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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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7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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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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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 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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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2023.8天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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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至今汇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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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鹤敏律师专注于资本市场领域的重大、复杂、前沿争议解决,致力于为各类企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及企业家、企业高管等提供全方位的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其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资产管理及企业投融资业务所涉诉讼和仲裁,尤其在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管理人责任纠纷、资管和基金违约/侵权纠纷及投资退出纠纷等纠纷类型具备丰富经验。白律师善于在复杂案件中精准捕捉争议焦点、深挖关键细节,寻找有效突破路径,代理多家上市公司、大型国企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众多疑难复杂案件中取得胜诉结果。
其服务的代表性客户包括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平安集团、立讯精密、东方资管、华润深国投、广西金投、中山证券、南山区政府等知名机构与企业。白律师注重理解客户的商业诉求与底层交易逻辑,善于融合法律技术与商业思维,为客户提供务实、专业且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其专业能力与敬业态度广受客户认可。
- 代理某国有金控集团子公司处理其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城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金额7亿元),在当事人一审全面败诉且最高人民法院另案判决认定事实对其极为不利的情况下,取得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以及重二审驳回对方全部诉请的胜诉成果。该案涉及股权让与担保、恶意串通认定等疑难法律争议,且牵涉多起关联案件和当事方,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树立了标杆。
- 代理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处理其与某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定增保底协议纠纷(标的金额约1.2亿元),取得驳回对方全部本诉请求,支持我方反诉请求的全胜结果。该案入选“2025年度深圳律师业务参考案例”。
- 就深圳某集团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某酒店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涉及一宗深圳市中心地块,代理深圳某集团公司参与诉讼,为当事人设计多条救济路径,代理再审、检察监督、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二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多重程序,历经四年,终获全面胜诉,挽回潜在经济损失逾十亿,该案荣登《商法》2023“年度杰出交易”之“境内争议解决”榜单。
- 代理某大型国有银行处理其与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定增保底协议纠纷,标的额近8亿元,案件历经深圳中院、广东高院、最高法院审理,在金融监管趋严、相关协议效力普遍面临司法否定的背景下,团队从监管政策、交易背景、履行情况等多角度深入论证,成功说服法院在一审、二审及再审中均采纳我方观点,突破性地认定当事人无需返还已取得的保底款项,为当事人避免了巨额资金损失,本案为金融机构处理同类存量业务提供了重要裁判参考,具有行业示范价值和典型意义。
- 代理某世界500强旗下公司处理其与某大型银行合同纠纷系列案,标的额达38亿元,案件交易结构复杂,涉刑民交叉问题,初期因刑事程序受阻及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而陷入僵局,代理过程中通过有效应对程序挑战,推动法院进入实体审理;并深入剖析交易实质与监管导向,精准锁定争议焦点,从商业与法律维度统筹设计解决方案,最终促成双方和解,为当事人全额挽回损失。
- 代理某企业家处理一宗历时多年、程序复杂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当事人在一审、二审、重一审、重二审乃至再审程序中均告败诉。在案件事实已由历次裁判固化、无新证据的困境下,我们通过多维度重构交易事实,有效扭转原审形成的不利心证;并精准揭示对方关键陈述的矛盾,厘清“恶意串通”的法律适用。最终成功争取检察院抗诉,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实现案件彻底逆转。抗诉书与再审判决多处原文采纳我方观点,本案成为通过检察监督程序成功翻盘的典型范例。
- 代理某大型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其与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基金投资退出纠纷,标的额近12亿元,在基金合同约定不明、底层资产状况不佳、退出路径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的不利局面下,办案团队于诉前进行周密法律论证与证据布局,精准弥补合同漏洞、固定关键事实,为诉讼奠定坚实基础,最终在深圳中院和广东高院两级法院取得全面胜诉。此后在执行阶段,通过高效沟通与协调,快速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并参与另案分配,为当事人实现高额回款。
- 代理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对其与某投资公司之间涉及业绩承诺补偿的合同纠纷仲裁,标的额约4100万元。案涉业绩承诺条款文本明确、约束严格,当事人面临高额补偿风险,我们深入剖析业绩补偿制度的本质,成功说服仲裁庭综合考量股东利益平衡及业绩承诺的合理性,最终将补偿金额从4100万元大幅降至约630万元,显著减轻当事人履约负担,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 代理某知名企业大股东处理其与小股东之间的公司内部纠纷。面对小股东在三年间先后提起的7宗系列诉讼,律师团队整体谋划统筹,在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程序均取得全面胜利,最终迫使小股东与大股东达成和解,并对所有未决案件撤回起诉或上诉。律师在本案中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成功抵御小股东不合理诉求,使公司恢复正常经营,避免遭受巨额损失。
- 代理某上市公司股东处理其与罗某等十二人、某律师事务所等在成都中院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监管部门已就其隐瞒代持行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聚焦于“虚假陈述内容不具备重大性”及“投资者的交易决定与之无因果关系”等核心争点进行抗辩,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代理某机构投资者参与一宗发行额约9亿元、标的约2000万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起诉各中介机构承担虚假陈述责任。该案生效判决支持我方主张,判决各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为客户挽回投资损失。
《2025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典型案例观察》系列研究,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观察”“汇仲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并收录于“威科先行”
《2020年度上市公司诉讼观察报告之商事诉讼篇 | 证券法评》,载“天同诉讼圈”微信公众号
《2020年度上市公司诉讼观察报告之商事诉讼篇(二) | 证券法评》,载“天同诉讼圈”微信公众号
《2020年度上市公司诉讼观察报告之商事诉讼篇(三) | 证券法评》,载“天同诉讼圈”微信公众号
《金融机构非标业务法律风险研究之二——非标业务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民商辛说》,载“天同诉讼圈”微信公众号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法律上利害关系”之认定| 巡回观旨》,载“天同诉讼圈”微信公众号
《判决继续履行后,违约方仍未履行的,守约方能否另诉解除》载“天同诉讼圈”微信公众号
《银行金融债权与票据追索权竞合的诉讼路径分析| 巡回观旨》,载“天同诉讼圈”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