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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昊
顾问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粤语
业务领域:国际仲裁、建筑和基础设施
+852 36117474 hao.wu@huizhonglaw.com 香港
教育背景
  • 香港大学
    法律专业证书
  • 香港大学
    法学博士
  • 香港大学
    哲学硕士(建筑工程管理)
  • 香港大学
    工程学士(土木工程)
执业资格
  • 香港高等法院执业律师
  • 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GBA)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审裁员名册的在册审裁员
  • NEC4工程和施工合同认证项目经理
     
社会职务
  • 香港律师会会员
  • 香港律师会大湾区律师关注组会员
  • 香港律师会大中华法律事务委员会青年律师分会会员
  • 香港建筑法学会理事会成员(增补)
  • 伦敦国际仲裁院青年国际仲裁组会员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45会员
     
工作经历
  • 2026.1至今
    汇仲律师事务所,香港
  • 2024.1 – 2026.1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香港
  • 2019.10 – 2023.12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香港
  • 2012 – 2014
    金门建筑,香港
  • 2012
    奥雅纳,香港
个人介绍

吴律师是一位专注于建工与仲裁领域的香港执业律师。他在为建工行业的中国内地、香港及跨国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他曾代表业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工程顾问公司及建筑师事务所处理建工事务中争议性及非争议性的各类法律事项,包括仲裁、诉讼、索赔、招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审阅与起草、以及工程项目执行过程全周期法律服务等。在加入汇仲前,吴律师曾任职于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以及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的建工和仲裁团队。


吴律师目前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审裁员名册上的审裁员。除拥有香港法律执业资格外,他亦已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将具备在大湾区内执业中国法律的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在投身法律界之前,吴律师曾担任土木工程师。他以一级荣誉取得土木工程学位后,曾在奥雅纳(Arup)及金门建筑(Gammon Construction)等知名建筑工程公司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建工技术经验。除了专业律师资格外,他还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的联席会员,新工程合约工程施工合约(NEC4 ECC)的认可项目经理,以及香港建筑法学会(Society of Construction Law)理事会成员(增补)。


吴律师精通英语、普通话及粤语,是香港极少数具备深厚建工技术背景且精通两文三语的建工法律专家之一。
 

代表案例

建筑、工程、基建和能源(争议性事务)

  • 代表某中国央企建筑公司处理针对业主的ICC仲裁,该案涉及欧洲某国燃煤电站EPC项目。
  • 代表某日本建筑公司处理针对其当地土建分包商的ICC仲裁,该案涉及卡塔尔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代表一家国际建筑公司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申请人,就某香港商业地产扩建开发项目,与业主方进行仲裁。
  • 代表一家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参与沙田至中环港铁项目调查委员会程序。
  • 为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酒店和娱乐地产开发商就其与总承包商在东亚某国酒店和娱乐综合体建设项目最终结算纠纷提供法律意见。争议最终得到和解。
  • 为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娱乐地产开发商和运营商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其处理与中国某娱乐综合体建设项目总承包商之间的最终结算纠纷。
  • 为一家中国国有建筑公司(作为一家西班牙建筑公司的大股东)就其与该西班牙建筑公司的小股东之间的各种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 为某澳大利亚矿业公司,就其与某中国重型设备制造公司关于氢能发电及加注系统设计与供应的潜在争议,提供法律意见。
  • 为某中国国企石油天然气公司,就其租用船舶机械故障所引发的租船合同项下的争议,提供法律意见。
  • 为一家跨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就亚洲某国某天然气田的价格和付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 为一家韩国电力公司,就其在美洲某国的太阳能发电厂EPC项目中与承包商的潜在的与实质性完工有关的争议,提供法律意见。
  • 代表某中国国企建筑公司处理涉及非洲某国的电站EPC项目的针对业主方的ICC仲裁。
  • 代表某中国国企石油天然气公司处理针对其分包商的DIFC-LCIA仲裁(由LCIA管理),涉及中东某国的石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就越南某办公楼建设项目相关事宜,为一家中国国有建筑公司就其拟对开发商提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就案件是非曲直提供法律意见以及准备仲裁通知书。
  • 代表一家中国国有建筑公司,与孟加拉国律师协调,就其与当地环境及可持续发展分包顾问就孟加拉国“一带一路”项目产生的争议,向达卡法院成功申请中止诉讼程序,以将案件提交港仲仲裁。
  • 代表一家香港机电工程公司就其在香港的两个游泳池建设项目上的争议,与其分包商进行港仲仲裁。
  • 代表一家中国国有建筑公司就其在巴西的燃煤电厂EPC项目上的争议,与业主进行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
  • 代表一家中国国有石油天然气公司与中国律师协调,在中国内地执行两项港仲的部分仲裁裁决。
  • 代表一家混凝土防水添加剂供应商,与美国律师协调处理因旧金山千禧塔倾斜和下沉而引起的加利福尼亚州和西雅图的法庭和调解程序。

 

建筑、工程、基建和能源(非争议性事务)

  • 为一家中国国有建筑公司在中东某国的燃料库EPC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
  • 为一家中国国有建筑公司在中东某国的化工厂EPC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
  • 为一家跨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就遵守香港《辐射条例》提供法律意见。
  • 就分包商索赔时效和合资企业解散等问题,向一家由中国国有建筑公司和一家日本建筑公司组成的联营体提供法律意见。
  • 就香港一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发生的致命事故所引发的公司和个人刑事责任,向一家大型总承包商提供法律意见。
  • 就香港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与填料堆放相关的某些工程款项的支付事宜,向由三家中国国有建筑公司组成的联营体提供法律意见。
  • 就香港国际机场高端物流中心的开发、建筑、运营项目,向负责开发的项目公司提供各种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 为中国内地某政府机构,就粤港澳大湾区试点采用创新型争议解决框架和标准施工合同格式,提出建议。
  • 为一家香港酒店业投资及资产管理公司准备其曼谷酒店翻新项目的有关工程协议。
  • 为一家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就其遵守在香港开展液化天然气贸易业务的资格和许可要求,提供法律意见。
  • 为一家中国国有建筑公司起草某“一带一路”基建项目总包合同的补充协议,该公司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商。
  • 为台湾某海上风电场的开发商审核指定供应商协议、母公司担保和履约保函,并表示有关风险。
  • 为香港某垃圾处理公司就其续签有关环境许可证的事宜提供法律咨询。

 

其他

  • 代表一家中国内地的投资公司应对由一家房地产投资基金发起的港仲仲裁,该仲裁涉及中国境内房地产投资纠纷(仲裁程序全程以中文普通话进行)。
  • 代表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投资公司,作为申请人与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对冲基金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进行仲裁,该仲裁涉及对一家纳斯达克上市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的PIPE投资(即私募股权投资上市公司)所引起的争议。该案最终达成和解。
  • 就投资标的公司可能违反某些合同义务而引发的潜在纠纷,向一家韩国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 向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酒店业公司,就其前雇员未经授权访问IT系统在有关酒店的运营协议项下可能导致的后果,提供法律意见。
  • 向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酒店公司,就其运营的东亚某酒店的业主威胁终止经营协议一事,提供法律意见。
  • 为一家香港农业投资公司,就涉及股份买卖争议的澳洲珀斯仲裁裁决(该公司作为裁决债务人)在香港的执行及该公司的清盘风险,提供法律意见。
  • 为一家全球领先的科技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其中止香港法院诉讼程序,转而进行仲裁,包括准备中止诉讼申请所需的传票和宣誓书。该法院诉讼程序由客户的物流服务供应商提起,争议涉及海运过程中的转运费用和未付运费。客户最终与对方达成和解。
文章与出版物