且与平台服务器提供的内容具有同一性,但是,已经证明了平台服务器提供的完整视频内容与第三方来源实时提供的完整视频内容全部一致具有高度盖然性。

第六层,是全部TS分片文件一致。即用户尝试访问第三方网页内容并使用“流畅播”功能时,浏览器在取得M3U8文件后,根据该M3U8文件中记载的全部TS分片地址,请求并取得全部TS分片文件,并将第三方来源取得的全部TS分片文件与平台服务器提供内容中对应的全部TS分片文件逐一进行比对。在这一层级中,被验证的对象已经覆盖构成完整视频播放内容的全部媒体分片。该路径已经能够完整证明平台服务器提供的完整视频内容与第三方来源实时提供的完整视频内容全部一致。

因此,“文件同一性”应被理解为一个证明强度逐步递增的问题。第一层、第二层主要证明第三方网页链接层面的指向关系;第三层证明M3U8文件链接层面的指向关系;第四层进一步证明实际播放索引文件层面的实时同一性;第五层已经进入实时的TS分片内容的局部比对,能够显著增强对完整视频内容同一性的证明强度;第六层则通过实时的全部TS分片文件逐一比对,在技术事实层面最充分地证明平台服务器提供内容与第三方来源实时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六层技术路径下的责任评价:直接提供责任的边界

在明确流畅播场景中的六层技术路径后,还需要进一步回答:不同层级的技术路径,应当如何影响平台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意义上的“直接提供”。对此,不能简单将六层路径理解为非此即彼的二元判断,然后要求平台在所有案件中都必须达到第六层。更合理的处理方式,是区分“指向关系验证”与“文件同一性实时验证”,并在权利保护与技术效率之间作出平衡。

(一)第一至三层:仅具指向功能,难以排除直接提供责任

第一层至第三层,分别对应第三方网页链接一致、第三方网页链接一致且第三方网页存在反馈、M3U8文件链接一致。上述三类路径的共同特点在于:其验证对象均停留在链接或页面反馈层面,尚未进入实际播放索引文件或TS分片文件本身。

在这些路径下,第三方网页链接或M3U8文件链接更多发挥的是“定位符”或“检索标识”的功能。换言之,它们只是帮助浏览器“流畅播”功能识别用户希望播放的内容,并据此在平台服务器或平台网盘中查找、调取相应视频资源。此时,第三方网页链接、M3U8文件链接与平台服务器提供内容之间存在的只是指向关系,而不是文件内容层面的同一性关系。

因此,若平台的技术路径仅停留在第一至第三层,即仅以第三方网页链接或M3U8文件链接作为检索依据,便直接调用平台服务器或平台网盘中的涉案视频内容向用户提供,则平台并未对平台服务器提供内容与第三方来源实时提供内容进行文件同一性验证。此时,第三方网页链接或M3U8文件链接更多只是平台定位自身视频资源的工具,而非证明内容仍可从第三方实时正常获得的依据。平台能够在未完成文件同一性实时验证的情况下向用户提供涉案视频内容,也表明其对被调用内容具有实际控制能力,并具备脱离第三方来源持续提供该内容的能力。此时,平台通过平台服务器向用户提供涉案视频内容的,具有被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意义上直接提供的较高风险。

(二)第四层:完成播放索引验证,可形成较强抗辩基础

第四层,是M3U8文件同一。与前三层仅验证链接或页面反馈不同,第四层已经实时取得并比对M3U8文件,进入播放索引文件层面的同一性验证。虽然M3U8文件本身并不承载完整音视频内容,但其通常记载TS分片地址、播放顺序、分片时长等信息,能够反映视频播放所依赖的分片信息。

因此,平台若已经采取第四层技术路径,通常可以认为其已经形成较强的文件同一性初步证明。除非权利人能够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虽然M3U8文件同一,但第三方来源的TS分片文件在用户请求发生时整体不可取得,或者平台服务器实际提供内容与第三方来源实时提供内容存在实质性不一致,否则不宜仅因平台服务器参与即认定平台构成直接提供。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个案中确实存在“M3U8文件同一但TS分片文件实质不一致”的情形,也应限于该等具体个例讨论平台是否构成直接提供,而不能据此在个案中反推出整个“流畅播”功能均属于直接提供。功能的法律评价应以其通常运行机制和合理验证能力为基础,个别异常情形应作个例处理。

(三)第五层:进入分片抽查验证,原则上可支持技术服务抗辩

第五层,是M3U8文件同一并抽查部分TS分片文件同一。该路径已经从播放索引文件推进至实际承载音视频数据的TS分片文件,证明强度明显高于第四层。

从技术效率角度看,第五层应被视为流畅播场景中较为充分且合理的文件同一性验证路径。此类加速存储、合并式存储、播放优化技术的意义,正在于避免重复下载、重复存储和重复传输同一内容。如果要求平台在每一次用户请求中都必须下载并比对全部TS分片文件,实际上等同于要求平台重新完整下载一遍视频内容,将明显削弱相关技术提升效率的意义。

因此,平台若已经采取第五层技术路径,并且抽查规则具有合理性,原则上可支持其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意义上的直接提供的抗辩。即便个案中出现未抽查分片异常,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该异常系由平台主动替换或独立提供导致,否则不宜否定第五层路径本身对于排除直接提供责任的意义。

(四)第六层:最强同一性证明,但不宜作为最低合规标准

第六层,是全部TS分片文件同一。该路径通过逐一请求并比对全部TS分片文件,在技术事实层面最充分地证明平台服务器提供内容与第三方来源实时提供内容一致。

但第六层证明强度最高,并不意味着其应成为平台排除直接提供责任的最低义务。若要求平台在每一次用户请求中都完整下载并比对全部TS分片文件,实质上会使流畅播、秒传式离线下载等技术失去避免重复传输和提升效率的意义。

因此,第六层更适合作为最强证明路径,而非当然合规标准。平台若达到第六层,通常可以最有力地支持其不构成直接提供的抗辩;但平台未达到第六层,而已经达到第四层尤其是第五层的,不应仅因此认定其构成直接提供。直接提供责任的判断,应以平台是否完成与其技术功能、运行成本和验证能力相匹配的合理文件同一性验证为标准,而非以是否采取最强证明技术为标准。

实务应对:举证、抗辩与审查路径

当“流畅播”功能的责任判断从“是否经过平台服务器”转向“是否完成合理的文件同一性验证”后,诉讼攻防也应围绕六层技术路径展开。

对权利人而言,仅证明平台“能流畅播”涉案作品,通常只能完成初步证明。如果主张平台构成直接提供,可进一步围绕平台技术路径是否仅停留在第一至第三层、第三方来源是否实时失效、相关同一性验证是否能被个例事实推翻等问题组织证据。例如,第三方网页无法打开、虽可打开但视频源失效,M3U8文件无法访问,TS分片无法取得,TS分片内容不一致等痕迹,且该等痕迹系“流畅播”功能所导致。[11]换言之,权利人的取证重点应从“用户能够使用流畅播功能看到作品”,推进到“平台是如何通过流畅播功能让用户看到作品”。

对平台而言,仅以“用户指令”“第三方来源”“技术中立”进行概括抗辩也不够。平台若主张其并非内容提供者,应就其掌握的技术链路作出充分说明,并尽量留存能够证明其完成合理文件同一性实时验证的技术材料,包括M3U8文件获取及比对记录、TS分片抽查及比对记录等。平台应至少能够证明其进入第四层验证,更稳妥的做法,是通过合理抽查TS分片达到第五层验证。

对法院而言,审查顺序不宜停留在“内容是否经过平台服务器”。更稳妥的路径是:先识别平台采用的技术路径处于六层路径中的哪一层,再结合该层级的证明强度判断平台是否完成文件同一性的合理验证。这样才能合理认定平台是否构成直接提供,避免将平台服务器参与传输直接等同于直接提供。

简言之,权利人应完成平台流畅播结果和第三方来源异常等初步证明,平台则应就其技术链路足以支持文件同一性合理验证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应材料,法院则应在识别技术路径后再进行责任评价。只有这样,流畅播类案件的裁判才能真正从服务器表象走向技术事实。

结语

流畅播、秒传式离线下载等功能,本质上都是网络服务在提升存储效率、传输效率和播放体验过程中发展出的技术方案。它们既可能被用于便利用户正常获取和管理信息,也可能在特定场景下被用于接触、传播侵权内容。正因如此,对此类技术的法律评价,既不能停留在“技术中立”的抽象标签下,也不宜仅因内容经过平台服务器,即当然认定平台构成直接提供。

本文试图提出的“文件同一性”分层判断,并不是为了给平台责任设置障碍,而是希望将直接提供责任建立在更具体、更可核查的技术事实上。对于平台而言,技术效率不应成为回避版权责任的理由。浏览器、网盘等平台应当将文件同一性验证、技术日志留存等机制嵌入平台设计之中,主动提高技术链路的可解释性和可证明性,以更透明的方式回应权利人的合理关切。

更理想的版权治理,不应是权利人与平台在每一项新技术出现后反复对抗,而应是在清晰规则下形成合作:权利人提供更准确、更可执行的通知和技术识别信息,平台建立更可回溯、更有效率的验证与处置机制,司法裁判则在个案中划清直接提供、帮助侵权与技术服务之间的边界。只有这样,版权保护才能真正作用于侵权治理,而不是压缩技术创新,技术发展也才能在尊重权利边界的前提下,继续服务于更高效的信息流通。

注释:

[1]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终388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再59号民事判决书。

[2]熊文聪:《“流畅播”不构成直接侵权的司法共识与理论基石》,微信公众号:知产前沿,2026年6月12日。

[3]刘文杰:《新技术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提供行为的认定》,载《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2期。

[4]熊琦:《从“存储”到“秒传”的平台版权侵权责任认定》,载《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2期。

[5]王迁:《网盘服务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

[6]张伟君:《“秒传式”网盘存储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食为奴〉案再审判决评析》,载《版权理论与实务》2024年第7期。

[7]熊文聪:《秒传式离线下载的技术逻辑与法律定性》,微信公众号:知产前沿,2024年12月27日。

[8]刘文杰:《新技术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提供行为的认定》,载《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2期。

[9]注:M3U8文件本质上是文本索引文件,体积通常较小,常见为数KB至数百KB,具体取决于分片数量和播放列表类型。

[10]注:TS分片文件承载实际音视频数据,体积取决于视频码率和分片时长,常见为数百KB至数MB不等。

[11]注:实践中,相关痕迹可能因为网络不稳定等第三方来源因素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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