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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可馨
合伙人
工作语言:英文、中文
业务领域:国际商事仲裁、跨境争议解决、国际投资仲裁、矿产能源、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852 3188 1830 kitty.zheng@huizhonglaw.com 香港
教育背景
  • 纽约大学法学院
    法律博士
  • 雪城大学
    文学士
执业资格
  • 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
社会职务
  • 2023年1月-2024年12月:港仲HK45指导委员会,联合主席
  • 2021年1月-2022年12月:港仲HK45指导委员会,委员
  •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仲裁员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调解员
  • 海牙航空仲裁院,工作组委员
  • 国际商会香港分会,会员
  • 仲裁女性,会员
     
工作经历
  • 2026.1至今
    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2024.5 – 2025.9
    A&O Shearman,高级律师
  • 2017.9 – 2024.5
    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初级/中级/高级律师,国际仲裁
个人介绍

郑可馨律师是汇仲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在2026年加入汇仲前,郑律师在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的国际仲裁团队执业多年,经手处理过各类复杂和高金额的跨国纠纷案件。

郑律师拥有近十年的国际仲裁经验,在跨境商业纠纷和投资条约仲裁中代表私有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政府。郑律师专注的领域涵盖广泛,包括能源、建筑、合资企业、并购、私募股权、以及高科技及电信类产业。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她精通全球主要仲裁机构的规则和仲裁程序,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国际商会(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及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仲裁机构。在国际投资条约仲裁领域,郑律师曾代表华为公司处理其与瑞典王国关于5G的重大案件,也曾代表中国政府应对德国投资者发起的投资仲裁。郑律师在工程建设纠纷领域也有丰富的经验,曾代表多位建筑承包商就其在东南亚、非洲及中东地区的众多能源与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包括许多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项目中涉及的纠纷。

除国际仲裁业务外,郑律师还曾代表客户处理在香港的法院诉讼业务、调解程序、以及争端评审委员会(DRB)程序。她还是香港调解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认证的专业调解员,并曾担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和国际商会(ICC)仲裁程序的仲裁庭秘书。

郑律师被《法律500强》(Legal 500)推荐为香港国际仲裁领域的杰出律师。她曾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青年律师团体HK45委员会的联席主席。郑律师还是香港大学法律系的兼职讲师。

在加入谢尔曼律师事务所之前,她曾在美国达维律师事务所的公司法部门工作,并曾在日内瓦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担任助理。
 

代表案例

国际投资仲裁争议:

  • 代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投资者对瑞典王国提起ICSID投资仲裁(ICSID案件编号:ARB/22/2)。争议涉及瑞典禁止华为设备在瑞典5G基础设施中的使用,相关索赔依据中瑞双边投资条约提出。此案目前正在等待最终判决书阶段。
  •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德国投资者Hela Schwarz GmbH提起的ICSID投资仲裁(ICSID案件编号:ARB/17/19)。索赔依据中德双边投资条约提出,最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胜诉裁决。

 
能源与工程建设类争议:

  • 代表一家中国国有企业,在新加坡进行的两起平行ICC仲裁案件中作为被告。争议源于两份关于开发一亚洲国的石油储存设施及相关港口设施的有关协议, 仲裁由该项目的另一亚洲国家小股东及其母公司发起。适用英国法及项目国家的法律。
  • 代表一家中国国有企业及其合资伙伴,与一中东国有企业之间的争议。争议源于一项位于中东国家的某大型石化项目的EPC合同。
  • 代表一家亚洲承包商及其子公司,作为申请人在香港对业主公司发起平行HKIAC仲裁程序。争议源于一项位于菲律宾的电厂建设EPC及相关合同。适用菲律宾法。
  • 代表一国际合资企业,作为申请人对一中东国有企业发起的ICC仲裁程序,争议源于一项位于中东国家的地标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与建造合同。
  • 代表一家重型设备供应商和承包商,处理其高度复杂的建设仲裁以及相关的地方诉讼。争议源于两个非化石燃料建设超级项目相关的多个延误、干扰、缺陷及其他争议,索赔和反索赔金额超过20亿美元。适用项目所在国的法律。

 
科技、媒体与电信类争议:

  • 代表一家北美科技公司,在香港进行的ICC仲裁中作为被告,该仲裁由一家中国电子制造商提起。争议源于一份高科技产品的制造协议及相关担保。适用香港法。
  • 代表一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的子公司,在香港HKIAC仲裁中作为被告,该仲裁由一家中国生物制药公司提起,指控对战略合作与临床试验协议的违约。适用香港法。
  • 代表一家美国科技公司及其欧洲子公司,作为申请人对一家中国科技公司发起的香港HKIAC仲裁。争议源于软件许可及维护协议的违约。适用加州法。涉及超过10亿美元的索赔。
  • 代表一家非洲电信基础设施公司,与一家电信提供商之间的争议。争议源于一项基础设施许可协议。该合同受纽约法管辖,并规定在巴黎进行ICC仲裁。
  • 代表一家中国公司,作为申请人对一家韩国公司发起的香港HKIAC仲裁。争议源于对一家全球电信公司的股份收购。适用纽约法。

 
私募基金类争议:

  • 代表在香港、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注册实体及其董事,在香港进行的ICC仲裁及紧急仲裁人程序中作为申请人,以及在平行的香港高等法院程序中作为被告。争议源于一份私募基金共同投资协议。适用香港法。
  • 代表一家私募基金及其创始人,在ICC和HKIAC仲裁作为被申请人,并涉及在多个国家同时进行的相关国内法院程序。两个仲裁由基金的所谓普通合伙人和所谓投资者发起,涉及基金结构中各实体的所有权问题。适用香港和开曼群岛法。
文章与出版物
  • 《新加坡的条件收费协议制度:一项振奋人心的改革?》,Kluwer仲裁博客,2022年4月7日
  • 《无胜诉,无收费仲裁:香港和新加坡的双赢?》,Kluwer仲裁博客,2020年7月7日
  • N. Eliasson研究助理,《投资条约救济》,收录于《管理“一带一路”商业争议》(M. Moser 和 C. Bao 主编,Kluwer,2021)
  • 贡献者,纽约公约指南项目
公益与社会活动
  • 发言人,“亚洲-非洲视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的未来规划”,AALCO(亚洲-非洲法律咨询组织)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办的年度仲裁论坛,由AIAC(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主办,2025年2月
  • 发言人兼组织者,“激发仲裁界的包容性”,HK45与CIArb(EAB)YMG在香港联合举办的研讨会,2024年3月
  • 主持人,“所以现在你是一名仲裁员:仲裁员工具包”,尼尔·卡普兰和鲍其安的书籍发布会,HKIAC,2023年4月20日
  • 讲师,“费用与利益”及“对裁决的挑战及公共政策考虑”,香港大学国际仲裁法学硕士课程,2023年3月和4月
  • 发言人,“经济制裁:对国际仲裁的影响”,CIETAC香港仲裁中心、跨国争端管理(TDM)、国际法律基金会、L2 i-CON International和Legal Plus联合举办的网络研讨会,2023年3月24日
  • 发言人,“如何进入仲裁(初学者指南)- 第一部分:法庭秘书的方方面面”,CIArb(EAB)YM网络研讨会,2022年3月1日
  • 发言人,“仲裁中的律师费- 改革与挑战”,HK45与ASAb40联合举办的网络研讨会,2022年1月13日
  • 主持人兼组织者,“HK45线上炉边聊天系列二”,HK45,香港,2021年1月15日
  • 发言人,“香港和新加坡无胜诉无费用”,HK45年度更新,香港,2020年6月26日
荣誉奖项
  • 2023《法律500强》仲裁权威榜上榜(香港)
  • 2023《法律500强》亚太区,争议解决:国际仲裁(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