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罗星炎
做律师这些年,遇到的人和事,比入行时想象的要多。
有些当时觉得棘手,事后回头看,不过是寻常;有些当时以为寻常,后来才意识到值得记住。
这份职业的特别之处,是你始终在介入别人的纠纷。当事人找到你的时候,往往已经走投无路,或者至少是走到了一个自己无法处理的路口。你拿到手的材料,可能是破碎的、矛盾的,甚至真假参半的。你要做的,是从中理出一条线,把它讲成一个可以被裁判者接受的故事。
记录几件,不求体系,只是整理。

写文书:精准,比精简更难
建工案件的事实跨度通常很长。从招投标到竣工验收,中间涉及合同签订、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结算审核,每一个阶段都可能成为争议的源头。卷宗上百册是常态,代理词不能只求精简,关键在于精准,在有限的篇幅内完成对关键事实和法律要点的覆盖。
动笔之前,先梳理时间线和关键节点,用最简洁的语言搭建事实框架,确保裁判者在开篇就建立起对案件的基本认知。后续论证围绕这个框架展开,与争议焦点无关的内容,原则上删减。证据支撑不足的论点可适当放弃,保留最坚实的几个点,把每一个论证透,比罗列一堆似是而非的理由更有说服力。
写到最后会发现,删掉什么,往往比写下什么更难。

复盘:改稿里的判断
合伙人以及高年级律师改过的稿子,需要对照初稿和修订稿,逐处看,琢磨每一处改动背后的判断:这个删掉,是因为法律依据不够;那个拆分,是因为长句容易让法官失去注意力;还有一些论点留在初稿里可以,但对外提交的版本不宜过早披露。
这么做了几年,积累了一些自己的判断清单。现在审阅团队年轻律师的文书时,能很快识别出类似问题。不是因为天赋,是因为同样的弯路自己走过一遍。
很多长进,不在课堂里,也不在书本里,就在一份份改稿的对照里。

现场与鉴定:把异议拆到可核验处
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中非常常见的一个环节,主要目的是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官擅长法律适用,但工程造价、质量缺陷、工期责任这些问题,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来还原事实。其中,质量鉴定又是比较复杂的一种,通常涉及质量问题及成因鉴定、修复方案鉴定、修复造价鉴定三个层次,一环扣一环,任何一个环节的判断偏差都可能传导到最终结论。
我们参与处理过某工业仓储项目纠纷。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未通过,双方就质量问题僵持多年。进入重审程序后,法院分别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出具修复方案,并对修复工程造价予以鉴定。
对方为了推翻修复方案,聘请了专家辅助人,提出了一套“更经济”的修复方案:地面空鼓可以用压力注浆方式修补,室外道路可以加铺一层钢纤维混凝土,无需拆除重建。
听起来有道理。但回到技术细节上看,问题就暴露出来了。
我们注意到,对方专家引用的《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标准》(JGJ/T112-2019)本身适用于已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而案涉工程是尚未通过验收的某危化品仓储工程。更关键的是,该规范同时写明“空鼓开裂严重时,应剔掉损坏的板块”,但对方只引了前半句“面层空鼓、裂缝较小时,应清净裂缝,沿裂缝压力灌注环氧树脂结构胶并进行加压”。此外,我们进一步研究该修复方案的原理后指出,地坪空鼓是面层与基层之间的脱层,裂缝是混凝土结构内部的开裂,二者物理形态完全不同,不能套用同一个修复方法。
对方还主张:“分层浇筑本身会导致空鼓,设计有问题。”我们查阅了《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工程做法〉》(05J909、23J909),发现图集中地面做法亦存在分层浇筑,中间有一道水泥浆粘结层,与设计图纸完全一致。这说明设计做法有充分的标准设计依据,不能将施工质量问题推给设计。我们进一步追查施工过程,发现结构层与面层之间的水泥浆并未按图施工,这才是空鼓的直接原因。
再如,对方提出加铺60mm钢纤维混凝土即可修复路面。我们查阅《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该规范6.8.5条载明,钢纤维混凝土加铺层厚度不宜小于140mm。一个方案连自己引用的规范最低要求都达不到,难以被采信。
质量鉴定、修复方案与修复造价三个环节是递进的。质量鉴定结论决定了修复方案的选择空间,修复方案决定了造价鉴定机构能计算的范围。如果在质量鉴定阶段未能锁定关键问题,后续修复方案和造价的争议就会失去根基。律师需要做的,是在每个环节都持续跟进,把异议分解成可核验的具体问题,而不是等到造价报告出来后再做整体性质疑。
现场和鉴定教会我的,是不轻易被“听起来有道理”带走。要往下走,走到规范条文、施工记录、物理形态里去。

开庭:慢一点,准一点
庭审有一种独特的节奏感。
准备阶段是安静的、封闭的,关在办公室里反复看卷宗,一遍一遍推演对方可能的攻击路线,在脑子里预演法官会追问什么。但走进法庭那一刻,状态完全不同。
我发现自己开庭时容易亢奋。这种亢奋不完全是坏事,适当的兴奋能让注意力高度集中,反应速度比平时快,对方陈述中的漏洞、法官问题背后的意图,往往能在第一时间捕捉到。但亢奋的另一面是风险:语速不自觉加快,表达开始跳跃,下意识觉得“法官应该能懂我在说什么”。
这个错觉很危险。
律师出庭不是辩论赛,而应以裁判者为中心,以争议焦点为纲,以证据和法律要件为骨,用清晰、准确、有节制的语言说服法庭;保留必要的专业术语,并解释其在本案中的含义,同时具备必要的临场应对能力。坐在审判席上的人每天面对大量案件,注意力天然有限。律师的任务不是展示自己有多聪明,而是降低法官的理解成本。具体的做法可以是结论先行,短句为主,围绕争点,关键处放慢语速。检验标准可以设为:一个不了解案情的法律人读下来,能迅速抓住你的主张、依据和结论。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说明表达还有改进的空间。
另一个容易忽视的点,是庭审中的回应节奏。对方律师说了一段话,有时候会下意识地想立即回应,好像迟疑就代表了理亏。后来慢慢意识到,不需要这样。听完,停顿一两秒,再开口。这个停顿不会让人觉得你反应慢,反而会让接下来的回应显得更审慎、更有分量。
庭审中的说服力,很多时候不取决于你说得多快,而取决于你说得多准。
还有一个观察是,法官和律师在庭审中的信息处理方式不同。律师习惯把复杂问题讲得更加复杂,生怕遗漏细节;法官需要的恰恰是你能把复杂问题讲得简单。所以我在庭审中有一个偏好:能用一句话说清楚的,决不用两句话;能用一个例子说明的,绝不用一段论证。法官的时间有限,注意力也有限,把最多的信息压缩进最少的语言里,是对法官注意力的一种尊重,往往也是最有效的说服方式。

客户:翻译,以及同步
建工案件周期长,三五年不稀奇,七八年也有。周期越长,资金压力、经营压力、时间压力与日俱增,客户承受的压力越大。律师不能只盯着法律问题,还得管客户的预期和情绪。
我逐渐养成了两个习惯。一个是“翻译”,把法律术语和程序转换成客户熟悉的工程语言。不说“举证责任”,而说“需要什么证据来证明这个施工内容和费用”。
另一个是“同步”,在关键节点主动告诉客户进展到了哪一步、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客户最焦虑的时候,往往不是结果不利的时候,而是不知道案件现在进行到什么状态的时候。
这些说不上是什么方法论,只是在长周期案件中自然形成的做法。客户把案子交给你,一跟就是好几年。如果能让客户感受到事情在有序推进,信任就是这样一点一点建立起来的。

团队:让人清醒的地方
最后想说的是团队。
日常相处中,合伙人和同事都很随和,没有明显的层级感,沟通直来直去。但在工作上,每个人都极其认真。文书的措辞、法律分析的严谨、客户沟通的分寸,标准都摆在那里。这种氛围让人既舒服又不舒服:舒服是因为不用内耗,不舒服是因为知道自己还有太多不足。
合伙人看问题的角度、处理复杂局面的分寸感、面对压力时的从容,都值得我学习。同事们各有长处,有人证据梳理极其细致,有人法律检索有独到的路径,有人跟客户沟通拿捏得当。每次一起讨论案件,都能学到一些东西。
一个好的团队不是让人待着舒服,而是让人始终清楚自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确信走在一条对的路上。

暂时写到这里。
律师这门手艺,大约就是在别人的纠纷里,一点点修炼自己的功课。路还长,但方向大致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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