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汇仲荣誉
汇仲团队
新闻中心
汇仲研究
联系我们
办案手记|呆滞损失索赔中的买方抗辩要点
2026-07-14

文 | 王钰

在消费电子、汽车制造、半导体、通信设备等行业中,产品迭代频繁、定制化程度高、供应链周期长,供应商往往依据买方提供的“预测需求”“月度预估”“备料计划”等预测性信息提前锁定原材料并安排生产。然而,受终端市场波动、客户项目调整或技术方案变更等因素影响,买方后续下达的正式采购量可能显著低于此前的预测信息,甚至会直接停止下单,由此引发的库存呆滞损失索赔纠纷,在近年来的商事仲裁与诉讼中屡见不鲜。这类纠纷的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预测需求究竟属于有约束力的采购承诺,还是仅为供需协调的参考信息;供应商依据预测需求备料所形成的库存积压,其风险应由谁承担;供应商主张的损失范围是否真实、合理。这些问题的背后,涉及合同解释、违约责任认定、损失因果关系判断等多个层面的法律判断和证据材料的细致梳理能力,对律师的综合分析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系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从买方代理视角,系统梳理应对卖方呆滞损失索赔的办案思路与抗辩要点,以期为同仁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供应商主张呆滞损失的法律性质与买方抗辩的基本框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依据该条规定,卖方主张呆滞损失,本质上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卖方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首先取决于买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即买方是否负有按预测需求采购的义务却未履行,或者买方是否无正当理由拒收了具有约束力的预测需求项下的货物。

基于这一法律逻辑,买方在应对此类索赔时,通常可以从以下三大维度构建抗辩体系:第一,卖方主张的损失是否基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采购指令而产生,即预测需求是否构成正式订单;第二,若预测需求不构成正式订单,则进一步考察卖方对预测需求的信赖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从而判断缔约过失责任是否成立;第三,若认定买方存在一定过错,卖方主张的损失范围是否合理,具体包括损失与买方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金额的计算是否客观合理、卖方是否已尽合理减损义务等。上述抗辩均建立在对案件材料的充分把握和事实梳理之上,个案情形虽各有不同,但可从中提炼出共通的抗辩要点,下文逐一展开分析。

预测需求的效力认定

卖方主张呆滞损失时,最常见的逻辑是:其基于买方发送的“预测需求”“月度预估”“备料计划”等文件进行了备料,买方后续未下达足够数量的正式订单,导致库存积压,因此买方应赔偿损失。这一逻辑是否成立,关键在于预测需求文件是否具有与正式订单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对于以框架协议加滚动订单模式开展的长周期采购合作,买卖双方通常先签署一份采购基本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合作的基本条件与通用规则,再在此框架内通过逐月或按季度下达的正式订单确定每次交易的具体内容。在这种交易结构下,订单是否成立、何时成立、以何种形式成立,直接决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的边界。因此,代理买方应对呆滞损失索赔时,首要工作便是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订单成立条件的约定,厘清正式订单的构成要件及其与预测需求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约定优先

通常情况下,采购合同会明确约定正式订单的构成要件。例如,合同中约定“订货单中就订货日期、零部件的名称、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完成检验日期、支付货款金额、支付日期及其他交易条件加以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如建立和利用电子计算机的联机订货系统,该系统上的通知视为订货单的交付”“甲方以《订单》形式向乙方订货,该《订单》由甲方向乙方邮件发出”“订货单由买方向卖方交付,卖方接收订货单时即成立”。据此,正式订单需满足格式特定、内容完整、经卖方接收等要件,而预测需求因一般不具备上述明确的条件,较难被认定为正式订单。此外,部分合同条款还会直接对两者作出区分,如约定“具体交货数量、交货日期以正式订单为准”“本合同所指产品及价格适用于甲方向乙方订购小批量及批量产品,甲方在订单中提供给乙方的预示量旨在告知乙方提前做好生产准备,不适用本合同”。若合同已作此区分,预测需求因不满足订单的约定成立要件,通常不具备与正式订单同等的法律约束力。[1]

不过,仅靠某一两个条款,论证力度往往不够。特别是,在零部件单价已单独确定的情况下,预测需求中若已载明零部件名称、数量及对应的预测周期,则对方可能据此主张双方已就正式订单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预测需求虽名为“预测”,实则构成具有约束力的采购指令。因此,买方仅援引个别条款尚不足以形成完整抗辩,还需结合合同中的其他相关约定以及实际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实,进一步佐证预测需求与正式订单之间的区分。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切入。

第一,结合合同条款与履行惯例,论证预测需求不具备订单效力。卖方主张损失时,通常会举证此前发送的预测需求,试图将其等同于正式订单。买方可以反证提交已履行完毕的正式订单,通过与预测需求进行对比,证明正式订单包含零件号、零件名称、订购数量、交货日期、交付地点等完整交易条件,而预测需求仅列示名称、数量及预估周期,不具备订单应包含的要素,两者在格式、内容上存在实质差异。

第二,合同是否约定了卖方对正式订单的拒绝权。如果合同赋予卖方在收到正式订单后的特定期限内拒绝接受的权利,则意味着卖方在正式订单下达时尚有选择余地。卖方既然有权拒绝订单,就不能主张其必须按照预测需求备料。这种订单拒绝权的约定也可以成为买方主张预测需求不具有约束力的辅助证明。但卖方通常也会以采购合同中约定供应商需保证一定安全库存储备量为由,主张该条实际上限制了其拒绝权,其按照预测需求备料属于采购合同项下的义务。对此,买方可以主张该条款恰恰证明卖方自愿承担库存风险,即卖方作为熟悉行业供应链模式的成熟企业,在综合评估市场情况与自身供货能力后,自愿为履行正式订单维持安全库存,属于自主安排生产并承担相应商业风险的行为。[2]

第三,结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实,进一步印证预测需求无约束力。例如,若协议明确约定买方的正式订单须通过指定的供货管理系统发送,则买方通过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其他渠道发出的预测需求,因不满足双方约定的形式要件,通常难以被认定为正式订单。又如,在呆滞损失发生之初或可能发生时,卖方曾提议就备料消耗事宜另行签署《备忘录》或《物料处理协议》,这一行为本身亦表明卖方明知预测需求不具备约束力,必须通过补充约定才能将备料风险转移给买方。若双方最终未签署此类协议,则仍应以原合同约定为准。上述履行细节均可作为辅助论据,印证预测需求并无约束力。

(二)交易习惯与行业惯例的审查

在合同约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进行判断。司法实践中,预测需求是否具有约束力,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预测需求的具体内容、卖方是否按照预测需求备货、双方既往订单履行方式等因素。因此,代理买方时,应重点审查以下事实:

第一,双方在既往交易中是否严格以正式订单作为采购和结算的依据。若卖方从未直接根据预测需求履行订单,即表明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并未将预测需求作为交易依据,该事实对法院认定预测需求是否具有订单效力具有重要影响。[3]

第二,买方在发送预测需求时,是否已明确标注或提示该需求仅供备货参考,具体采购以正式订单或滚动计划为准。此类提示有助于证明预测需求仅为意向性信息,卖方对此不具备合理信赖基础。

第三,行业通行的做法是将预测需求视为备货参考,还是具有约束力的采购指令。供应链领域的商业实践通常对正式订单与预测需求作明确区分,二者在合同效力、交易流程及风险分配上具有不同意义。例如,多数企业的采购系统中,预测需求与正式订单分属不同模块,前者用于产能沟通与物料计划,后者才是结算与交付的依据。代理律师可结合此种设置及行业背景、生产管理、供需特性等论证行业惯例。

实际代理过程中,上述事实核查维度并非孤立适用,通常需要综合多个方面才能形成较完整的论证链条,这要求代理律师在个案中细致梳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事实细节。

卖方是否具有合理的信赖基础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在框架协议加滚动订单的交易模式下,每一份正式订单的成立均可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订立过程。因此,若卖方依据预测需求备料,买方后续未下达相应正式订单,即使预测需求本身不具备订单效力,卖方仍可能主张其对预测需求存在“合理信赖”,买方未诚信订约应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对此,买方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抗辩:

第一,卖方作为长期从事该行业的企业,理应知悉预测需求与正式订单的区别。供应链领域的商事主体对此通常具有清晰的认知,其不会也不应寄希望于买方每次下发的正式订单均与预测需求完全一致,否则预测需求作为备货参考的功能便失去了意义。在双方未明确约定预测需求具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卖方应自行承担据此备货的商业风险。

第二,预测需求的变化具有可预见性。若买方定期、持续向卖方更新预测需求数据,且数据呈现逐步下降趋势,卖方完全可以通过该趋势判断采购量的变化并相应调整生产计划。卖方在预测需求已明显下降的情况下仍继续采购物料,由此产生的库存损失与买方的后续下单行为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相应风险应由卖方自行承担。

第三,卖方是否曾就预测需求的偏差向买方提出异议。若买方长期发布过于乐观的预测需求,而正式订单与预测需求之间的差距持续显著,卖方却从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且在正式订单量持续下降的情况下仍按乐观预测备货,则难以认定其对预测需求具有合理信赖。

损失范围是否合理

即使买方存在一定过错、需向卖方承担赔偿责任,买方仍可就卖方主张的损失范围提出多维度抗辩。这一部分的抗辩思路可以概括为:损失与买方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损失金额的计算是否客观合理,以及卖方是否履行了减损义务。

(一)损失与买方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卖方主张的呆滞损失必须与买方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卖方同时期向多家客户供应同类产品,其库存中的成品及物料可能并非专门为争议项目生产或采购。买方可从以下角度切断因果关系:

第一,审查卖方是否同时期向其他客户供应同类成品。若卖方同时期还向其他买方供应同类成品,且不同客户的成品在硬件层面无明显差异,则说明卖方生产的成品及相应物料具有通用性,可交叉用于不同项目。卖方不能将全部库存损失归咎于单一买方。代理案件过程中,可考虑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卖方向不同买方供应的成品进行拆解比对,从外观、布局、结构、材料等方面出具检测报告,以证明成品不具备专属性。

第二,审查原材料是否具有专属性。相较于成品,原材料的专属性更难证明。卖方通常仅能举证其已为争议项目采购了相应原材料,但难以证明该等材料仅能用于争议项目。买方可通过供应商官网数据查询、技术参数解析、行业通用型号检索等方式,逐一核查卖方主张的原材料是否属于通用物料或平台物料。如电阻、电感、电容、连接器等标准件,明显可适配于其他产品的生产,不应认定为专用物料。通用物料可通过市场转售或用于其他项目,不属于呆滞损失。[4]

第三,审查卖方下游采购合同与争议项目的对应关系。卖方为证明呆滞损失,通常会提交其向下游供应商采购物料的合同。买方应审查该等合同的签订时间、采购标的、合同背景等内容,判断其是否确实与争议项目相关。如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案涉采购合同,或采购物料明显超出争议项目物料清单范围,则说明相关物料并非为争议项目采购。此外,若卖方同时期存在其他类似项目,应审查其是否将其他项目的备料纳入主张范围。

(二)损失金额的计算是否客观合理

对于卖方主张的呆滞损失,应从数量和价值两个层面审查其主张的金额是否客观、公允。

第一,卖方主张的呆滞成品数量是否属实。起诉时,卖方通常仅提交库存照片以证明存在呆滞库存,但照片本身不足以准确认定呆滞成品的数量及状态。实践中,较为可靠的核查方式是由法院或仲裁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盘点,或启动司法审计程序。现场盘点时,需逐件清点成品数量、核查零部件批号、检查包装是否完整、确认是否对应争议项目等。

第二,库存成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若经现场盘点或核查发现部分成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该等成品不能按合格品价格计算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减少价款。虽然该条文针对的是已交付标的物的质量异议,但其法理同样适用于库存成品的价值评估,即存在质量瑕疵的成品不应按合格品价格计算损失。此外,即使成品本身不存在质量瑕疵,其在长期积压后亦可能发生价值贬损,卖方以原始单价全额主张损失,亦应就库存成品仍保持原定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卖方主张的呆滞原材料是否超出原定的物料清单范围。消费电子、汽车制造、半导体、通信设备等行业的产品定制化程度高,从设计定型到量产往往需经多轮沟通,最终形成的物料清单是确定项目所需物料的依据。若卖方一并主张呆滞原材料损失,其主张的物料应与争议项目的物料清单相对应。如卖方提供的呆滞物料明细明显超出物料清单范围,则超出部分与争议项目无关。此外,审查物料清单时还应注意版本问题——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经历了设计变更,应以争议项目实际对应版本的物料清单为准。

第四,成品损失的计算是否扣除了残值。即使成品确实无法用于原定项目,其仍可能存在一定的残值(如拆解后的零部件价值、原材料回收价值等)。卖方以成品单价全额主张损失而未扣除相应残值,缺乏合理性。买方应要求卖方举证说明其是否已考虑残值扣除,或者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对库存成品及物料的残余价值进行评估,以反驳卖方全额主张的合理性。

(三)卖方是否履行了减损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呆滞损失纠纷中,卖方是否尽到减损义务是买方的重要抗辩点。具体可从以下角度审查:

第一,卖方何时知晓采购量将下降。若买方持续更新预测需求数据,且数据已呈现逐步下降趋势,卖方应当能够预见到正式订单将相应减少。卖方在得知或应当得知这一情况后,应及时停止或减少向下游采购物料、调整生产计划。若卖方在预测需求已大幅下降时仍继续大量采购,则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应由买方承担。[5]

第二,卖方是否及时处理了积压库存。若卖方在采购量下降或买方停止下单后长时间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如转卖、改造、退料等),拖延二至三年后方才开始主张权利或处理库存,则在此期间产生的仓储费用、物料贬值等扩大损失应由卖方自行承担。对于技术更新迭代快的产品更是如此,若错过合理的转卖窗口期,积压的成品及物料可能被市场淘汰,价值大幅贬损。买方可通过梳理双方沟通记录、预测需求变化时间线等证据,论证卖方知晓或应当知晓风险的时间点与其实际采取措施的时间点之间存在明显迟延。

第三,卖方是否尝试了替代方案。对于可合理改造后用于其他项目的成品,卖方是否采取了成本较低的方式进行改造。例如,对于软硬件一体的成品,若仅需通过刷写软件即可适配其他产品,则卖方具备将积压成品转化为有效库存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合理性。若卖方未尝试任何替代方案即直接主张全额损失,则其减损义务的履行存在瑕疵,相应损失不应由买方承担。

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代理买方应对卖方呆滞损失索赔时,证据的组织与抗辩的构建应围绕前述维度展开。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搜集、组织证据:(1)审查合同条款,重点审查订单成立条件、预测需求与正式订单的区分约定、卖方对订单的拒绝权以及合同变更程序等条款,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边界;(2)梳理交易记录,整理双方全部正式订单、预测需求、往来邮件及系统数据,制作时间线,以直观展示预测需求的变化趋势与正式订单的对应关系;(3)核查卖方同期业务,通过公开信息、行业报道等渠道,核实卖方是否同时期向其他客户供应同类产品,以切断损失与本案的因果关系;(4)比对物料清单,将卖方主张的呆滞物料明细与争议项目的物料清单逐项比对,标记超出范围的部分和通用物料,以质疑损失与本案的关联性。上述工作共同服务于抗辩体系的构建——从预测需求不构成正式订单、卖方不具备合理信赖、损失与买方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卖方未尽减损义务等角度,形成层层递进的防御链条。

注释:

[1]如(2022)浙02民终2087号案,法院认定“相关订单言明要有‘一定的库存量,费用自理’,最终的交货均以订单为准,故长伦公司现生产的库存产品,并非科博乐公司订单项下所生产,长伦公司要求科博乐公司支付库存产品的货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2]如(2021)浙0282民初2382号案,法院认定“原告为完成定作任务需保存一定的备货及配件,这属于原告的合同义务,且应当是其签订合同时可以合理预见的。”该案法院虽认定预测信息不构成正式订单,但因买方在合同期届满前单方停止下单且未提前告知,最终判令买方赔偿卖方合理范围内的备料损失。

[3]如(2025)皖02民终2416号案,法院认定“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自认事实,即‘预测信息与实际订单有所出入,合作期间无直接根据预测信息实际履行的订单’,表明双方未在实际履行中形成根据预测信息确定交易数量的交易习惯。”

[4]如(2020)粤0391民初469号案,法院认定“考虑到涉案物料虽然是针对涉案项目所采购的,未必能够用于其他产品,但也不排除这些物料存在其他利用方式的可能,综上本院认定金康特公司的物料费用以其所收到的预付款金额为限。”

[5]如(2024)鄂01民终16945号案,法院认定“2019年至2021年期间天某某公司的订单受市场行情、顾客需求等因素影响,每年订单数量并不一定相同,且需求呈下滑趋势。某某五金厂依据往年年度订单数量备货显然不合理。且某某五金厂在一审中主张其仅U401外壳成品就有38984只,远远超过了正常的安全库存。”

作者介绍

 
 
 

 

 
 
 

 

 

 

 

声明: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可视为汇仲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意见,请与本所联系。

 

汇仲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国内与国际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的精品律所,在北京、上海、深圳、香港、新加坡设有办公室。汇仲律师十分擅长处理高价值、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与新型跨境案件,他们能够不遗余力地搜寻可以改变判决结果的微小事实,引导案件从绝境到佳境。不论是从案件代理难度、业界口碑还是客户美誉度而言,汇仲已经快速发展成为中国争议解决律师方阵中的一支劲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